江苏省修订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近日,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一系列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形势的变化,省农委在对2014年制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老条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与老条件相比,《试行办法》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更加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老条件要求,家庭农场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现实当中,我省不少规模经营主体仅仅因为不是当地农村户籍而无法被农经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务院和省政府也发文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因此,取消户籍限制,既可以把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全部纳入规范管理和培育扶持的范围,也有利于打破要素下乡的体制机制障碍,吸引各类资源要素流入农村,为农村农业发展注入新活力。《试行办法》则取消了对家庭农场主户籍的限制。

三是展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进步。老条件明确,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为100~300亩,这在我省一些农村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土地条件较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已经偏小。在土地租金较高的地区,也不能保证家庭农场主获得“体面”的收入,因此《试行办法》适当提高了经营规模上限。

四是体现绿色生态的农业发展导向。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对保护环境、保证农产品数量与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试行办法》体现了绿色生态的发展导向。

《试行办法》分总则、申报条件、申报认定、管理监督、附则等五章十八条。与老条件相比,《试行办法》更加“开放”,但是由于规定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首先是市级示范,从而既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适当设置相应的“门槛”,又能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示范创建工作。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1、增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同时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

2、增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明确“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二)申报条件部分

3、首次提出实行示范家庭农场梯次认定制度,明确“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

4、体现年轻化导向,将家庭农场主年龄上限由65岁降到60岁。

5、取消各产业适度规模的下限控制,适当放宽上限标准。理由是:随着生产集约度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或新产业新业态的出现,一些小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获得非常可观的收入。取消适度规模的下限控制,可以引导经营主体深挖土地潜力,实行精耕细作。同时,将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由100~300亩调整为上限600亩,。

6、增加“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理由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的不断出现,适度规模的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的产业,故按产值和规模作原则性规定。

7、增加“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的要求。理由是:引导家庭农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8、增加优先推荐条件,明确对6类家庭农场可以优先申报。

9、取消“农场主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本地户籍”的限制。

10、取消“流转期不少于5年”的条件。理由是:苏州等部分地区的承包地流转合同采取短期或一年一签的方式,影响了家庭农场的认定,故拟取消该条件。由于建立了退出机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流转土地被收回的家庭农场,可以通过取消称号的方式退出。

11、取消“家庭农场亩均产出和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劳均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苏南地区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可适当降低标准)”的条件。理由是:一些大宗作物的规模经营亩效益并不比小农户高,而且效益指标难以考量,容易给基层带来“渎职”风险。

12、取消“市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占比不低于60%的比例推荐”的规定。

(三)申报程序部分

14、确保认定质量。省级主管部门每年仅下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名额,实行择优认定。

(四)管理监督部分

16、建立退出制度。明确6种情况下应当取消家庭农场的省级示范称号,被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理由是:避免明显不达标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影响整体形象。

17、实行等额递补。明确对于因取消省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也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理由是:鼓励县级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主动剔除不合格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将发展势头良好的家庭农场及时推荐为省级示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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