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四川,2021年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会分配给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以及房屋内各项家电的移机
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会分配给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以及房屋内各项家电的移机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则由集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
法律分析
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会分配给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以及房屋内各项家电的移机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则由集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
拓展延伸
四川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四川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因此,四川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制定并备案,具体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备案。
结语
四川省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会分配给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补偿费、装修费、安置费、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以及房屋内各项家电的移机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则由集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四川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使用?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可以知道,即使是在农村,不同类型的土地的补偿标准也是存在着差异的,一般来说,水田的补偿金额比旱田多,具体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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