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80万套智能家电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盖章)
编制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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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
项目名称
年产80万套智能家电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
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临江路71号2号楼
****
传真
邮政编码
312000
建设地点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临江路71号2号楼3、4楼,银山路6号车间二1楼
立项审批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经信局
项目代码
2018-330602-29-03-052392-000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C2927)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建筑面积(平方米)
4900
绿化面积(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418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73.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1.75%
评价经费(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2018年12
1.1项目由来
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智能家电配件制造的企业,是由合肥华谊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主要为杭州格力电器做配套服务的一家子公司。合肥华谊控股有限公司拟投资3800万元,租赁杭州萧山汇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临江路71号2号楼3、4楼厂房作为喷漆加工和办公,租赁绍兴市经纬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山路6号车间二1楼作为注塑加工,实施年产80万套智能家电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制造生产线项目。项目投产后主要从
事塑料类智能家电、汽车零部件,并在产品件表面进行喷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规定,“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中,“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编制报告书,“其他”需编制报告表。“二十五、汽车制造业”第71项“汽车制造”中,“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需编制报告书,“其他”需编制报告表。本项目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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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造革、发泡胶,同时不属于再生塑料为原料的,不涉及电镀工艺和汽车整车制造,并采用水性油漆(不使用稀释剂、油漆用量小于10吨/年)对塑料表面进行喷涂,故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绍兴市精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单位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踏勘、资料收集,
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与监测,对工程污染因子进行分析和类比调查,
及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的基础上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
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
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
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