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一度缺失:家电残次品在市场横行
长期以来,中国有关消费品召回的法律只有一个于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政府曾经在2010年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当时规定要求,家电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经过长达9年多的意见征求,家电召回制度依然未能推出。
不过,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家电产品属于被执行的消费品。这也导致在当前家电市场低价格泛滥行业背景下,许多企业通过“偷工减料”的方式压低成本,以次充好,家电残次品在整个中国市场无处不在。最新检测数据显示,小家电产品不合格率达到22%,不合格产品中有安全隐患的达到93.75%。
召回事件大盘点:中国消费者如何被“合法”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丰田一系列的召回措施,也召回了美国消费者对丰田车辆的信心和对丰田品牌的信任。据丰田美国公司公布的数据,该公司在2009年3月份在美国市场共实现销售18.69万辆,同比增长35.3%。
另外一件案件便是2016年发生的三星Note7手机召回案件,在2016年9月2日的首次召回中,三星明确地忽略了中国市场发行的Note7手机产品。当时三星对外公开表示,在中国销售的Note7手机采用了和国际版及韩版不同的电池供应商,并不存在爆炸风险。
最全规定出台:几乎囊括全部生活消费品
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小家电、厨电无疑全部被纳入其中,均属于家庭消费品。
有行业人士表示,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无缺陷的消费品是天经地义之事,必须确保消费者能获得“百分之百”无缺陷的消费品。因此,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造成缺陷产品的生产企业应该主动担负起自己的过错,消除产品缺陷,让消费者获得“百分之百”合格、无缺陷的消费品,从而确保生产企业能正当获得利益,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