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印发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
答:可以申办。根据《广州市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2023年)》,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29日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以及2020纳税年度补办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
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符合《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没有名额限制。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三条,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最高只能领取500万元补贴。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六条、第七条,境外人才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标准。人才目录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
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9.问:申请人如何判断工作单位是否属于《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的重点发展产业?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广州市支柱产业包括:汽车产业、石化产业、电子产业。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三大新兴支柱产业;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五大新兴优势产业;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多种未来产业。
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3号)。
案例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一家化妆品制造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化妆品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等。经判断,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的生产制造企业。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的重点发展产业要求。
案例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一家汽车零部件贸易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机械配件批发、互联网商品销售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3号),申请人工作单位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0917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的重点发展产业要求。
答: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答:《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规定的境外紧缺人才须符合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指境外紧缺人才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申报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是单指在广州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第二条和穗财规字〔2023〕4号文第十二条,纳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的个人所得有六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获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人才政策支持的补贴性所得。
案例:境外紧缺人才R先生同时在广州和上海任职,2022年从两地分别取得工资收入25万元,并分别在两地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收入。在判断R先生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达到30万元以上时,不能仅考虑他在广州取得的25万元工资收入,而是应以两地收入总额50万元减除规定的费用和各项扣除后计算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R先生减除规定的费用和各项扣除后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则符合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定。但需注意的是,因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R先生的补贴金额将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计算。
答: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合并办理,不需要提前申请认定境外紧缺人才资格。
答:部分中国公民,如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虽拥有中国国籍,但只要符合《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规定条件,也可申请财政补贴。
答: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明确: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并进一步明确华侨身份的两种情形:(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第四条和《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显然,只有满足第(一)种情形的海外华侨才可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政策。
在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海外华侨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答: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如该非法人组织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广州市进行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七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情形。申请人如同时符合穗财规字〔2023〕4号文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财政补贴。
答:《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领补贴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穗财规字〔2023〕4号文第十一条明确: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与《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工作天数计算规则有所不同。如申请人在纳税年度内的实际工作地点仅在境外或中国境内其他城市工作,即使任职受雇单位在广州,其在广州工作的天数也为零。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以后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广州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主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申请财政补贴时,提供以下工作关系资料:
(一)申请人与境外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企业或机构委托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提供受雇公司/机构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
上述材料如非中文,需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的中文翻译件。
答:《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因此,申请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且自行申请财政补贴手续的,其申请材料不需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和盖章。
答:申请境外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申请后,如发现有误,系统未进入受理环节且未关闭时可发起撤回申请。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复审结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就申请人诚信情况、出入境情况、行业情况、纳税情况等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
步骤五:补贴发放。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形成后,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穗财规字〔2023〕4号)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受理审核部门应当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单位如有为申请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与申请人约定在申请人收到补贴后退还至单位或他人指定账户。
答:申请人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在《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中如实填报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必须具体明确至支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