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六条学校全称: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666号。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普通高考招生计划面向、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水电站机电设备与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等及其具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考生,色弱考生慎报。对电子档案中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情况录取的,我校将保留退档权利。
第十六条面向已实施高考改革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学校按照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无外语语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六章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