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原“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与街镇(经开区)分级承担,其中区级承担比例为70%,中山地区、永丰地区参照执行。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二、扶持奖励对象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
三、支持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碳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四、支持标准
具体标准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为准。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30至300吨标准煤(含)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900元/吨标准煤补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按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5、绿色商场
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加大节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采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促进绿色消费,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予以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松江区公共机构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区机管局部门预算。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充分挖掘空间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运营。企业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对项目所占用屋顶、场地等空间资源的权属方,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适当的场地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区镇级国有、集体企业不享受奖励。
2、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
对利用农业大棚、鱼塘等区域开发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给予适当的项目投资与农业渔业生产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区镇级国有、集体企业不享受奖励。
3、整街道、镇、园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创建
列为整建制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街道、镇、园区,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评审创建试点成功后,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
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1、能源中心建设
2、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改造项目
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重点用能单位,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区级补贴后市区两级补贴额不突破企业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用。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而定。
七、部门职责
松江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经委牵头负责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源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建管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申报和初审。区文旅局牵头负责宾旅馆等文化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八、实施细则的制定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节能降碳项目,须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九、资金计划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制本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安排建议,报区财政局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各部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加大对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产业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支持范围)
根据本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的要求,支持范围包括: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太阳能开发应用、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饭店能效对标,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六)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重点支持零碳和智慧能源项目试点、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创建等。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监测监控等工作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六条(支持方式)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1.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
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的,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2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0.45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1元/瓦),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4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清洁能源利用
3.循环经济发展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
1.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产品应用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
(1)对列入国家级或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单位,申报项目类型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报项目类型为绿色产品的,按产品种类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优不重复。
(2)对开展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的单位,列入国家级或市级示范名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按照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诊断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
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二星级项目补贴25元/平方米;三星级项目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
1.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
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商业节能低碳先进项目评定的商业企业运营单位,经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商业节能技术改造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
(1)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
(2)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
(六)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1.零碳项目和智慧能源项目,对于零碳商超、零碳园区等零碳项目,智慧能源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于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低碳重点项目(含近零碳排放示范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二)区节能办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新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节能办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二)区节能办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三)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新区节能办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二)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三)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