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符合省办法第七条要求、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纳入江苏省承诺公示管理的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和常州市充电互联互通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二、补助类别和标准
(一)光储充一体化场站运营补助
1.支持条件
符合省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具备“光储充”功能的公共和专用充电场站。
2.补助标准
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2023年度充电量,予以最高0.25元/kWh的运营补助。
(二)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省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单枪额定功率不低于480kW的公共充电设施。(往年获得过财政补助的设施不再享受)
按照充电桩功率,予以最高150元/kW的建设补助。
(三)互联互通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平台整合各运营商充电信息资源、促进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公共服务。
最高按照申报截止日前平台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
二、补助流程
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送至所在地工信部门,所在地工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常州市工信局。报送材料包括:(1)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1份(市属企业不需提供);(2)项目纸质申报材料1份。
1.光储充一体化场站运营补助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光储充一体化场站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3)场站验收证明材料
(4)申报承诺书(附件3)
2.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申报材料
(2)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3)所在场站验收证明材料
(4)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
(5)申报承诺书(附件3)
(6)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现场核查表(附件4)
3.互联互通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报材料
(2)项目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单位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3)平台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综合评价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项目审核。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在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根据各地上报材料,遴选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除涉密信息外,按规定公示后形成补助方案。
(三)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对补助方案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信局下达补助资金。
(一)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光储充一体化场站、大功率充电设备需按照省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规范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应提前告知市工信局。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充电设施和平台正常运行、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