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全国各地新冠感染医保报销指南(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流程),住院门诊皆可报!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插播:国外内生活省钱秘籍

在财政补助方面,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支付。经梳理各地政策发现,大部分省份采取省级和市、县财政资金1:1分配的方式进行补助,少数地区的省级财政资金占比更大,例如广西、吉林全省以及湖北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分配比例为1.5:1,山东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分配比例为3:1。

除了住院费用外,与新冠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具体而言,北京、上海、广西、甘肃、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直辖市)的报销比例超过70%,其中北京和上海的最高报销比例高达90%。

上海关于新冠治疗的最高报销比例高达90%。

②拓宽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

④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

⑤150家互联网医院实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条件的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就诊配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目前,全市支持医保结算的互联网医院共150家,其中32家机构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门诊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除互联网医院交易外,2022年全市支持医保移动端支付的医疗机构420家,有效缓解医院窗口聚集排队付费的情况。

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①住院费用延续全额保障

②门诊:在基层定点统一报销85%

门诊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本市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按85%的比例支付。根据通知,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广州现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③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广州医保发布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包括215种西药、460种中成药以及75种医院制剂,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同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④临时扩大医保定点范围

同时,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标准线上与线下一致。

⑤优化经办便民服务

据悉,为了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广州医保还讲继续落实长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拓展优化“不用办”“线上办”“马上办”“就近办”等服务模式,构建“医保+银行、医保+邮政、医保+税务”等业务联办模式,努力让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实现“零跑动”,足不出户就能高效、便捷地办理各项医保业务。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消息,12月29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通知指出,安徽省医保信息中心优化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需通过“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选择新冠感染4个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系统结算。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据“文明三河”公众号消息,三河市医疗保障局12月11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明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45岁(含)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城乡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支付限额为60元。2023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起付线并提高年支付限额至80元/年。

另外,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也有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据晋江新闻网消息,福建省晋江县对感染新冠后医保报销事项发了通知:

1.门诊方面

参保人员若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2.住院方面

据“健康陕西发布”12月22日消息,12月21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三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12月29日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自2022年12月29日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新冠病毒用药临时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12月30日消息,《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据广西新闻网消息,为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明年3月22日。

1.关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费用报销

收治医疗机构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基本救治需求。对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医疗费用,应根据是否为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费用稳妥有序做好分开上传,确保合理合规。

2.关于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因药品供应不足需要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照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3.关于“互联网+”医保服务

4.关于异地就医费用

1.关于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2.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

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3.关于通过互联网首诊、复诊

对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则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项目报销政策执行。

具体来看,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的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1.继续执行新冠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3.执行临时医保目录

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做好“互联网+”在线诊疗服务

1.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对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2.住院专项保障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单列预算,单独按项目据实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含临时纳入支付范围)门急诊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2.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级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

3.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临时增补26个新冠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4.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1.关于住院

2.关于门急诊

1.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2.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同时,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

1.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

2.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3.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4.“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

5.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

6.将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各地的新冠报销政策,还有未被提及的,大家可以按照“地区+新冠报销”搜索下,各地都已经有明确的新冠报销政策了。

1.新冠治疗医保是100%报销吗?

当然不是咯,只报销一部分,具体看各地规定。上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

2.新农合医保能报销新冠治疗费用吗?

新农合能报销的比例与就医的医院级别有关,医疗级别分为乡级卫生院、县(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等,还可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院,一般医院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省、市级医院的报销比例非常低,一般需要在一定医疗费用范围内才可报销,如5万元以内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只有45%到65%,但超过8万元的费用报销比例就能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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