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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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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3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
第七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纳入国家光伏规模管理且纳入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由所在地省级扶贫、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助目录。(二)国家投资建设或国家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纳入公共独立系统补助目录。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付给县级扶贫结转账户。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和评价要求。年度结束后,电网企业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存在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改、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