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为了发挥司法裁判案例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佛山中院对外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佛山中院希望借此向社会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商标意识、竞争意识,不走“歪路”“捷径”。
部分十大典型案例
在朋友圈发布不实图文
某代理商构成商业诋毁
典型意义
“飞鹿”之争官司不断
一公司被认定恶意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之前生效判决已明确:广东飞鹿公司对“飞鹿”字号不享有独占性权利。广东飞鹿公司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向佛山飞鹿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其行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决广东飞鹿公司向佛山飞鹿公司赔偿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明知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或存在一定限制,仍超越其权利边界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傍名牌”拒不提供账册
侵权者被判赔偿320万元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佛山中院认定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且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