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2]17号2002-09-22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税屋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2002年9月22日
税屋附件:
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2.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收支差额”核算改为“利润”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库存材料”科目,主要核算通信设备用的部件和业务用品等,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原材料”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4.“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主要核算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6.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使用“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及成本类科目。
7.电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至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2营业款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应交和已交的营业收入款项。
二、收到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交款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用户欠费)、“预收账款”(用户预存款)、“其他业务收入”(出售通信商品收入)等科目。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付方转账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退费)、“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达的在途款项。
1245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租商品原价。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出租商品摊销。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应摊销的价值。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购进的出租通信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根据“收货单”,按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
(二)从库存商品转来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根据出租通信商品“收货单”,按其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出租通信商品成本一般按可使用期限采用平均法逐期摊销。金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至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出租通信商品发生修理费,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至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出租通信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人至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结转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至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若用户中途退租,将应退的租金退还用户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至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出租通信商品出售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至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时,再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至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同时,结转已售出租商品成本,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至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七)出租通信商品报废,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至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八)计收出租通信商品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九)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至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将实现的收入,借记“预收账款至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至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
上述计收出租通信商品的押金和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也可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出租通信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明细分类账。同时,应健全商品出租手续,营销网点应建立账簿,按品名逐笔登记商品的租出和收回,押金的收取和退回以及办理卡、证预收租金的情况。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账面价值(出租商品原价扣除出租商品摊销的价值)。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至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至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当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可从该后续支出中抵减。
企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3.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
4.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
5.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
6.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
7.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
8.管理用固定资产;
9.共用固定资产;
10.租出固定资产;
11.未使用固定资产;
12.不需用固定资产;
13.土地。
(二)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电源设备;
(6)房屋及建筑物;
(7)运输起重设备;
(8)其他设备;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企业应在“管理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办公设备和家具;
(2)电子计算机系统;
(3)电源设备;
(4)房屋及建筑物;
(5)运输起重设备;
(6)其他设备。
3.企业应在“共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5)楼宇自动化系统;
(6)电源设备;
(7)房屋及建筑物;
(8)运输起重设备;
(9)其他设备;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长、市共用的同步网、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等设备在“共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4)支撑设备:包括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网管系统、计费系统、维护中心、软件中心、培训中心的各种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光缆传输系统、微波传输系统、载波传输系统、卫星传输系统、配线设备,各式局间管线,包括架空设备、管道设备、各式电信电缆设备,以及各种电信线路的配套设备等。
(三)数据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非话业务传输设备、电报设备、非话交换设备、传真设备,分组交换网(PAC)设备、数字数据网(DDN)设备、帧中继网(FR)设备、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因特网设备、传真存储转发系统设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设备、无线数据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设备[包括电子商务设备、网上多媒体应用系统、视频点播(VOD)系统、影像加密系统、混合光缆/电缆(HFC)系统、电缆调制解调(Ca-bleModem)系统、二合一接入系统等],以及数据通信配套设备(包括卫星通信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用于数据通信的专用市内电缆、光缆,长途光缆,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四)移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光缆通信设备、微波通信设备、基站设备、模拟移动通信设备、数字移动通信设备、CDMA移动通信设备、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3G)、数据业务系统、智能网设备、增值业务平台、信令网系统、网管系统、GPRS移动通信设备、客户服务中心设备、计费结算网、业务管理设备等及其配套附属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各式杆路设备、各式明线设备、各式电缆设备、各式光缆设备,以及其他线路配套设备等。
(五)卫星通信网通信设备
(六)无线寻呼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自动寻呼中心设备、人工寻呼中心设备、基站设备、操作维护中心、配套设备等。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无线寻呼网的天线、铁塔及其配套设备等。
(七)专用通信网通信设备
1.通信电子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包括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种线路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八)办公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印刷装订设备,文教宣传设备(包括:录像设备、放映设备、扩音设备、工业电视设备、照相设备、职工电教设备、文体设备、乐器、照控设备等),干燥设备,供暖设备,冷冻设备,空调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九)电子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电子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机、绘图机、扫描仪、磁带机、光盘机、光盘刻录机、路由器、集线器、考勤机、海事卫星终端以及其他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十)电源设备:包括各式发电设备、各种变压设备、各种配电设备、各种蓄电池设备、变流设备[包括:整流设备、变换器和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电源监控设备和其他电源设备及各式电力电缆等。
(十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各种结构的房屋和围墙等,各种防护设施、水塔等各种给排水设施、各种气、液体贮存输送设施、各种道路桥梁设施以及各种园亭设施等各种建筑物。
(十二)运输起重设备:包括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车辆,如:载重、越野、客座汽车、通信生产专用车、摩托车,各种起重、升降机械以及各种传动运输设备等。
(十三)楼宇自动化系统: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电梯、照明等自动监控系统)等。
(十四)其他设备:不属于以上通信生产用、管理用的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各种通用机电设备、厨具设备等。
(十六)共用固定资产:包括两个及其以上通信网共用的固定资产、通信网与管理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长、市共用的同步网设备、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应急通信装备和共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十七)租出固定资产:核算出租给外单位的非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各通信网固定资产核算。
(十八)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通信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十九)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本企业不需要或不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出售或调配处理。
(二十)土地:核算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1902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特准储备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二、企业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材料,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企业库存材料转作特准储备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企业在指定用途范围内领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一)企业为用户提供了电信业务服务后,根据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金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出租、出售通信网络元素业务,应按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
(三)企业网间互联业务,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作为结算收入;
(四)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电信业务发生退费,应当冲减退费当期的收入。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为准确核算企业内各通信网的收入,对于企业内部涉及网间收入的结算事项,亦应比照电信企业之间通话费的结算办法进行分割划转。
(二)本科目在上述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核算内容:
(2)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3)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4)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含出租专线)音频电路、数字电路,出租光纤、光芯、波长、管道以及租杆挂线等租费收入。
(6)装移机收入:装移机工料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交换机、无线电台收入,无线短波收、发话机收入,话务员座席等租费收入。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1)国内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等增值业务收入,电报业务收入等。
(2)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业务收入等。
(3)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4)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5)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出租ATM端口费收入及出租网元租费收入等。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数据通信网各种设备的租费收入。如:出租调制解调器等各种用户终端设备等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工料费)收入,电报业务收入,设备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3)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短消息服务收入,手机上网通信费收入,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收入,因特网业务收入等。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电路、出租网元业务的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移动电信网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代收、过户、停开机手续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1)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卫星转发器租费收入等。
(三)代办业务收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收入等。
企业收到代办工程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工程完工结转代办工程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办工程收入)。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各项主营业务成本。
3.数据通信网业务成本;
4.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
5.卫星通信网业务成本;
6.无线寻呼网业务成本;
7.专用通信网业务成本。
(二)按成本项目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1.工资:生产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各种维护费,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发生的支出;
5.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摊销额和修理费等;
6.业务费: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包括:频率占用费,卫星测控费,安全保卫费,码号资源费,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水电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交换机用电池费,业务材料、单式和用品费,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委托代办手续费,物业管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燃料油料费、保险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以及由“共同费用”科目按比例分摊到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业务费;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支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用。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计提工资时,按照“工资计算表”所列数据,借记本科目(××网业务成本至工资),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网业务成本至职工福利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每月按照“折旧费计算表”所列各通信网应计提折旧额提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借记本科目(××网业务成本至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当确认为费用,借记本科目(××网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共同费用
(一)修理费;
(二)动力费;
(三)水电取暖费;
(四)劳动保护费;
(五)房屋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修理费:企业支付共同使用的房屋和设备修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等。
(二)动力费:企业支付共同耗用的外购电力资和自供电源设备消耗的燃料、润料等费用。
(三)水电取暖费:企业耗用的水费、照明费、照明设备的材料消耗和添置费用,冬季取暖耗用的燃料、用具、运杂费、煤炭清理费等。
(四)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标志服、防寒防雨服、清凉饮料、劳动安全标志、安全手册及操作规程印制费等。
(五)房屋租赁费:企业共同使用房屋的租赁费。
(六)物业管理费:企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七)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科目的共同费用。
五、本科目月未结转后应无余额。
5405其他业务支出
(一)出售通信商品支出;
(二)出租通信商品支出;
(三)代办业务支出;
(四)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代办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代办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月终,按其他业务收入计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交教育费附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至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三、补充会计科目明细表
资产类(附表略)
四、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本办法中增加的“营业款结算”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计入“应收账款”项目;增加的“出租商品”科目,其余额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增加的“将准储备物资”科目,其余额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分部报表(按通信网分类)(格式)(附表略)
分部报表(按子公司划分)(格式)(附表略)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格式)(附表略)
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格式)(附表略)
分部报表(接通信网分类)编制说明
一、“分部报表(按通信网分类)”是企业编制的“利润表”(会企02表)的附表(以下简称:本表)。本表反映年度内企业各通信网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的情况。
三、本表“项目”栏“对外营业收入”、“对外销售成本”是指各通信网对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劳务所产生的收入、成本;“分部间营业收入”、“分部间销售成本”是指企业内部各通信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劳务所产生的收入、成本。
四、本表“项目”栏“资产总额”是指各通信网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通信网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是指各通信网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通信网的负债总额。
五、本表“抵销”栏,反映各通信网间互相提供服务、劳务等所应抵销的收入、成本等。
六、本表中的收入项目,不包括非常项目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益和出售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
七、本表填列方法
(一)“营业收入合计”项目,指年度内企业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额。各通信网栏的数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各通信网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填列。其他业务收入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未分配项目”栏内。其中:
1.“对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对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各通信网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部间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内部各通信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劳务所产生的收入。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各通信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劳务所产生的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销售成本合计”项目,反映年度内与营业收入相配比的营业成本。各通信网栏的数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各通信网业务成本的发生额填列。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其他业务支出,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未分配项目”栏内。其中:
1.“对外销售成本’项目,反映与上述“对外营业收入”相配比的成本支出,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各通信网业务成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营业利润合计”项目,反映年度内各通信网的经营成果,是指各通信网的营业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期间费用后的余额。
(五)“资产总额”项目,反映各通信网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通信网的资产总额。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中不能归属于任何一个通信网的资产,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本表中列示。
(六)“负债总额”项目,反映各通信网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通信网的负债总额。对于企业负债总额中不能归属于任何一个通信网的负债,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本表中列示。
分部报表(按子公司划分)编制说明
一、分部报表(按子公司划分)(以下简称:本表)反映年度内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名称和指标的含义与分部报表(按通信网分类)相同。
三、企业应根据年度内各子公司“分部报表(按通信网分类)”合计栏的各项数据逐项填入本表。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是企业编制的“利润表”(会企02表)的附表(以下简称:本表)。本表反映报告期及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各通信网主营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项目”栏按“主营业务收入”的二、三级科目名称顺序排列。
三、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报告期(月报系指当月,季报系指当季,年报系指本年)的实际发生数。
四、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实际发生数。
五、本表“主营业务收入合计”项目,反映企业所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六、本表各通信网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通信网业务收入金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是企业编制的“利润表”(会企02表)的附表(以下简称:本表)。本表反映报告期及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各通信网主营业务成本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栏是指构成电信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成本项目,按照成本项目设置的三级明细科目名称顺序排列。
三、每个通信网业务成本栏中又分“本期数”、“本年累计数”两栏,“本期数”栏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年累计数”栏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主营业务成本合计”项目的各通信网业务成本的“本期数”和“本年累计数”之和应当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期数”及“本年累计数”相符。
五、关于电信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电信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成本计算期、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方法等统一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电信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二)电信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电信企业的费用要素
电信企业的生产费用按照其经济性质分为:
1.通信生产费用
(1)职工工资: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企业为维修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所发生的支出。
(5)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摊销额。
(6)业务费:指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频率占用费、码号资源费、外购电力费、自有电源设备和通信用机动车辆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各种业务单式的印制费等,以及由“共同费用”科目按比例分摊转入的各项业务费用。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指通信生产租人电路或网元所发生的费用。
2.共同费用:指企业各通信网之间、通信网与管理等部门之间共同耗用的各项费用,包括修理费、动力费、水电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共同费用等。
3.期间费用:指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核算内容详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电信企业的成本项目
电信企业的生产费用按照经济用途设置下列七个成本项目: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4.修理费;
5.低值易耗品摊销;
6.业务费;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
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内容详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五)成本计算期
电信企业的成本计算期与财务报告期一致。
(六)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
1.正确划分成本、费用期间的界限。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凡是应由本期承担的成本、费用,应在当期列支;凡应由本期以后各期承担的成本、费用,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列入待摊费用,分摊期在一年以上的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凡应由本期承担,但又尚未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列入预提费用。
4.企业应正确划分各通信网的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支出的界限;正确划分各通信网之间的成本、费用界限。
5.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全部分配与分摊,按照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6.企业应按照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规定,正确归集、分摊生产费用。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不得随意变动。
7.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费用项目,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
8.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为正确计算成本,加强成本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费用的归集与分摊
1.费用的分摊原则和依据
对于当年的新增业务,可在次年统一调整分摊比例。
2.费用的归集和分摊方法
(1)工资的归集与分摊
(2)职工福利费的分摊
(3)折旧费的分摊
(4)修理费的归集与分摊
(5)低值易耗品摊销的分摊
(6)业务费的归集与分摊
(7)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的分摊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凡能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各通信网使用的业务量所占比例,分摊计入各通信网成本。
(8)共同费用的归集与分摊
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分摊方法如下:
①修理费的分摊
②动力费的分摊
③水电取暖费的分摊
取暖费:按各通信网和管理等部门的建筑面积或取暖面积确定分摊比例,分摊计入各通信网成本的业务费和管理费用。
④劳动保护费的分摊
按各通信网和管理等部门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人数确定比例,分摊计入各通信网成本的业务费和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