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报告上传日期(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4-09-10
2.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24-09-13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2024-09-14
(系统中要求上传启动文书)
启动是否及时:
产品
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否;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
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14.9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14.9公斤,
已销售14.9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14.9公斤;货值119.2元
库存(未销售)0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0公斤。
(2)封存0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0公斤。
(3)召回0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
(系统要求上传现场检查记录附件)
产品召回是
否到位:
产品未完全
召回原因是
否合理:
原因
排查
1.原因类别:
□人为添加□原料问题□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不严□储运不当
□包装迁移□标签标识问题其他:原因详情:原因不明
□是□否;不合格原料(产品)生产者:
未追查到原料生产者的,说明原因:
(系统要求上传排查整改报告附件)
排查问题原因是否合理:
行政
处罚
1.行政立案:是□否:立案日期:2024-09-13
结案:是□否;结案日期:2024-10-18
3.是否处罚:□是否;处罚决定书编号
下达日期:
警告:□是否;
没收非法所得:0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0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0公斤,货值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是否;
罚款:0元;
责令停产停业:□是否;
吊销许可证:□是否;吊销:□生产许可□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产品许可(勾选许可类别)
(系统要求上传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
排查问题原因是否
合理:
未行政立案原因:
未处罚原因: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立案是否合理:
整改
复查
1.责令整改:□是否;
整改措施:
3.监管部门(已□预计)组织复查验收日期:
整改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通报
移送
1.涉及其他部门职委的,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是否;
行政部门名称:
2.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是否;司法机关名称:
司法机关是否接收立案:□是否。
应通报或移送的,是否通报或移送:
其他核查
处置措施
备注
DBJ24430700568818188
No:24FJ18188
香妃柑
(1)企业生产(购进)20.6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20.6公斤,
已销售20.6公斤(填数量+单位),共计20.6公斤;货值247.2元
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销售完毕。
□包装迁移□标签标识问题其他:原因详情:原因不明。
□是□否;不合格原料(产品)生产者:。
未追查到原料生产者的,说明原因:。
1.行政立案:是□否:立案日期:2024-09-13;
结案:是□否;结案日期:2024-10-18。
3.是否处罚:□是否;处罚决定书编号;
下达日期:。
未行政立案原因:。
未处罚原因:免于处罚。
整改措施:。
3.监管部门(已□预计)组织复查验收日期:。
行政部门名称:。
2.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是否;司法机关名称:。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不罚[2024]103号
当事人:西洞庭农夫果园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4PMA4W1L
经营者:肖军
身份证号码:430703********9567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2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香妃柑,系当事人于2024年07月31日从武陵区果汇源水果商行购进,购进数量41.2斤,购进价格6元/斤,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芒果,系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8日从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购进,购进数量29.8斤,购进价格4元斤,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共计627.6元(其中香妃柑329.6元、芒果298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该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食用农产品香妃柑与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农夫果园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王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4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果汇源水果商行与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4]1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
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技术支持:常德市数据局(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