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石门县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消费纠纷维权案
2023年8月1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3月11日在石门县某家居店购买家具,消费金额4万余元,收到产品后发现沙发和酒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与家居店沟通,在交涉过程中遭到该店员工辱骂。王女士认为该店员侵犯了其人格尊严,要求更换产品、当面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其人格尊严权被侵害,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证据确凿前提下,对王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这是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消费者人格尊严侵权行为进行赔付的首个成功案例。
(案例提供: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五:津市市某家电超市“低价惠民”诱导消费维权案
2023年10月2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津市某家电超市组织促销活动期间,预订了5台空调、1台冰箱、1台电视机和1台洗衣机,合计35280元,当日交付订金15280元。几天后,张先生到其他家电超市询价,发现该家电超市活动期间销售的上述商品总价高于市场价格3500多元,遂要求该家电超市退还订金,但家电超市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要求。
经现场调查了解,该家电超市依据《关于开展“悦享津城品质生活”倾情补贴季金秋暖冬消费促进活动之10.21家电惠民补贴的通知》,开展促销活动,张先生在该活动期间订购的8台电器销售总价高于同城同类商品价格,涉嫌借用文件名义抬高商品销售价格。
经多次调解,该家电超市认识到了自身问题,主动向张先生赔礼道歉,提出在成交价上打折并赠送礼品,承诺保证家电质量和提供售后服务,双方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提供: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六:西湖管理区电商平台冰箱退货维权案
2023年6月,西湖管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消费者夏女士投诉,称6月12日在某电商平台订购了一台价值749元的冰箱,6月17日发现该冰箱在使用时有异响。夏女士向该平台反映后,该平台立即派人进行检修,检修人员检查后表示没有发现问题。6月19日夏女士要求退货,该平台表示可以退货。但一直未退货。
经调查,夏女士反映属实,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电商平台为夏女士进行退货退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