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沿途各地插上腾飞翅膀的南北大通道234国道起至河北省兴隆县,经河北省易县、满城、顺平、唐县、曲阳、行唐、灵寿、鹿泉、赞皇、武安、涉县等十二个市县进入河南,终至广东省阳江市。但就是这样一条至关重要的大通道,却在河北涉县段卡了壳,路基施工招投标陷入纷争,本已中标旋又被取消的宜春通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媒体公布41页投诉书质疑废标违法。
招标代理公司应招标人要求“重新评审”
8月30日,信心满满的宜春通达却在另一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看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更正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变更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宜春通达被否决,理由为“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给定的不符”。争议由此发端。
招标代理公司在回应宜春通达向媒体的投诉时介绍:招标人在收到本项目评标报告后,发现宜春通达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格式与招标人给定的固化清单不一致,要求对此重新进行评审。回应没有说明招标人是在何时要求“重新评审”。
宜春通达:“这是工程量清单,上面是我们的,下面是招标文件给定的,问题就出在这张表上”
回应称:我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这一情况重新进行了评审。一致确认:宜春通达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部份内容、格式及运算公式与招标人给定的固化清单不一致。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二信封评审标准第(7)条的规定,其投标文件无效。中标人依次递补。
这个“无效”的投标文件为何在评审、复审时被判定为有效并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却是在“被要求”重新评审时才认定为“无效”呢?回应没有对此予以说明。
涉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和涉县交通局分别回应【中国经济新闻联播】。涉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回应:宜春通达在中标后又被废标,是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认定不符合中标人条件。涉县交通局回应:对该项目我局将依法依规全程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重新评审”遭41页投诉书质疑
对于中标旋又被废标,宜春通达无论如何想不通,先后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申诉无果。2018年9月18日,宜春通达向河北省邯郸市交通局、同时提交给媒体长达41的投诉书质疑废标违法:
一、公示无异议、期满后否决投标违法
宜春通达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均规定,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只有出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才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要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没有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投标就不能被否决。所谓重新评审、废标程序违法。
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属于可澄清、说明和修正的范围,不属于被否决的法定情形。“废标”实体违法。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条的规定: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宜春通达以此论证自己的主张,认为其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格式与招标人给定的固化清单不一致”恰恰属于上述可澄清、说明和修正的范围,是完全可以通过扣除和修正的方法予以解决的,并且修正后不影响宜春通达的得分和排名,更不属于被否决的法定情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宜春通达还列举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等一系列法规依据。
宜春通达认为自己的投标文件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填写的,虽然在投标文件中多报、多列了101通则、102工程管理、103临时工程与设施三行,但101-1一行并未将合价计入总价。102工程管理、103临时工程只是增加了子目,但此二子目既未填写数量,也未填写价格。此三行的修改,对投标总价没有任何影响。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项规定: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宜春通达认为,其虽然将投标文件中103-2中临时占地的单位、数量进行了修改,但对投标报价不造成任何影响,而且这种修改是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面积填写的,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是完全可以通过澄清、说明来修正的。招标人和评委公示前将其界定为细微偏差,因投标文件存在问题所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应当被否决。
三、“否决”疑点重重
面对中标旋又被废标,宜春通达在向有关部提交的投诉书中提出洋洋洒洒十大疑问。
招标人在评标前是协助评标,难道说在对各类偏差进行汇总时,对投诉人投标足以被否决的“重大“偏差竟然没有发现?
即使招标人对足以被否决的重大偏差没有发现,评委会难道也没有发现?招标人、专家评委评的是什么?审的又是什么?
否决投诉人投标是招标人提起的。招标人既是评标前的协助者,也是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难道评标前、评标中、评标后、公示前、公示中都对一目了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格式与招标文件存在的所谓“重大偏差”就都没有发现吗?还是这之前的所有评审过程,招标人与评委会都一致认为投诉人的问题不是实质性的问题,甚至是连澄清、说明都不需要的细微偏差呢?
根据《细则》第33条规定,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只能对形式进行审查,可为何招标人故意违反法规规定,执意对内容进行审查呢?
《办法》第53条规定,公示期间只有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只有回复异议的义务,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招标人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但却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做自己本不该做的事,用意何在呢?
招标人在于法无据的情形下,一夜之间召集评委仓促组织重新评审,抢在公示期满次日发布更正公告,将几天前的评审结果推翻,这种急切的心情为了啥?是什么力量能在一夜之间给予这些人这么大的权力?就为了给国家“增加”560多万元的工程报价吗?
投标评审时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均将其界定为细微偏差,为何一夜之间放大成重大了呢?
招标人明知投诉人不存在被废标的法定情形,为何要执意将第二中标候选人推到首位呢?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为何第一次与第二次发布公示公告不在同一个媒体呢?
“对这些疑问我们也请教了很多专家,试图找到法规依据说服自己,心平气和地接受这个现实。但半个多月来没有找到”。宜春通达在接受采访时说。
谈事说理,以法为鉴。业内专家如何评判纠纷双方主张?本案最终将如何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