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将于2020年7月8日至10日进行庭审直播,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2149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被告:王某、杨某
承办法官:黄永军
书记员:赵颖妍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为购买个人住房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49年4月30日止。原告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严重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并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725611.0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6日正常利息为14161.54元、罚息64.46元、复利111.3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4.确认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滨湖路某房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190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廖某
被告:黄某
审判员:李俊斌
书记员:区凤仪
地点:荷城第二审判庭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30日下午1时,被告以用作家电清洗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叁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32240元),借贷期限为壹年,即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为止,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及严先生见证下,双方出具借款合同、借据,被告并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房产证作为借款质押保证,将房产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后,原告将质押房产证返还给被告,若被告到期不能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则将该房产作为被告的借款来顶替偿还款,被告要无条件同意。
案号:(2020)粤0608民初2055号
原告:杜某
被告:柯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多年朋友,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原告出手相助。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了借条,原告即出借现金人民币5000元于被告,原、被告是朋友相互信任,口头约定每年给付年利息一分。原告于2020年4月多次追讨被告也没有还款意愿,特具状人民法院,恳望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本金按年息率10%从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0608民初2035号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官:李林龙
书记员:仇秀静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杨和法庭第二审判庭
2019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介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销售代理(非独家代理,非驻场)某项目,被告在客户成交后支付原告相应服务费(佣金),委托期限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被告承诺支付房屋销售合同价格的6.0%-6.5%(含税)作为原告的服务费(佣金),若经原告介绍的客户与被告完成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超过90套(含本数)的,则服务费(佣金)整体跳点至6.5%(含税)计发,若达到网签90套后,发生客户退房且最终网签套数不足90套的,服务费(佣金)整体跳点不再调整,但原告需退还该退房客户被告已支付的服务费(佣金)。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佣金)7857705.17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57705.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号:(2020)粤0608民初1855号
被告:麦某
地点: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
原告诉称,被告为购买个人住房向原告申请购房贷款,双方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麦某为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告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经严重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并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266.0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还未还利息4098.76元、罚息3.06元、复利3.2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3月14日;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11.1条和第11.3条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4.41%上浮50%的逾期利率(即为6.615%)对被告所欠的本息计算罚息、复利,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800元;5.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某房的房地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0266.03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号:(2020)粤0608民初1923号
原告:谭某
被告:吴某
被告在2019年经朋友介绍与原告认识,随后以家庭开支和经营生意为由在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不断向原告借款、还款。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承诺在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此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届时,高明法院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进行以上案件的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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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这些案件即将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