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席论证会的嘉宾和有关领导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有关部门代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司黎晓宽副司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司合同处王培章处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崔建立副局长
北京市商务局行业管理处张锦处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王珊处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贾英池主任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石丽军
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李大经会长
北京打工妹之家副总干事韩会敏
当事人代表:
经营者代表:北京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淑云
北京中青家政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君
北京爱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穆丽杰
北京富平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教务主任栾顺喜
消费者代表:鹏凌、牛淑玲、赵林萍
有关专家:
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员
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合同主要执笔人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李颖琳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合同科魏辛生科长
另外,今天还有很多新闻媒体的朋友也亲自参加了,非常感谢。下面我们合同的论证公开会正式进入议程。首先,请我们请商务局的管理处处长张瑾同志介绍一下家政服务的发展状况。
张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北京市商务局,我叫张瑾,我们北京市商务局非常重视家政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化发展的工作。本来今天的会议应该由主管王伟平副局长参加,但是他今天参加了西安的餐饮博览会,所以由我来代替他来参加。
下面我把北京市家政服务业基本情况做一个介绍。据调查,截止到2006年8月31日,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家政服务企业有2954户,这个比去年增加了1718家。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还是非常快的。其中,城八区1925家,远郊区县1029家。从规模上看,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有387家,10万元以下的有2567家。相对说规模小的还是多一些。
家政服务业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北京市三八服务形式为代表的一种经营模式。第二是以北京市爱侬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完全直营的经营模式。第三种是以北京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模式。第四种是以北京助人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以北京失业人员为主,以即时服务为主的经营模式。第五是以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为代表的,以培训为依托,培训与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新业态、新业种层出不穷。比如产妇服务等。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直接进入家庭,从事孕妇保洁、照顾病人,老人保护达23万多。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家政服务员指导工资价位,将家政服务员28几个工种,分别以初、高、中。其中价位最高的是高级私人管家,年薪大概是6万。
另外,像月嫂的初级工年薪是1万2,中级工是1万6,高级育婴师是2万。另外从文化结构看,从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提供的数据,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初次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月收入大概在6、7百元。工作3—5个月以后工资有所增加。即时工作人员每小时是8—10块不等。另外包月收入可能更高一些。
第二部分,介绍一下家政服务市场的需求状况。据我们向北京市民政局调查,北京市现在一共有家庭427.6万户。去年我们和统计局一起搞过一个调查,对2004年使用过家政服务员的家庭调查,平均每户使用过2.38名家政服务员。有近38%的家庭使用过一个家政服务员,有29%的家庭使用过两个家政服务员。有近15%的家庭使用过三个家政服务员。超过10%的家庭使用过五个及五个以上的家政服务员。北京城八区有家庭240万户,2004年聘用过家政服务员的家庭为23万户,占9.58%。2005年聘用过家政服务员的家庭为25万户,约占10.41%。这也可以说聘用家庭服务员的比例是逐年增高的。
从家政服务的内容来看。家居保洁,占46.7%,照顾老人20.6%,家庭教育和家庭烹饪分别占10%,新生儿护理占5.8%。家中照顾病人占3.85%,接送服务占1.6%,其他占11.4%。
第三部分就是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本市家政服务业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产业发展处在整合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服务不规范。二,市场发展的空间比较大,需求旺盛,供应不足。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行业标准,缺乏管理依据,管理力度不到位。四是从业者素质普遍偏低,社会地位不高。五是消费观念需要正确引导。虽然家政企业数量迅猛增加,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企业、用户和家政服务员三方都不满意的现象。这种现象说明,社会对家政行业不满意。用户对家政企业不信任,企业和用户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诚信度沟通上也比较差。
目前,家政服务业面临着这样几个问题。一个是社会对家政服务行业的诚信方面的问题;第二,是用户对家政企业的信任度问题;另外家政服务员对企业和用户忠诚度的方面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工作中建议:一个是要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工作,制定市场准入的标准和条件,促进家政服务业向着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第二,尽快出台行业标准和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对家政服务经营的场所、注册资金、办公设备、服务标识等硬件条件和服务质量管理,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作出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家政市场,增加就业岗位、方便市民生活,繁荣首都生活服务业。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机制。这个,我们想是不是从几方面入手:一是解决诚信服务问题,诚信是基础,是企业社会声誉的源泉,家政服务的对象是家庭,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无规律的特点,所以需要摸索出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第二是解决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应该说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标准,质量既包括企业管理质量也包括家政服务员的素质。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也要从源头抓起,主要是抓好教育和培训。第四个方面是要广泛的宣传,要引导家庭服务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我们觉得这是双向的,一个是要求家政服务员做到什么,另外我们也要要求雇主家庭,因为当时我们和北京市家政服务会李大经会长探讨过这个问题,就是用人家庭和家庭服务员都是双向的,包括刚才我讲到的,比如信用体系的建立,也要求我们雇主家庭有一些相应的约束。这是双向的。
主持人:下面请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的王珊处长介绍我们合同的主要内容。
王珊:刚才张瑾处长介绍北京市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其实也介绍了家政服务合同的背景。这几年随着北京市经济发展,市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人口老龄化进程也在加快。由于刚才张瑾处长说的,北京市甚至是咱们国家对家政服务这个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说是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空白,这样家政行业经营者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也不太高,并且流动性比较强。在管理上还不到位。特别是北京市大部分家政服务公司使用的是自制的格式合同,从内容上不公平,不规范。这样就导致了北京市家政服务行业的投诉逐年增加。这样,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北京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从规范我市的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角度出发,既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利益和家庭利益以及家庭服务员的合法权益,从这几个角度出发,根据合同法、消法,我们拟定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意见稿》。我们在做合同的过程中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了十个条款。首先明确家政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地点、费用及支付方式。这样使合同定立的时候,就把极易发生的几个点先明确了。合同当中有一个焦点,就是雇主对家庭服务员试用期的问题,过一会儿希望大家进行讨论。
在合同中,还针对家政领域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合理选定、更换和辞退家庭服务员的权利,对家庭服务员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追究家政公司对员工存在管理过失和赔偿损失的问题。还有家庭服务员空岗的时候,可以解除合同。在这里面,我们还强调了对家庭服务员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其中包括家庭服务员待遇的问题,每天工作8小时和加班时的一些问题。另外我们强调了家政公司对家庭服务员的管理问题,比如公司应对员工使用培训,并且家政公司在存在管理过失下要承担的义务。
主持人:我们把合同示范文本的前期起草工作和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下面我们就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公开论证。请大家开始发言。
刘俊海:刚才听了两位的讲话,我感到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商务局联合推出《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是一个诚信工程而且是一个法制工程,是一个发展工程是一项维权工程,还是一个民心工程还是一个和谐工程。刚才张主任谈到我们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的过程当中,目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存在着信任危机。我个人觉得,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使消费者、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员的能做到好人好当。而且能够保证我们的家政服务公司,不管处于五种经营模式里面的哪一种模式,都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所以我说它是一个诚信工程。
诚信不诚信既取决于人的因素,更取决于制度的因素。而过去不诚信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合同的问题。一,有家政服务公司单方起草的合同很难取得家政服务员信任,而由我们两个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听取消费者和家政公司以及家政服务员代表的意见,我觉得就能够保证大家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
第二个,我觉得这还是一个法制工程。应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所以市场经济就是合同法制的经济。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现在家政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失信的问题,根源在于合同没有定好。所以我个人认为,与事后的维权相比,事先的订立合同的精细化、逻辑化、法制化、民主化,我个人认为这都是一项推广或者推动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法制工程。虽然这个合同不是法律,但是西方也有一句谚语,叫做生效的合同犹如当事人建立法律。
第三个示范文本是一个发展过程,是一个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正确体现。科学发展观与传统发展观在看待公平与公正的方面有不同的答案。传统的是比较重视发展本身也忽视了规范。在家政服务市场里面也不例外。其实其他的市场也有过这种倾向。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更是要重视规范。所以我说推出示范文本就落实了科学发展观。
还有一个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现在我们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也就是我们的示范合同文本,刚才听取王珊处长的介绍,既照顾到了公平,也照顾了效率。所以我个人认为,寻求公平与效率兼顾的选择,包括制定公平与效率价值兼顾的示范合同文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四个,我觉得它还是一个维权的工程。维权实际上不光是对我们家政使用者和消费者人员也包括保姆,他们都是弱势群体。正因为如此,这个维权既要保护消费者权利,也要保护家政人员和家政公司的经营权利。所以这个示范文本当中,对三方的权利都有所兼顾。
最后一点我觉得还是一个核心工程。关键能够使各方利益能够获得兼顾。特别是甲方和乙方权益的配置,目前来看还是实现了或者注意到了各方利益,多赢、共享、平等、竞合的思想。另外,推出联合示范合同文本有两个部门来联合推出,也是一种创新政府、监管市场职能,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的一种新探索,所以我觉得这个值得我们进一步推广。甚至将来政府部门推出合同示范文本,更多的扩大一些范围,逐渐把霸王合同挤出市场。正如我们的合同文本可能过去推出有限,所以一些使得霸王合同有了市场。所以我个人认为,像这种动员各方的利益代表,共同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商讨合同条款,来实现条款的公平化,我认为这是一种民主缔约、社会缔约的一个重要方式。
下面,我再谈谈几个条款的想法。一个是关于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的试用范围。开通民意说本合同适用于家政服务公司为消费者提供的全日制家政服务。我不明白,是不是今后还要推出非全日制的家政服务?这方面的问题也是比较多,所以我也期待另外一个非全日制的家政服务合同文本尽快出台。
第二个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究竟谁与谁发生了合同关系。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算不算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说也是有争议的。比如说家政服务人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当中造成了非自己过错的伤害,也不是消费者导致的伤害,那么能不能使用《劳动合同法》?如果适用的话,关于谁。这个合同当中不太明确。比如合同当中的第六条第二项,乙方应协助员工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个赔偿责任是非常重的,究竟由谁来承担?如果不赔偿,可能会出现好人难当的局面。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服务员还会订立另外一个劳动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培训加服务的合同,究竟是定制培训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至少把三方的关系确立下来。
我个人的倾向意见还是家政服务公司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没有。否则的话我直接聘请保姆了。我不知道其他人有什么看法。
第四个,关于同居一室的问题。保姆在提供劳务的时候,甲方作为消费者,不得安排乙方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大部分情况下我理解,这是为了尊重家政服务员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当然还有休息权和安全权的问题。但是,是不是有些接受家政服务的老年人,有的是低收入阶层,可能家里面就一室一厅的房子,你说不同于一室,确实又解决不了问题。没有房子住,如果同居一室又违反约定。可不可以加上一句话,就是甲方由于居住条件有限,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当然,我们鼓励假如有一室一厅的房子,在客厅居住是不是也可以。总而言之,我想这里应该留下一些回旋的余地,比如为了照顾老年人。
其他的,我暂时没有想好,但是我个人觉得一是要体现出一个政府的行政指导的职责,同时也鼓励大家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协商,确立双方的义务关系。现在来看,这个文本比较成熟。谢谢大家!
爱侬家政:关于刚才专家说的试用范围,我不太明白。这里面有没有中介式的和企业员工派出式的,是不是都使用这个合同文本?
李大经:应该说政府两个部门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上是适用于员工管理形式的。中介的因为牵扯劳动局的关系,所以这次不在其中。
爱侬家政:第二个问题,关于个体营业执照所办的家政服务,这个合适不合适这个范围?因为刚才专家谈到了服务员要和企业定一个劳动合同,这样最好保证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个体工商执照可能不是企业行为,所以这里面适用不适用这个范围?
刘俊海:也可以适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有营业执照但是也是一个市场主体。
爱侬家政:第三个,有的个体工商执照没有具备中介资质,但是它签的是中介的协议。如果消费者和家政公司签订的是中介协议,那是依照这个合同解决问题还是说以双方签订的中介协议?
王珊:这个不适用于中介介绍。
爱侬家政:刚才我看了看,其中有甲方权利与义务里面有一个,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应对员工管理存在过失而造成的相应损失。这一条可能说的是,如果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家政服务员给用户造成了损失的话,那么家政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我是这么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但是后面一条又有乙方的义务,乙方存在对家政服务员存在人员管理过失的情况下,乙方应协助甲方追究员工的责任。这两条我不知道怎么理解,从第一条理解好象是应该由于家政公司的管理过失,但是公司不承担责任,是由消费者来追究服务员的责任,然后家政公司来协助消费者追究责任。所以这两条我不知道是不是自相矛盾?
刘俊海:对于您说的问题,我想是不是由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着管理的过失,所以由家政公司先赔偿责任,再向家政服务员行使追偿权。在第六条第二款的第三部分中加上这一条。
消费者:我是消费者代表,我叫赵林萍。刚才提出来,我们教授和家政公司提出的问题,首先是适用范围的问题。我们在场的有些领导已经做了解释,不包括在内。我就想了,有关于半日制、计时制和全日制的问题,还有有关于劳动合同和中介合同的问题,这个必须要明确。因为这个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可能适用于刚才你不包括之内以外的问题,可能适用于消费者的更多。也就是说,我今天就用三个小时、四个小时打扫一下卫生,我每天中午需要一个记时的服务员给我做饭。我每天就有6个小时或者是8个小时带孩子、看孩子。像这样的情况,合同应该把它考虑进来。这是一个专项的,一个家政或者是对几个公司的,我觉得范围还是有点小。我对这个合同再说一些建议性的内容。
首先可以肯定,家政服务合同对于推进北京市的家政服务市场的规范,起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刚才第一个问题就是适用范围的内容,应该把它考虑进来。要不然这个合同的规范面太小,没有规范到大多数。第二个,我们说的是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上面说甲方支付乙方信用保证金,因为甲方所承担的责任。我觉得保证金的内容有点不妥。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雇佣乙方员工的时候,首先应该把保证金或者是违章违规制约金交给乙方,让乙方拿住消费者,我觉得这对消费者有些不公平。我说的不公平是一个什么原因呢?就是说消费者用你的人,凭什么消费者要违约?违哪些约?还有一个违约也好,不违约也好,合同写的非常清楚。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工作情况,也就是消费者的工作情况可以随意的撤人,因为它有它的权利。所以我想,既然是可以随意的撤人,那么你还要扣甲方的违约金,为什么要扣违约金呢?我觉得这一方面在关系上没有弄明白。
还有一个,作为违约金来说,本身就对消费者就有一种防范的心理。本身就不处在我们前面当中提到的公平、公正、自愿的一种原则。我觉得这一块应该把它考虑到,把违约金改成其他方面的费用。比如经常说的到底是先服务还是先交费。这是我提出的一个疑意。先跟乙方要不公,我先交违约金。我没有违约而先交违约金,这一块应该考虑。
第三个,关于甲方的权利。甲方权利当中有第一条,就是刚才有关的领导也提到了,就是试用期。我觉得试用期这句话是多余的。为什么呢?无论是试用期也好,无论是在服务期也好,都应该对员工是一种工作的考验,对员工都是用在监督、批评之中。我觉得应该是这样一个关系。比如我把合同给你签订了,你在试用期里面怎么样,怎么样,为什么不提出这个问题呢?乙方就有了充足的理由。不管在试用期还是服务期也好,我们按规矩按合同应该给你正常的交费。反过来讲,不管你在试用期不合格,或者是你出现了一些其他的问题,我可以辞退你。同时在服务期当中,同样也是一样的。你家庭有什么困难,家庭有什么问题,或者你受到了什么样的干扰,对我在服务当中带来的损失,甲方都有合理的权利和选择。我觉得应该把试用期换成整个试用期和服务期之间,都应该实行于甲方的权利。这是在甲方权利当中的一条。
还有甲方的义务当中的第五款,意思是甲方的义务当中,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员工进行管理、教育、指导。应该把甲方的权利之中放在权利其中。实际上甲方不仅仅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为什么呢?因为乙方所派出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它关系到甲方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老人还是孩子,他都要提供服务。它都有一个财产、生命安全的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甲方应该有权利来规范于乙方提供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我觉得应该从这个角度做一个变化。
还有一个,乙方权利中的保证金的收取。刚才我已经说到了,在里面在乙方的权利当中还有一个保证金的收取。我觉得保证金的收取一个是不应该收取。第二个费用应该进行协商。你们之间来协商,我说的协商不是一种制约金来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在座的各位领导也可以考虑,这么多家政服务公司,这么多中介机构,一上来就要收我的制约金、保证金,想一想这个企业还有发展吗?这个企业还能够有市场吗?我说刘总那儿收保证金,吴总那儿不收保证金,我说吴总那儿发展的就好。所以我想在这方面应该做一个说明。
第六,就是乙方当中的第三款,说的就是过失、损失怎么样赔偿的问题。还是应该赔偿。还有乙方义务当中的最后一个,乙方应该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认真兑现各项服务。我觉得这个不错,但是还应该加上一句话。应该是乙方经常不断征求消费者甲方的意见,接受甲方对自己家政服务的监督。这恰恰可以体现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体现这个家政市场的重要性。恰恰是很多消费者需要家政市场,而这个家政市场也有竞争,所以应该加上乙方不断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或者是批评。我觉得这样会更加完善一些。
第七个建议,违约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中一共设定了两点,第一点就是采取仲裁,第二点就是采取上法院。刚才各位领导说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这么大,光家庭就几十万户,人员就几百万。每户家庭需要2点多的人员,每一个区县有一个法院,一共28个区县,光家政问题的排队就很多。这样你根本就给消费者带来不可能的事情。家庭当中的一点纠纷就要去法院打官司,给消费者无形当中带来一些麻烦,同时给家政公司业带来了麻烦。那么消费者在解决投诉当中设立了一些障碍。当然不是说不允许,最后的一个门槛也就是法院。我想,就这个问题各位应该把它考虑到其中。我们不仅仅在法院,到仲裁部门中解决,还有出现一般小的几百块钱或者几千块钱的纠纷,能不能就地解决。在合同当中我们经常遇到问题,合同经常写到法院去吧。你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到劳动局或者民政局的仲裁机构,刚才领导也说了,不牵扯这些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觉得应该去一些比较合理的恰当的方式,能够及时为消费者解决劳动权益服务方面的权益纠纷。这是我说的第七个方面的内容。
最后一点建议,无论是家政服务还是什么样的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刚才实际上穆总提的意思是依法成立的的家政服务公司。究竟你的家政公司的资质符合不符合要求?这个要明确。还有你选用的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光说进行教育,也没有家政服务员的持证上岗。昨天我从老家招来一个服务员,老家人要一个服务员我就给他了,花了200块钱买了一个体检的证件,结果服务员看自己刚刚满岁的孩子,结果这个消费者是医生,发现这个服务员有传染病。所以,要解决家政市场的混乱现象,解决黑家政黑中介的问题。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邱宝昌:因为讲到格式合同要体现两点,一个是契约自由。原来是各个公司和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但是内容是否正义、公平可能有一些对家政服务人员不利的。现在两个单位设立这个合同就要倡导契约自由能力。这个合同我看了,咱们要明确几点关系。它是要明确一个劳动关系、合同关系。按说合同关系是主体之间的一种表现关系,但是它还要受《劳动法》调节。如果是《劳动法》的话,关于员工和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一些关系有很多要协调。但是里面又涉及到一些。实际上它就是一个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至于员工应该是和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这个应该区别开来。
这里面涉及到劳动者又涉及到家政人员。像第一条,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乙方员工几人?我觉得这个要明确,要派什么人?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律师事务所,你要指派明确的家政服务人员,不能今天换明天换。这样对消费者和员工都不利。所以这里面的人应该明确一下。
另外刚才爱侬家政的老总说的问题。我认为这里面也有一些问题。不仅仅是协助的问题,如果你有过失一定要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里面还有存在三方合同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这里面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问题,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因为原来出现了一种劳务关系,这里面有涉及到劳动仲裁和劳动法规,适用一些民法通则应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这里面,讲到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话,应该是员工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这里面的有些问题,包括像意外保险,这些应该为乙方所创立。尽管是为消费者服务。如果劳动关系成立的话,乙方是有义务的,不是员工干不干的问题。当然涉及到《劳动法》当中应该有一些规范。
另外还有仲裁的问题。实际上去仲裁是不现实的,仲裁的费用很高。现在有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面写到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如果由其他的组织来调解,应该有一些约定。我就简单讲这么多。
下面的文本确实是费了很多的脑筋,做了很多的工作。我想简短的说两句。刚才已经提到了,中国人有旧的传统习惯,“我是保姆,你是主人”这种旧的思想还存在。中国还有一句老话,俩好合一好才能把事办好。因此我们的文本一定要以人为本,在这个基础上来制定。宋庆龄的保姆死了以后跟宋庆龄埋在一起,这是保姆和雇主的关系么?这是亲情和感情的联系。不是金钱能买来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以人为本,不要光是条文的内容。有些专家已经提到了隐蔽性。这个文本定出来是一个甲方和乙方的情感的沟通,这不是金钱所能买来的。
第一条说了,这个“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但是“自愿”两个字请你们考虑一下。怎么“自愿”?在某些地方不是霸王条款也是霸王条款。只要说公平、公正就可以了。第一条里面乙方派员工。不能说员工,应该说合格员工,持证上岗。如果这个怎么可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把它规范进去不行。
第二个,一般家务,什么是一般家务?洗衣服,会洗不会熨也不行。所以必须要提出等级。另外产妇护理也不是很清楚。有的宜粗不宜细,有的地方宜粗不宜细,另外还有老人维护,一个老人瘫痪你还要喂他吃饭,这个劳动付出不一样。所以这里一定要持证上岗,一定要宜细不宜粗。
第四条,试用期。比如说我不负责,我给你说三天解决试用期。家政的管理费是怎么收?是按照员工的百分之几收还是怎么收。应该明确一下。是按员工工资的三个月,这个保证金怎么算?高级的交多少,低级的交多少,应该明确。甲方权益当中的第二条是特棒,甲方对乙方员工体检情况有异议的,可有权要求重新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这一点非常好,完全体会到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的特色、人权你怎么解释都行。
再下面的第三条,在住宅从事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住宅”应该去掉。提供的员工从事家政无外的活动,不光是住宅里面的。所以“住宅”应该去掉。我看到很多的家政对员工的培训,对员工的教育,对员工很多很多人情味的东西都应该放在其中。甲方义务的第一条,居住的条件,是平房还是楼房。房屋的有的150平米,有的是60平米,面积怎么算?平房和楼房的劳动态度应该是一样的。
第二条,“甲方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的尊严及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必须要加上“安全”的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最后一句话,“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不行。应该把“应采取”改成“应及时采取”。我们必须要尊重我们的员工。甲方的雇主一定要注意到。
第四条,最后一句话“不得将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地点工作”。“非约定地点和非约定的工作”。
第五条,并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我想应该把现金和贵重物品去掉,应该写妥善保管家中的财物就行了。
另外,甲方权利里面的第五款中的第一个,如果员工有盗窃行为或者恶性传染病。你应该尊重一下人的尊严,不能说盗窃,应该说违法行为就可以了。什么叫“恶性传染病”啊?就写“传染病”就可以了。你不是医学专家,定的那么细干吗?这个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这里面应该也有所表现。
乙方的义务当中“委派身份”,这个身份应该具体化一下。有等级的,持证上岗的,可操作的。光说身份,看不见不行。我们的雇主就害怕这个,雇来的什么人不清楚。是不是考虑一下?所以这个应该考虑一下。
刚才专家提到了,协助员工投保。这个不行,什么叫“协助”?这些家政公司也应该给人家投保,协助不行。没有保险的员工都不能用,因为咱们是人,有感情。你们要给人家上保险,虽然你们亏一点,但是你们功德无量。一定要注意到这个。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考虑这一点。
下面的文本当中,处理方面,一个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个是提交仲裁委员会。我们对这个非常非常的重视,因此要求我们的监督权要有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就麻烦了。所以刚才那位专家提供的诚信工程、民心工程等等,这个太棒了。我们的老百姓是拍手欢迎。像这样的好事情一定要办好,感谢政府,感谢诸位,感谢石景山消协对我的信任,身为感动,我十分感动。我还要把这个精神传达给老百姓,感谢政府为我们解雇后顾之忧。我们石景山要变成一个娱乐、休闲、文化中心,如果石景山要变成这样的话,欢迎大家去参观。家政问题我们也要有後顾之忧。谢谢!
主持人:赵林萍先生他今天是78岁,是北京市义务监督员维权志愿者第一人,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的315奖章的获得者。
李大经:我跟大家把家政服务行业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因为刚才不管是我们的专家还是我们的消费者发言,应该说给这个示范合同给予了肯定。另外,在这里面有一些觉得和合同不合拍的地方,或者是大家提出了一些应该做的地方,我想根据家政协会了解的情况,跟我们在今天到会的领导、消费者和专家做一个报告。
我想先说明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中介和员工管理的问题。应该确切地说,无论是中介或者是员工管理形式,从一定实际的意义上来说,都是把家政服务员介绍到或者是派到我们用户家里,实行自然人和自然人的服务。我觉得这一点是我们和其他行业不太一样的地方。这是说明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刚才我们有的同志提出来,既然是员工那就是公司行为。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劳动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家政服务员不属于劳动服务合同调解的范围之内”。这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范围之内。它更适合《民法》。
再有一个,为什么提出来不同居一室?刚才消费者提出来了,说条件不行。这个应该说也是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消费特别不成熟的方面。应该说在我们一些其他地方,比如说香港、台湾人家都对消费者有一个制约,就是说你挣够多少钱才能请家政服务员。那么现在北京市的情况是70%、80%的人,我归结为叫不得不请型。他请服务员不是说生活条件好,提升生活质量,而是他是为了家里有老人和小孩,如果不请就不能上班。所以这样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大家不愿意拿出合理的支出,请家政服务员。所以这是北京市家政行业不成熟的地方。刚才张处长跟大家说了,起码是600多,但是即便是这个水平,目前还和上海、深圳、广州还要差将近200块钱的差距。所以,我想就这个合同,我非常拥护政府两个部门规范它。因为作为一个行业来说,对它进行规范,对于我们的行业发展有一个好处。再有一个,对于我们一些贫困地区的家政服务员到京做这个工作,应该搭建一个比较宽松的平台。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
另外一些同居一室的问题,收费的问题,还给它规定一个睡眠的问题。从行业协会来说有的出于无奈。目前礼说,咱们还没有一个东西规范它。可能在下一步还有一个北京市的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将由技术监督局规范。刚才消费者提的分等的问题,按照做饭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这个在家政服务地方标准里面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第二个观点,对于一个合同来讲,今天我们讨论家政条件,有三方。我觉得家政服务员作为公司的员工是出现合同范本里面,所以我们的家政服务员在讨论条款当中,她们一个最大的感受是,自己的某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得不多及时的救治,她可能直接和公司协调,尤其突出的一点是有的家政服务公司,是因为有的家政服务员因为公司手续不全,或者没有雇主的签字等等。家政服务公司会克扣和无辜拖欠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所以她们觉得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证。
另外,我们的合同一定要明确具体才能体现出可操作性。因为现在所有的法律面临的问题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都觉得有些法律太原则性了,所以大家觉得要修法。我们目前的行业状况,可能有2900多家属于小规模的企业,而且它们往往是中介制的。所以我觉得这个范围还是少了一点。
李大经:2我插一句,954家都是工商局的。
另外,在甲方权利第四条当中应该免除乙方的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对员工管理存在过失而造成的相应损失。我觉得这个不有细化,因为有的家政服务员可能在工作当中,由于自然损害而损坏了,那么家政公司就要赔。我们应该该为如果不是造成重大事件的可以给予赔偿。如果不是故意的话,不应该由她来承担。
第三点意见,增加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甲方第二条由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员工,我们觉得后面应该加上不得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去年有一个案子就是西安的小保姆隐私权被侵犯的个案。有些服务员也讲了,她干再苦再累的活也不怕,就怕心里的累。有些雇主会翻看自己的短信等等,所以她们觉得要保护她们的隐私权。
还有一条在合同第七款当中,比如甲方要调换服务员,不与公司签合同。但是作为员工来讲,可能今天找了一个服务员第二天就通知你离开了,我觉得从双方的角度来讲,应该有一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期限约定。因为可能这些意见一般也是参照与《劳动法》,我觉得《劳动法》在规范时已经比较完善,因为家政服务员没被家政服务员保护,所以我们在某些方面一定要参照它。大体上就是这么多。
市消协:我谈谈我的两点意见。首先,我觉得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主体到底是谁?应该是家政服务公司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比如前面出现了家政公司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一些约定,我觉得可以不予在合同中出现,这样可以体现合同主体到底规范的是谁?
第二点意见,在消费者违约的问题上,好象消费者的义务比较重。比如合同第四条,关于信誉保证金的问题。前提是消费者和家政公司还没有签定合同,我要先把信用保证金预付过去,作为一个担保。当然李会长说过有一个市场大环境的问题,但是在合同上看的话不是很平等。家政公司是不是也应该拿出一些钱作为你违约的担保呢?从表面看是这个意思。后面还有一条,关于信誉保证金退还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什么情况可以退还?就是在以扣甲方因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后才可以退还。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信用保证金要转为违约金。这里面应该有一个约定,约定一个确切的数。不是说你把钱放在这儿,那今后怎么扣,扣多少。这个可能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另外违约责任这一块,应该有一个违约条款放在一块。
还有一个,乙方权利第六条第五项,下面的情况是比较恶劣的,属于消费者这边违约的,家政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消费者要支付违约金。在甲方权利中第五项中,等于家政服务人员有些行为也很恶劣,但是消费者这一块只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没有赔偿损失的问题。比如恶性传染病,因为一开始她介绍的时候应该有体检,有的时候他可能是恶意的,比如我是有肝炎的携带者,他会假造证件,这样会被消费者带来一些损害。我觉得应该有一个警觉性的约定。
另外,在违约责任这一块。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解除条肯定是属于违约条款,但如果消费者按照这个做肯定是违约,违约的时候他要把保证金转为违约金,那在第七条中我还要承担赔偿的损失,这个有点重复。因为在这个合同里,应该以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害为准,不能随意扩大。如果说你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你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部分。当然,最终目的还是应该保证消费者的损失能够得到一个补偿,体现一个平等的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的义务还是有一点重。
崔勤之:我觉得这份合同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也是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说,这份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雇佣合同。但是雇佣合同的三个特点都没有得到体现,我觉得这是比较严重的。作为一个雇佣合同,它三个特点是什么呢?我觉得应该是这么三个特点。一个就是雇佣合同的标缔是受雇人所提供的应该达到一定标准。就像刚才消费者说的,你给我劳动就可以了。光靠劳动是不行的,必须有一个标准的结果。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必须要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你达到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就是规定速成的。我觉得这一条必须规定在合同当中,否则纠纷就会很多。
第二个特点,作为现在所说的消费者,也就是雇佣者,他对于受雇人所提供的劳动,或者提供的劳务只要他达到了我们约定的标准,或者是速成的标准应该支付报酬。你不能要求他超过约定或者速成的标准,没有高的标准就不支付标准,这个也不行。这个和我们一般的承揽的合同不一样。承揽的合同是你要我做一个锅,你做一个水桶我就不给钱。但是我们的是劳动,比如你擦玻璃,你擦干净了,雇主说光擦干净不行,还要照出人来才行。这个不行。所以这个要明确规定在合同里面。
第三个特点,对于雇佣者原则上必须亲自提供劳务。如果说他没有经过雇佣者的同意,让别人代替他进行劳动不行。所以我觉得这三点恰恰没有在家政劳务中得到体现。如果这三点得不到体现的话,对于以后的纠纷就会很多。所以基于这一点,我分别把这三项加在了甲方的权利义务和乙方的义务。具体的我就不说了,我已经改在了上面。因为这是我最关心的,也是合同纠纷会更少一些的原因。
第二个,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括号里的表述不够确切。虽然甲方是消费者,乙方是经营者,但是作为家政服务合同应该比较确切的表示他。甲方应该写雇佣者,乙方应该是提供受雇者单位比较好。这样就明显了我们这个合同,就像大家所说的为什么会有疑问的地方,就在于到底是哪方和哪方的一个合同。我们的合同很明确,只是雇工者和受雇者单位的合作,与受雇者无关。
第三个意见,一些主要条款的规定。首先关于第四条的一些规定,第四条规定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服务费的问题。作为服务费,我们要不要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一个服务费标准的下线?这个请制定方来考虑吧。因为这个也是双方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其次,就是关于支付方式。我们的支付方式没有写,那么我建议能不能在支付方式里也向支付期限一样,做出名列的几种列举,供当事人选择。比如说向乙方支付,或者向乙方员工支付等等。这样会更好一点。
第三个问题,仍然在第四款里面。我也是持这样的意见。是不是必须要向雇工者让它交保证金?如果你让他交保证金,你的依据是什么?特别是我们在第六条里的规定,乙方有权利可以将人家的保证转为违约金处理,是不是妥当?如果是这样的话,乙方违约的时候你要有什么经济处罚也应该写在里面,否则就显得不公平。第二个问题,有一些关键词要明确。否则的话也会引起纠纷。
比如说,第五条关于甲方权利的规定,第一项,甲方有权合理选定、更换和辞退乙方员工。那么“合理”这两个字要有明确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否则就使雇工者来随便就辞退家政人员。同样的道理,乙方的权利也出现了这个问题。乙方的权利的第三款当中,若甲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招回员工。我觉得这个行为也应该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不然的话,作为乙方来讲,随便说甲方有违约了,就把员工招回去吗?这样又不利于保护雇工者的权利。所以这样是不是都给它们做一个明确的界定。
最后一个,有一些条款界定不明确。比如第五条第一款,甲方的权利。但是这一条里面,既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又规定了乙方的义务。甲方怎么着,乙方怎么着。它是甲方的权利还是乙方的义务呢?所以我建议这样的条款应该删除,放在乙方的义务里面。有关这个规定当中,特别是第六条的第三款和第四款,这是大家为什么会提出问题的原因。第三款规定确实和前面是有冲突的。为什么?因为现在的第三规定了乙方和乙方员工之间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把它改为乙方因为对自己员工进行管理存在过失的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向不向员工追究责任不属于我们的范围。第四款更明确,不是雇工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内容,它是乙方跟乙方员工上不上保险的问题,应当从我们的合同条款里删除。谢谢!
今天国家局市场规范司的黎司长也到会了,那么请黎司长讲话。
黎晓宽:今天的会开的非常好,也感谢市局市常委给我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这次的会议是工商局商务局推出的家政服务合同文本,这是一件好事。我觉得它最突出的特点是这个文本针对性强。对于家政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老百姓反映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对合同文本做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和我们当前大家要求的,所渴望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二个,因为现在很多家政服务和公司和雇佣者之间有的是没有合同,有的是口头合同。非常的不完善。因此,带来很多纠纷和问题。我们现在统一搞了一个示范文本,这对于指导当前家政服务当中签定合同履行合同非常好。
第三个它的适用性很强。因为这个合同文本仅仅搭着我们当前家政服务当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一些非常适用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是其他合同所没有的。因此,它有鲜明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因此我觉得我们这次搞示范文本,确实是符合社会需求,符合消费者,也符合我们政府监督管理的需求。
首先的问题,要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到底家政服务理顺的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如果关系不确定的话,很难写。刚才大家发表了很多意见,首先把这个关系弄清楚。因为有的法律已经规定了,现在家政服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那么我们就把好多《劳动法》都写进去,将来碰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很难解决。可能我们的文本条款和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所以首先这个问题要弄清楚。
第二个,合同的适用范围。我觉得已经非常明确了,但是现在也确实像大家所说的,现在搞一个全日制的家政服务合同是比较需要的。但是它毕竟还是比较狭隘,可能还有很多不能完全归纳进去。我觉得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市局把当前最突出的最好抓的弄出来。像一些中介型的,介绍型的,根据以后的需要陆续再出来。我觉得有步骤、有计划的做这些事,也确实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个问题,要充分兼顾各方的利益。因为这个合同确实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际上是三方当事人,也是三个合同关系。但是这次只抓住了其中一个环节,就是家政服务公司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的条款里面确实要兼顾到三方的利益。因此也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大家在发言当中也考虑到了。我觉得非常好。
最后,我也赞成有些同志提出来的,怎么样保证这个合同的签订合理性,监督和最后纠纷的解决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现在法律规定解决的四种方式,仲裁和法院大家都感觉到难度比较大,一般的合同能不能上到仲裁和法院比较难。其他的形式双方调解、协商,有时候问题不能解决。现在比较给予希望的就是调解的方式。除了现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它还不是作为重点的,其他的调解可以大力发展一下。现在消协也进行调解,工商部门也进行调解。将来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区,包括街道委员会、包括我们的家政协会等等。调解实际上可以适用范围,采取的机构还有很多。但是这方面发展的很不够,我觉得今后可以下力量在这方面做一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