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名称
《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128号)。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9号)、《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2号)要求,制定《关于规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128号)。
三、享受对象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企业在职职工、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校生(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以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地在济宁市辖区内的,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含高等院校在校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四、申办程序
(一)个人自主培训
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个人自主培训的,由学生所在学校统计意向培训人数,培训主体根据培训需求设置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方案,开展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主体培训
(三)补贴方式
1、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个人自主培训方式参加技能培训的,采取个人申领方式;以培训主体方式参加的,实行培训主体代领补贴方式。
2、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主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个人或培训主体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有关材料可通过网上填报和扫描上传的方式提交。具体材料目录详见《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济人社字〔2020〕71号)中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四)培训补贴标准、拨付方式
培训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7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社〔2019〕11号)、《关于公布<济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51号)、《关于调整〈济宁市职业技能差异化补贴目录〉的通知》(济人社字〔2020〕87号)执行。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生活补贴按照文件规定的有关申请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执行。
拨付培训补贴前,应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五)培训机构管理
1、培训主体备案。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全市所有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培训主体开放,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培训主体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培训前,需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具备培训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培训主体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许可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需新增设培训工种的,经当地有关许可部门批准,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提交相应工种的教学设备设施、师资情况等证明材料。严禁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培训任务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或社会自然人。一经发现,将追回培训补贴,并取消培训资格。
2、培训主体认定。项目制培训和创业大学创建,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在培训机构的认定过程中,要对其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加强认定过程的组织工作。
5、培训主体考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对培训主体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培训完成情况、培训质量、培训实效、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综合打分,对达不到要求的分别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培训协议等处理。培训人员申请补贴时要填写《济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评价表》,对培训主体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学员评价做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发现存在替代培训、虚报培训人数等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要求立即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