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的主要招投标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综上,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在招投标实践中,在涉及投标商品的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等因素上,有两个方面的现象需要引起业界重视:一是在招标和评标中对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有过度淡化的倾向;二是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投标中对规格、型号、品牌与厂家的描述中存在较多的模糊性。
1.从招标的选优性原则来看,招标就是要为招标人选出质优且相对价廉的产品。同一规格的产品,虽然其基本功能相同,但其内在品质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商品的属性具有多层次和多面性,所以很难在主要功能参数中全面体现出来,如商品的原料组成、品牌和产地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含有大小不等的弹性价值。因此,即使同样用途与规格的产品,其价格也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如规格同是195/65R15/91v的轮胎就有锦湖、固特异、邓禄普等多种品牌;配置相同的电脑常见的有戴尔、联想、方正、宏基等,这些知名品牌与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显然存在着价格上的差别。抹去品牌与厂家的差异,将不同品牌的商品置于相同的水平线上进行评标,可能会导致选劣排优,有悖于招标的选优性原则。
2.从招标的基本目的来看,招标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方的需求。但招标方的需求有可能是多方位的,有的情况下仅通过规格指标不一定就能表述完整,考虑到多种因素时,也有可能存在对品牌的合理倾向和要求,如考虑到维护成本和耗材备件的成本,有可能招标商品的某一种品牌或某几种品牌是实际上的最优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完全剥夺招标人对品牌、厂家等方面的诉求,也不科学可行。
笔者认为,招投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规格、品牌与厂家方面的法规条款,需要从实际出发,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制定更为全面、更加科学、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在涉及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方面的法治保障。
当然,《招标投标法》修订时,也必须有效防范招标人有预先选定中标人、带有明确倾向性的招标,必须积极利用法律规章有效防范采取利用指定品牌、厂家等手段进行虚假招标。既要防范人为有意操纵,又要考虑到实际需求,从而切实提高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理利益,从而强化招投标的法治性和科学性。
四、关于涉及规格、品牌、厂家等要素的法规修订完善思考
2.加强和完善招标方面对品牌、厂家等信息表述的法治规范。既要防范可能出现的串通、有意排斥、定向招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平性,没有正当的理由,招标方不能指定所采购货物的品牌,同时又要充分满足招标方的实际需求,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允许招标方在法律范围之内对品牌和厂家提出适当的要求。招标人对型号、品牌与厂家的诉求,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可以表达,在一些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招标人想采购的品牌范围也可以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某种更为适合的方式表达,如为了与原先的设备相匹配,与原品牌相配套,减少维护成本,增加备品的通用性,招标方可以表述为“备品耗材能与原有设备相通用和兼容”。在招标方所购设备与已有设备关联度高的情况下,如果切实存在兼容性问题,或者存在不同系列产品后期维护成本较大的问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阐述清楚缘由的基础上,限定一定的品牌范围或者优先考虑某种品牌的产品,但必须确保在充分公平和公开的基础上。
同时,对限定品牌范围与提出品牌倾向性的招标要强化监督管理,由于降低了竞争性,其最高限价应低于同类非限定性招标最高限价一定的比例。
3.强化和完善对投标方在品牌厂家等信息表述方面的规范要求。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应当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货物和工程中提供的主要材料做出规范和全面的描述,响应招标文件要全面、准确、清晰,从法律规范上消除投标文件中的不确定空间。
无论是在货物投标中,还是在工程投标中,投标人都应当对投标货物的型号、品牌与厂家做出明确表述,特别是在工程类招标中,常常容易忽略一些材料的品牌与厂家,许多商品虽然性能指标相近,但不同的品牌和厂家,其价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别,优质品牌和知名厂家的价格通常要贵一些,而小品牌和代工厂家的价格则相对低廉。如果在投标中不标明商品的品牌和厂家,会导致投标人的成本不确定,不但会增加评标中的不明确性,也会为后期工程的实施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商品的全面信息,必要时还要介绍所供物品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先进性技术以及用户反馈单、回访记录等,以佐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
作者:任理庆李琳
作者单位:任理庆,长治行政学院;李琳,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