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佰草集”组合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上诉人新余市百草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时珍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权利商标为“佰草集(HERBORIST)”,二被告生产并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百草纪(BIOSOPHIST)”等标识,且被告百草纪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4日,将“百草纪”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个人护理品等。
原告于202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判决结果
1、原告主张的“佰草集”组合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告使用涉案“百草纪”组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3、被告百草纪公司注册使用含有“百草纪”字号的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4、生效判决判决百草纪公司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受托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就其中30万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两级法院着重考量了家化公司佰草集组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百草纪公司商标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产品种类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等因素,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百草纪公司判赔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二审生效判决亦认定受托生产单位时珍汉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共同侵权,并基于侵权故意程度的不同,判决其就30万范围内与百草纪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上诉人新余市百草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草纪公司)、河南时珍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珍汉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1知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草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杨洲建,上诉人时珍汉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建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被上诉人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蔡文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百草纪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3)豫01知民初47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家化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在家化公司认驰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前提下,百草纪公司也无抄袭、摹仿和复制认驰商标的故意,一审法院依据百草纪公司在其他与本案无关商标注册上的行为而判定百草纪公司在本案商标的注册上具有模仿的故意,明显是一种有违事实的推定。
(四)百草纪公司是将合法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法律依据,也是一般企业的惯常做法,且企业名称与家化公司权利商标的读音字形均存在明显区别。事实上,有大量企业使用与佰草集相近似的字号,百草作为通用名词也不应当被家化公司所垄断,百草纪公司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和事实,并不构成对家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时珍汉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家化公司承担。
(二)家化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误,一审法院对时珍汉方公司、百草纪公司提供的家化公司负面信息的证据和意见置之不理,认定事实不清,说理不全面。
(三)家化公司每年因商标侵权处理的案件有数千起,其通过诉讼获得的收益也占据该公司盈利中不小的地位。家化公司早已经在多起案件中弥补了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一审法院将从天猫平台调取的全部销售数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重要参考严重有误。一审判决10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时珍汉方公司仅是生产商,已经尽到商标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家化公司对百草纪公司和时珍汉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并答辩称(一)家化公司权利商标“图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仅审查“侵权行为发生往前推三年”的证据,百草纪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家化公司也提供了侵权行为实施前三年即2019-2022年的权利商标知名度证据。家化公司的“图片”商标在近三年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中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百草纪公司关于个案裁定中没有认驰的陈述,违背事实。时珍汉方公司提出的家化公司存在的负面信息,不仅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二)案涉权利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百草纪公司侵权恶意明显。百草纪公司及时珍汉方公司经营范围中均包含了“化妆品”类别,是权利商标知名度最集中、使用最广泛的类别,同时考虑家化公司的佰草集品牌在百草纪公司申请涉案商标时已持续使用20多年,并获得驰名认定,百草纪公司应当知道权利商标的存在,其主观具有侵权的故意。百草纪公司就被控侵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以及大量摹仿、抄袭其他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行为,均能证明其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和攀附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
(四)家化公司权利商标在百草纪公司成立以前就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百草纪公司名称及商标均侵害了家化公司的在先权利。百草纪公司名称主体部分字形、读音与家化公司佰草集商标基本相似,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包含化妆品、个人护理品等,与家化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因此,百草纪公司使用含有“百草纪”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原告诉称
家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在本案中认定第8452781号“佰草集HERBORIST”构成驰名商标;2.判令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家化公司“佰草集HERBORIST”驰名商标的产品的行为;3.判令百草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佰草集HERBORIST”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4.判令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连带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家化公司经营情况及所获荣誉
2011年,佰草集荣获“中国化妆品最佳品牌奖”“佰草集太极日月蕴美精华”荣获“年度精华产品奖”“佰草集防晒乳液”荣获“最具购买欲大奖”“佰草集汉方SPA”荣获“Bestofbest罗博之选”SPA类大奖。
2012年,佰草集品牌荣获“2012上海设计之都年度品牌”;荣获“2012品牌创新典范奖”“佰草集清肌养颜太极泥”荣获时尚cosmopolitanbeautyawards美容大奖“年度面膜产品排毒面膜类”;佰草集品牌微电影“《逆时恒美》”荣获2012年度最佳娱乐营销案例整合营销类;“佰草集新玉润保湿菁华水”荣获“改善干燥最佳化妆水”“佰草集新玉润系列”荣获“年度网络人气天后”“新玉润保湿菁华膏”荣获“最受欢迎面霜”。
2013年,佰草集品牌荣获“2013年上海名牌”“佰草集太极丹”分别荣获嘉人美妆百大赏“抗老护肤类大奖”;米娜美容大赏“最佳抗老单品”;COSMO美容大赏“最佳密集精华类”;YOKA美妆大奖“精华类奖”;PClady土豆网时尚盛典“抗衰老精华口碑大奖”。
2014年,佰草集清肌养颜太极泥、太极.日月.蕰美新七白美白嫩肤面膜荣获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颁发的“2012-2014上海名优产品”;佰草集.吐故纳新.臻白还幼精华荣获2014年“首届亚太区化妆品创意大赛金奖、蓝钻奖”;佰草集品牌荣获化妆品报社颁发的“2014中国化妆品细分品类排行榜抗衰老品类top2”;佰草集典萃系列荣获2014年金投赏国际创意节“包装设计铜奖”;佰草集太极.吐故纳新.还幼精华荣获上海市轻工业协会与上海轻工业工会颁发的“上海轻工杯”包装创意设计大赛二等奖作品。
2015年,佰草集荣获中国化妆品细分品类排行榜“抗衰老品类TOP3”。
2016年,由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公布:“佰草集”品牌护肤品位列国产品牌第一位。
2017年,化妆品报年会“中国化妆品公司G20”榜首,佰草集品牌登上“中国化妆品品牌G20”榜单,佰草集入围中国化妆品细分品类“抗衰品类前三甲”榜单。
2018年,化妆品报年会,佰草集荣获“抗衰老品类TOP2”;佰草集御·五行焕肌精华液荣获“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2019年,佰草集.典萃凝时臻颜精华液荣获2019美伊大赏TOP.护肤类紧致精华大奖;佰草集.典萃淳本新肌冻干精华.水润面膜荣获2019美伊大赏TOP.面膜类最佳保湿面膜大奖。
二、家化公司商标及知名度情况
(一)家化公司权利商标及关联商标注册情况
家化公司注册的第1111475号“佰草集”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类:化妆品;护肤霜;护肤品等,该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6年9月17日,公告日期为1997年9月28日。
家化公司注册的第1312637号“图片”组合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类:化妆品;护肤霜;护肤品等,该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8年4月27日,1999年9月14日公告。
家化公司获准注册的第6409145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等,申请日期为2007年11月3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
家化公司注册的第84527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护发素、洗发剂、浴液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经续展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7月28日至2031年7月27日。
(二)家化公司就权利商标宣传推广情况
(三)家化公司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获得荣誉情况
2011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关于认定“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577号),认定家化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3年起至2017年,“佰草集HERBORIST”注册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评选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8年11月“佰草集HERBORIST”注册商标入选上海市第一批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三、家化公司取证的被诉侵权行为
庭审中,将家化公司公证购买的上述商品进行拆封比对,上述商品包装正面左上角位置均印有“周”标识,生产单位为河南时珍汉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为新余市百草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341018200838。
四、百草纪公司及关联企业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64592114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9类:食用油;水果冻抹酱;干食用菌;食用面筋;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鱼腌制品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3年3月7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26293471号“百草纪”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昔;乳清饮料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64606370号“百草纪”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44类:饮食营养咨询;配镜服务,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64601542号“BIOSOPHIST”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9类:食用油;水果冻抹酱;干食用菌;食用面筋;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鱼腌制品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3年1月7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56823058号“BIOSOPHIST”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7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7599893号“图片”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类:化妆品;带香味的水;非医用香膏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7601418号“图片”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5类:人用药;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艾卷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27246999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5类:医用草本提取物;中药材;医用盐;水剂;片剂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7601549号“图片”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9类:水果蜜饯;食用花粉;果酱;已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23929786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9类:鱼制食品;果皮;豆奶粉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28221481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29类:腐乳;蛋;干蔬菜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
百草纪公司获准注册的第36889814号“图片”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0129238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2年12月21日。
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第43885616号“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糖;糖果等,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22年5月7日。
庭审中,家化公司提交的百草纪公司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证据材料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告示的第46888249号“汤臣仁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载明:被异议商标“汤臣仁和”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49号“仁和RENHE”、13222422号“仁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第46888249号“汤臣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告示的第50879001号“术泰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载明:被异议商标“术泰舒”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24487号“术泰舒”,双方商标虽文字相同,但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提供证据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百草纪公司)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近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在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同仁爱济和堂”“汤臣仁和”“修来正”“宫御汉方”等,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商标局决定第50879001号“术泰舒”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中,家化公司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就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在天猫平台的获利情况,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向家化公司代理人送达了律师调查令,随后家化公司委托律师前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调取。天猫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法院邮寄了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店铺内的产品销售数额电子保存的光盘,经统计销售数额超过1064余万元。另外,家化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亦在京东、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另查明
1.百草纪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4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付妩蕾,经营范围为化妆品、个人护理品、医疗器械、健身器械等;
2.时珍汉方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5日,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忠,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等;
3.新余市百草堂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付妩蕾,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家化公司以涉案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为由,起诉要求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家化公司主张的佰草集组合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二、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使用涉案百草纪组合商标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家化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百草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家化公司主张赔偿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家化公司主张的第8452781号“佰草集HERBORIST”组合商标是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使用涉案百草纪组合商标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家化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百草纪公司具有复制、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百草纪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先后取得“图片”“BIOSOPHIST”商标注册后,再将上述元素进行组合申请注册“图片”。家化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告示的第50879001号不予注册决定书载明,百草纪公司另申请注册了近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在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同仁爱济和堂”“汤臣仁和”“修来正”“宫御汉方”等。百草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化妆品类别,其对家化公司权利商标应当知晓。因此,本案中百草纪公司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百草纪公司主张其使用行为属于对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百草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四、家化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侵权获利及权利人损失均无法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亦无法进行参照。一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着重考虑了以下因素:1.家化公司商标知名度较高,百草纪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此应当知晓,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攀附家化公司商标知名度的侵权主观故意明显;2.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销售范围广、数量大,侵权后果严重,法院通过天猫平台调取到的销售数据系按照家化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链接方式进行调取,尚不能以此认定其与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实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价格、数额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但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参考;3.家化公司为本案支出了一定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家化公司第8452781号“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三、百草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百草纪”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四、驳回家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家化公司负担10000元,百草纪公司负担10400元,时珍汉方公司负担104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时珍汉方公司提交证据1.家化公司企查查上查询诉讼信息截图,证据2.家化公司企查查上查询的开庭公告,拟证明家化公司商标维权数量多,其诉讼行为已经能够弥补其损失。家化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查询的是家化公司旗下品牌整体维权的案件,与本案“佰草集”商标侵权行为无关。百草纪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等问题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和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的“图片”商标应否认定为驰名商标;2.时珍汉方公司、百草纪公司是否侵犯了家化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3.百草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一审判决时珍汉方公司、百草纪公司共同赔偿100万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的“图片”商标应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二、关于时珍汉方公司、百草纪公司是否侵犯家化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三、关于百草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四、关于百草纪公司、时珍汉方公司共同赔偿100万是否适当的问题
(一)关于百草纪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百草纪公司侵权获利及权利人损失均无法举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亦无法参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佰草集商标的知名度、百草纪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产品种类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等因素,以及百草纪公司将家化公司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酌定百草纪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赔偿100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时珍汉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百草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时珍汉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余市百草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河南时珍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新余市百草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河南时珍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