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出台背景: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于同年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解读八个方面:
一、单用预付卡定义和范围
定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由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也等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行)。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区别
主要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方面来判断。
1.发卡主体: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见分类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除此之外的行业都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围。
2.使用范围: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属单用途卡,超越此范围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特别说明:
1.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2.单用途卡的发行主体不包括以下企业或单位: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旅游等行业企业(如健身机构、高尔夫球场、电影院、游乐场、游戏厅、教育培训机构、旅行社等),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如公交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
(二)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区别
1.规模发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绝对控股: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集团”: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特别说明:集团体现资本关系,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体现契约关系。
(三)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
1.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从管理的角度看,发卡企业实际占有预收资金,因此承担备案职能和资金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
三、备案制度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类监管原则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自治区商务厅
规模发卡企业:市商务局(委)
其他发卡企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备案所需材料
1.一般(其他)发卡企业(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从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企业名称(中文)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售卡场所地址
(可附页)
兑付场所地址
工商注册登记日期
工商注册登记号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发卡金额
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
是否品牌或集团经营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盖章。
备案机关签章
年月日
2.规模发卡企业(市商务局备案)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4)经审计机构①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②;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③;
(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注:①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②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财务报表。
③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
特别说明: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及其冲抵凭证是企业备案的核心要件。备案时需注意:一是协议文本是否采用规范格式;二是金融机构是否签章确认;三是协议金额是否与监管要求相匹配。
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10)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1.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
3.如单用途卡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发卡企业可选择由集团母公司统一备案,并分别说明不同卡的使用范围;或由各区域子集团母公司按照集团发卡企业分别进行备案。
4.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发卡企业应在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即2013年2月1日前完成备案。
(四)备案编号
1.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管理办法》规定,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
注: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
四、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
(一)实名登记制: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应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三)限额发行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注:自《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发卡企业不应再发行1000元面值以上的不记名卡和5000元面值以上的记名卡。对已发行流通的旧卡,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商业企业限期免费换发新卡。同时,对可充值的旧卡,余额超过限额的,不应继续充值;未超限额的,充值后卡内余额不应超过规定的限额。对已发行的、有效期不符规定的旧卡,应要求商业企业调整有效期,并及时告知持卡人。
五、发卡企业服务规范
(一)企业应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
(二)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可挂失;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四)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六、资金管理
主要目的: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
(一)预收资金余额规定:
1.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
2.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3.预收资金余额要求: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二)资金存管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1.存管比例: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2.存管方式:资金存管、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七、业务报告
1.规模发卡企业: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3.其他发卡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20XX年度)
企业基本情况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发卡业务开展情况
发卡金额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发卡数量
预收资金余额
预收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注意事项:
以上数据均为上一会计年度。
发卡企业签字、盖章
(二)报送要求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如发现发卡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报业务信息(包括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视同未完成备案,备案机关应要求企业重新备案。
八、处罚措施
(一)不按要求备案:违反办法第七条;
(二)不落实“三项制度”:违反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三)服务不规范:违反办法第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种情况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要求进行预收资金进行存管:违反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五)不按时报送业务情况: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
两种情况由备案机关责令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办法第二十九条
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重大损失事件包括:由于发卡企业系统故障,停止兑付超过1小时;发卡企业系统出现不可恢复的数据丢失;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