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用指南是这样说的: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准则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细说明“制造费用”的范围。
目前,涉及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规定主要三个: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
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财会[2015]20号)
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XXXX》”。
这表明上述几个制度内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下面分别看看三个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规定
1.第二十二条,“制造费用”:
2.第二十三条,“间接费用”:
此处也没有说“修理费”,但是大家都知道设备的“保养费”就是一种“修理费”。
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规定:
(七)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此处写的够明确了吧!
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维护及修理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修理工时费、备品备件费等。
与钢铁行业的内容完全一致!
这些成本核算制度的都明明白白写作“修理费”需要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是财政部前后文件打架了还是我们理解错了呢?人家财政部可是明明说了这些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等制定的啊!
如果在回到固定资产准则看,我个人认为问题是出现在对“当期损益”如何看。坚持认为修理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把“当期损益”就等同于了“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我个人认为当遇到这种类似的法律打架的问题,可以从法理上进行分析一下。本人虽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但是也知道一点法理原则。
固定资产准则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都是财政部发布的,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应该是一样的,因此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
固定资产准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所有固定资产,相对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可以称为“普通法”,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则相当于是“特别法”。当普通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当然是特别法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