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销售单位对国家财政补贴的预付款和申请后的补贴负有责任,出现了销售单位虚报或虚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犯罪现象。收取补贴资金的方式有:取下未售出的家庭电器身分证,输入虚假的农户信息。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被告人缪慧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工作研究人员和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关系管理、经营发展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苗辉不属于自己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但其是否属于受国家安全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存在问题争议。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结清补贴资金。不符合要求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造成的损失由营业网点自行承担。这一规定表明,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只是一种检查形式,销售网点支付的补贴只用于支付,农村家电补贴的实质性检查和发放仍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中。
其次,苗辉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之所以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是因为这类主体本身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在实践中,这类主体实际掌握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出于对国有财产保护的特殊需要而有必要将此类主体纳入贪污罪的主体范围。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外延进行了明确,即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也就是说,刑法此处规定的委托,是指国有单位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与被委托人达成协议,双方地位平等,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委托。虽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取得一定的职务行为,即一定时期内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但这种管理经营主要是围绕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动态的经济行为。
在本案中,与财政部门签约的家电销售网点众多,而家电补贴款数额并不确定,财政部门也未就此一笔专门款项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而与某一主体达成民事委托,对家电补贴款项的管理支出仍然是一项行政职能。因此,家电经销网点的负责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认为,从家电销售者既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又受农民和消费者的委托来看,说明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基于上述问题分析,苗辉作为中国家电经销商,既不属于我们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政府机关委托关系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