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证电工被雇检修电路却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红网时刻新闻12月1日讯(记者肖依诺通讯员王闻达)在停电期间雇请无证电工将自家线路进行检修改造,却因途中突然通电意外身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8月22日,付某接到电力公司通知,通知称养鸡场所在地从2022年8月23日6时30分至10时30分供电所停电维修线路。为更换养鸡场电力线路,付某借此停电机会,雇请了同村有电工经验的许某(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路检修。
2022年8月23日上午8时左右,许某在养鸡场屋外电线杆上作业时触电身亡,造成损失12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付某赔偿许某家属2万元,当地政府与许某家属签订协议垫付40万元,协议约定,若许某家属诉讼后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大于40万元,则扣除40万元外的部分由电力公司依法补足,若赔偿责任小于40万元,超出部分则作为人道主义救助金给付某家属不予退还。
2022年11月,许某家属向宁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电力公司、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88万余元。
电力公司认为,许某没有取得电力公司的许可即攀爬电杆进行作业,且其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存在重大过错。许某受付某的雇请进行线路改造,付某在未告知供电公司且在许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委托许某进行施工,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许某具备一定的电工作业知识,更应当知晓电工作业的危险性,但其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无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登上电线杆的电工作业,其本身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付某为更换其经营的养鸡场内的电路,雇请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许某进行电工作业,未依据电力使用、管理规定向供电部门办理手续,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作业保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电力公司、付某各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许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故电力公司、付某需各向许某家属支付赔偿金38万余元,当地政府已垫付40万元,视为电力公司已赔偿,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付某已赔偿2万元,仍应支付赔偿金36万余元。综上,宁乡法院依法判决付某支付许某家属36万余元,驳回许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工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佩戴劳保防护用品,有效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作业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
供电公司在断电、恢复通电时都应及时通知提醒用电人,在平时加强隐患排查,掌握线路、设备的“健康”状况,同时做好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肖依诺王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