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家电和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空调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涉案标称格力空调2套,罚款1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18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陆保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广西******县******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短期租用原“重庆自助火锅城”门店,打着“火锅城设备大甩卖”“设备紧急大处理”的噱头,除了销售一些原火锅城的旧空调、旧餐具厨具外,当事人于当日从南宁市安吉旧货市场购进二手空调、洗衣机、燃气灶、电饭锅进行销售。其中,从南宁购进的商品有:2套标称“格力”的壁挂空调,进货价3200元.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格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外包装标注型号分别是KFR-35gw/DP3DR2-AY,KFR-35GW/(35570)Aq-3,室内机机子上标签KFR-35G(35570)Aa-2,室外机机子上标签KFR-35W/C20-2;荣事达二手洗衣机3台,每台进货价700元;电热水器2台,每台380元,燃气灶三台,进货价150元;电压力锅四台,进货价130元;电磁炉5台,进货价1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送货单2张。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旧货等商品,销售所得13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2套标称“格力”的空调,经格力集团有限公司鉴别,不是他们公司所生产。当事人称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格力空调是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当事人曾销售该标称“格力”空调1台,后应消费者要求已全额退货退款。涉嫌侵权的空调2套在检查时被我局扣押,我局认定违法经营额为3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侵权“格力”空调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大化县市场监管局《财务清单》(大市监扣字(2022)大3号)附件及被扣押的空调实物2套,证实当事人现场待售侵权“格力”空调数量等情况;
3.案件证据贴签19张,证实当事人销售侵权“格力”空调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情况,侵权“格力”空调零售价情况;
4.当事人陆保才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租房协议书1份,证实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二手家电销售及侵权“格力”空调进货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情况;
5.当事人陆保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7.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实格力商标有效注册情况;
8.格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的“格力”空调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9.当事人提供的编号分别为0003055/5969266的送货单复印件2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实货物进货信息及商品提供者信息情况。
另,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二手家电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案值32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格力”空调产品2套;
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大化县支行(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