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6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2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除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A股、B股股票之外,其他自然人、法人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均为A股股票,不涉及B股买卖。
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42,56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3,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39,706元。
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元。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2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520元。
吴宇成、林泽梅及吴坤玲说明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20,600元。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19,000元;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20,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20,600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99,642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34,1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201,872元。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4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8,418元。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1、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2、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B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31,475元。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李爱东及李徐说明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12,204元。
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16,800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1,050,300元;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16,8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1,112,204元。
吴妙君及焦志刚说明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48,350元。
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5,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48,350元。
张雪满、陈双凤及冯雷说明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890元。
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6,5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58,900元。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3,0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24,679.32元。
龚小明说明: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2、除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2021年6月1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9,412,182.6元。
2、本公司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依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1,014,900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