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文化制造业
雕塑工艺品制造
2431
金属工艺品制造
2432
漆器工艺品制造
2433
花画工艺品制造
2434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2435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2436
地毯、挂毯制造
2437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2438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2439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3079
书、报刊印刷
2311
本册印制
2312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2319
2320
记录媒介复制
2330
文具制造
2411
笔的制造
2412
墨水、墨汁制造
2414
中乐器制造
2421
西乐器制造
2422
电子乐器制造
2423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2429
玩具制造
2450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2461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2462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2469
电视机制造
3951
音响设备制造
3952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3953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2672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
手工纸制造
222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2
颜料制造*
2643
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4
照明灯具制造*
3872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0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354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3931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3932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9
电影机械制造
3471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3472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3473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3474
文化批发
和零售业
图书批发
5143
报刊批发
5144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5145
图书、报刊零售
5243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5244
贸易代理*
5181
拍卖*
5182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5178
电气设备批发*
5176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5146
珠宝首饰零售
5245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5246
文具用品批发
5141
文具用品零售
5241
乐器零售
5247
照相器材零售
5248
家用电器批发*
5137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5271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5149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5249
文化服务业
新闻业
8510
图书出版
8521
报纸出版
8522
期刊出版
8523
音像制品出版
8524
电子出版物出版
8525
其他出版业
8529
广播
8610
电视
8620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8630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8640
电影放映
8650
录音制作
8660
文艺创作与表演
8710
艺术表演场馆
8720
图书馆
8731
档案馆
8732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740
博物馆
8750
烈士陵园、纪念馆
8760
群众文化活动
8770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7350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9421
文化艺术培训
8293
其他未列明教育*
8299
其他文化艺术业
879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0
其他电信服务*
631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21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22
卫星传输服务*
6330
7240
软件开发*
6510
数字内容服务*
6591
工程勘察设计*
7482
专业化设计服务
7491
公园管理
7851
游览景区管理
7852
野生动物保护*
7712
野生植物保护*
7713
歌舞厅娱乐活动
8911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8912
网吧活动
8913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8919
游乐园
8920
其他娱乐业
8990
摄影扩印服务
7492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文化娱乐经纪人
8941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8949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7121
图书出租
7122
音像制品出租
7123
会议及展览服务
7292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7299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新创造价值的方法。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价值。生产法增加值核算公式如下: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1.总产出
总产出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核算。
2.中间投入
中间投入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反映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价值,一般按购买者价格核算。计入中间投入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的核算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的。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核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核算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自然资源、土地、固定资产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水电费附加、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等。
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影响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水平,对生产单位单方面的转移支付,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作为负生产税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核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核算,但是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因此,暂时只采用上述方法核算。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营业盈余。
(1)工业科: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2)
(2)工业科:文化制造业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1)
(3)调查队工业科: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B311表)
(4)综合核算科: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
(5)综合核算科: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2.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制造业增加值核算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企业和文化制造业个体经营户三部分。
(1)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工业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分为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和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两部分,由于调查的基础资料不同,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①成本费用调查企业
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具有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总产值+本年应交增值税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制造成本中的直接人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
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福利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销售部门人员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费+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职工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造、管理)费用中的劳务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的保健补贴、洗理费+其他直接(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支付给个人部分+工会经费×60%+董事会费×50%+(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差旅费×6.5%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补贴收入+排
污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及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其他制造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中上交给政府部分+(制造、管理)费用中水电费中上交的各种税费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补贴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上交管理费+工会经费×40%+利息支出×6%
资料取自工业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2)。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中“利息支出×6%”代表利息净支出扣除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简称FISIM,下同)后的剩余部分。
②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
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财务状况资料较粗,需要结合投入产出调查资料采用收入法计算增加值。
方法一:如果该行业小类对应的成本费用增加值不为0,则用成本费用的增加值率分劈总产出。核算方法如下: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总产出×成本费用劳动者报酬占其总产出比重生产税净额=总产出×成本费用生产税净额占其总产出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总产出×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占其总产出
比重
营业盈余=总产出×成本费用营业盈余占其总产出比重
方法二:如果该行业对应的成本费用增加值为0,则采用财务表资料计算。核算方法如下:
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
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补贴收入+管
理费用中的税金+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支出×6%
(2)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增加值=当年全市规下文化制造业增加值×(2013年县区规下文化制造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当年县区规下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2
(3)文化制造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制造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制造业个体户增加值×(2013年县区文化制造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制造业个体户数的比重+当年县区规下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2
(1)贸外科: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211表)
(2)贸外科: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进出口总额
(3)综合核算科: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
(4)综合核算科: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核算包括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三部分。
(1)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贸外科负责测算。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具有较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结合2012年投入产出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行业小类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应交增值税+〔(关税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联网直报文化批发业行业小类总产出占批发业总产出的比重〕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年应
交增值税-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联网直报文化批发业行业小类总产出占批发业总产出的比重〕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净支出×14%
(2)限额以下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限额以下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当年全市限额以下文化批
发零售业增加值×(2013年县区限额以下文化批发零售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当年县区限额以下批零业销售额占全市限下批零业销售额比重)/2
(3)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批零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批零业个体户增加
值×(2013年县区文化批零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批零业个体户数的比重+当年县区限下批零业销售额占全市限下批零业销售额比重)/2
(1)服务业科: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F37311)
(2)服务业科: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119表)
(3)服务业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WF202)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包括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企业、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和文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四部分。
(1)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服务业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具有较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结合2012年投入产出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行业小类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应交增
值税-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
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净支出×14%
(2)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当年全市规下文化服务业增加
值×2013年县区规下文化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
(3)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服务业非企
业单位增加值×2013年县区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占全市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比重
(4)文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服务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服务业个体户增加
值×2013年县区文化服务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服务业个体户数的比重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
计量单位:
亿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总产出
中间
投入
增加值
劳动者
报酬
生产税
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
盈余
甲
乙
1
2
3
4
5
6
7
01
02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03
04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中,三项费用合计(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很多费用项目,根据增加值核算原则,不同的费用项目属性不同,有的属于中间投入,有的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或营业盈余。为了准确核算各行业增加值,在实际核算时,对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根据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中分行业增加值构成项占三项费用合计的比重进行分解推算。
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的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见表2。
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三项费用合计中
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营业盈余
规模以上制造业(非成本费用调查)
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0.77
1.80
1.2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
1.39
2.20
1.46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4
1.23
1.40
3.28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2.04
3.0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1.31
0.81
0.71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
1.91
2.65
1.60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2.23
2.79
2.2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1.66
2.3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2.98
1.72
4.28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51
0.36
0.33
0.23
零售业
52
0.54
0.16
0.8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3
0.09
0.17
64
5.20
0.0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
1.26
0.0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71
0.22
0.02
0.27
商务服务业
72
0.88
0.07
0.8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73
2.32
0.12
3.8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4
3.90
0.3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7
1.08
0.95
公共设施管理业
78
2.16
1.16
教育
82
8.24
0.29
8.1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和出版业
85
5.14
0.65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86
1.53
0.06
2.05
文化艺术业
87
5.94
0.08
0.96
娱乐业
89
1.5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4
0.44
0.00
0.55
一、目的和作用
二、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二)范围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二)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一)”、“(二)”、“(三)”……表示;
第五层为带“*”小类下设置的延伸层。通过在类别名称前加“—”表示,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其包含的活动内容在表2中加以说明。
类别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第一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一)新闻服务
(二)出版服务
(三)发行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一)广播电视服务
(二)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
三、文化艺术服务
(一)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二)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
(三)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四)群众文化服务
(五)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的服务
—文化团体的服务
(六)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美术、舞蹈、音乐辅导服务
(七)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二)文化软件服务
—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三)建筑设计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四)专业设计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一)景区游览服务
—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植物园管理服务
(二)娱乐休闲服务
(三)摄影扩印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一)工艺美术品的制造
(二)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
(三)工艺美术品的销售
八、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二)印刷复制服务
(三)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四)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五)文化出租服务
—视频设备、照相器材和娱乐设备的出租服务
(六)会展服务
(七)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公司礼仪和模特服务
—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票务服务
九、文化用品的生产
(一)办公用品的制造
(二)乐器的制造
(三)玩具的制造
(四)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
(五)视听设备的制造
(六)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
(七)文化用纸的制造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八)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
—文化用颜料制造
(九)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的制造
(十)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
—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制造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制造
(十一)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
(十二)文化用家电的销售
—文化用家用电器批发
(十三)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
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一)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
(二)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
(三)其他文化专用设备的制造
(四)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
—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批发
(五)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表2:对延伸层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序号
类别名称及代码
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
小类
延伸层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9421)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的服务
包括党的理论研究、史学研究、思想工作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团体的服务。
文化团体的服务
其他未列明教育
(8299)
美术、舞蹈、音乐辅导服务
包括美术、舞蹈和音乐等辅导服务。
其他电信服务
(6319)
卫星传输服务
(6330)
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接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软件开发
(6510)
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包括应用软件开发及经营中的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及经营活动。
数字内容服务
(6591)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包括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等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7482)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包括房屋(住宅、商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和其他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包括各类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8
野生动物保护
(7712)
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包括动物园管理服务,放养动物园管理服务,鸟类动物园管理服务,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9
野生植物保护
(7713)
植物园管理服务
包括各类植物园管理服务。
10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3079)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
包括室内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工艺陶瓷制品、陶瓷壁画、陶瓷制塑像和其他陈设艺术陶瓷制品的制造。
11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12
贸易代理
(5181)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包括文化用品、图书、音像、文化用家用电器和广播电视器材等国际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13
拍卖
(5182)
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包括艺(美)术品拍卖服务,文物拍卖服务,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14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7121)
视频设备、照相器材和娱乐设备的出租服务
包括视频设备出租服务,照相器材出租服务,娱乐设备出租服务。
15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7299)
公司礼仪和模特服务
公司礼仪服务包括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模特服务包括服装模特、艺术模特和其他模特等服务。
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包括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大型庆典活动策划组织服务,艺术、模特大赛策划组织服务,艺术节、电影节等策划组织服务,民间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公益演出、展览等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其他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
票务服务
包括电影票务服务,文艺演出票务服务,展览、博览会票务服务。
16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制造,涂布类印刷用纸制造,感应纸及纸板制造。
17
颜料制造
(2643)
文化用颜料制造
包括水彩颜料、水粉颜料、油画颜料、国画颜料、调色料、其他艺术用颜料、美工塑型用膏等制造。
18
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4)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的制造
包括感光胶片的制造,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制造,摄影用化学制剂、复印机用化学制剂制造,空白磁带、空白磁盘、空盘制造。
19
照明灯具制造
(3872)
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制造
包括装饰用灯(圣诞树用成套灯具、其他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的制造。
2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0)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制造
包括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的制造。
21
家用电器批发
(5137)
文化用家用电器批发
包括电视机、摄录像设备、便携式收录放设备、音响设备等的批发。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5178)
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批发
包括广播设备、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广播电视卫星设备等的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