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工程特点,进场后我们将根据OHSAS18001《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201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本企业《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手册》的要求管理现场,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1.1安全生产目标
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做到“四无一低”,即无重大工伤事故、无重大安全及火灾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死亡事故。
3.1.2安全管理体系
3.1.1.1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1.1.2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各专业专(兼)职安全员为组员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及消防领导小组,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监督下,项目形成安全管理的纵横网络。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2名,超过50人的分包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的分包队伍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专门负责各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图如下:
3.1.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2.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整个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
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及拆卸、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
3.项目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计划落实。
4.项目各专业工长是其工作区域(或服务对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
工作区域(或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5.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分管的施工现场,对所属各专业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
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
3.1.1.4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公司、项目、岗位
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每天的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
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
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外脚手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
必须经北京市安全劳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公司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
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
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1.2.1合理布置安全标志
进场后,我们将根据工程特点、现场环境及《安全图标》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图。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品存放仓库、配电房周围设置护栏、盖板等防护设施和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棚及安全通道必须设置显眼的易于识别的安全标志牌,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3.1.2.2分阶段安全防护重点措施
1.基础阶段的防护
(2)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3)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
下工程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4)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
(5)基坑周边1m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
(6)基坑周边5m范围内不宜设置水坑。排水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7)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示警。
(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金属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基坑上口设置红白相间的水平警示护栏两道,高度分别为0.6m、1.2m,并用密目网进行封挡。沿护栏设夜间警告灯,起到提示人员或车辆注意安全之用。(9)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牢固的防护盖板或围栏。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夯实。
(10)砌筑1.5m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挡土墙一次砌筑高度不超过1.5m,达到相应强度后,方可进行下一次砌筑,回填应分步进行。
2.主体阶段的防护
(1)挑挂架防护
(a)挑挂架搭设必须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架子工应在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严格按规范规程要求搭设。每次提升后,必须由专职安全员逐个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b)对尚未形成或已失去稳定结构的脚手架部位加设临时支撑或拉结。
(c)外墙临边脚手架部分与结构必须形成整体,用顶托顶紧结构连接牢固。
(d)搭设外墙临边防护高度不得小于1.2米。
(2)倒料平台安全措施
倒料平台应经计算,控制苛载,做好防护。
(a)倒料平台制作完成后,在安装前项目部应组织技术、工长及安全员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