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公告第406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94-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8.1.10、8.1.12、10.2.4、10.2.7、11.2.3、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JGJ/T16-201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凡是新建、扩建、企事业、商业、居民住宅、智能建筑、基建施工现场及临时线路,一律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做到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单独敷设.对现有企业应逐步将三相四线制改为三相五线制供电,具体办法应按三相五线制敷设要求的规定实施。
二、六条强制性条文:
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8.1.10保护导体(PE)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8.1.1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导体(PE)。
10.2.7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11.2.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11.4.2在潮湿环境中严禁带电逃行设备检修工作。
三、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及要素
安全要素
(一)安全观念:
电气火灾:电热器、电路过载、违章接电;
(二)安全技术:
保证用电安全、电子技术在防灾安全中的应用;
(三)安全制度:
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用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指电弧烧伤、熔化金属溅出烫伤等。
电磁场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一般认为:电流通过人体的心脏、肺部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危险性比较大,特别是电流通过心脏时,危险性最大。所以从手到脚的电流途径最为危险。
触电还容易因剧烈痉挛而摔倒,导致电流通过全身并造成摔伤、坠落等二次事故。
五、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绝缘、屏护和间距是最为常见的安全措施
1、绝缘
它是防止人体触及绝缘物把带电体封闭起来。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木、塑料、布、纸和矿物油等都是常用的绝缘材料。
应当注意:很多绝缘材料受潮后会丧失绝缘性能或在强电场作用下会遭到破坏,丧失绝缘性能。
2、屏护
即采用遮拦、护照、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电器开关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使用绝缘,而需要屏护。高压设备不论是否有绝缘,均应采取屏护。
3、间距
就是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间距除用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外,还能起到防止火灾、防止混线、方便操作的作用。在低压工作中,最小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1米。
4、接地和接零
指与大地的直接连接,电气装置或电气线路带电部分的某点与大地连接、电气装置或其它装置正常时不带电部分某点与大地的人为连接都叫接地。
(1)保护接地
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外露的不带电导体意外带电造成危险,将该电气设备经保护接地线与深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紧密连接起来的做法叫保护接地。
由于绝缘破坏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金属部分,都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及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予以接地。一般低压系统中,保护接电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2)保护接零
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紧密地连接起来。应当注意的是,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系统中,通常是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同时接地、接零,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接地保护措施,但还应该注意,零线回路中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5、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为了保证在故障情况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尽量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它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转换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
6、加强绝缘
加强绝缘就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另加总体绝缘,即保护绝缘体以防止通常绝缘损坏后的触电。
7、注意事项
(1)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
(3)不得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5)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六、静电、雷电、电磁危害的防护措施
1、静电的防护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静电可以造成多种危害。在挤压、切割、搅拌、喷溅、流体流动、感应、摩擦等作业时都会产生危险的静电,由于静电电压很高,又易发生静电火花,所以特别容易在易燃易爆场所中引起火灾和爆炸。
静电防护一般采用静电接地,增加空气的湿度,在物料内加入抗静电剂,使用静电中和器和工艺上采用导电性能较好的材料,降低摩擦、流速、惰性气体保护等方法来消除或减少静电产生。
2、雷电的防护
雷电危害的防护一般采用避雷针、避雷器、避雷网、避雷线等装置将雷电直接导入大地。
避雷针主要用来保护露天变配电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避雷线主要用来保护电力线路;避雷网和避雷带主要用来保护建筑物;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
3、电磁危害的防护
电磁危害的防护一般采用电磁屏蔽装置。高频电磁屏蔽装置可由铜、铝或钢制成。金属或金属网可有效地消除电磁场的能量,因此可以用屏蔽室、屏蔽服等方式来防护。屏蔽装置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提高屏蔽效果。
七、电气作业管理措施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坚持维护检修制度,特别是高压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票、工作监护等工作制度。
八、临时用电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通病30条
1.把配电箱当作开关箱使用,控制多台设备。
2.一只开关箱控制二台设备。
3.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需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未达到<15mA。
4.桩基控制箱和配电箱、塔吊、人货两用电梯专用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额定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过大,为75mA至200mA不等或不装漏电保护器。
5.未定期对振动设备或在潮湿场地工作的设备,作绝缘电阻测试、对保护零线(接地线)电线的检查。
6.交流电焊机不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装了保护器但线路短接,未起到保护作用。
7.电渣压力焊的焊机未采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使用绝缘
焊枪。
8.中小型固定动力设备外壳保护接零(接地)不规范、接零(接地)未接在专用接地螺栓或另加接地装置的外壳接地(指原外壳无专用螺栓,未另焊接螺栓而直接使用其他螺栓)。
9.接地装置采用螺纹钢筋或小于金属规范标准的金属导体(指非标镀锌扁铁)或采用一根接地极(规范要求两根并保持一定距离)。
10.接地装置和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定期测试,所填数据“清一色”。
11.保护零线(接地线)采用多股铜芯线线时,接地头子未打“鼻子圈”或未用铜接头。
12.碘钨灯,镝灯等照明灯具金属外壳不作保护接零(接地)或接零不规范。
13.接地螺栓不镀锌也不配镀锌平垫及弹簧垫圈,或接地螺栓与线径不配。
14.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有保护接零的)在露天、潮湿或金属构架上的施工场所使用。
15.配电室和控制室内无检修与送电记录,无专人负责及岗位责任制,无停送电挂牌记录等,配电室布置不符合规定。
16.在地下室和潮湿等场所的照明未采用36伏低压电。
17.在动力与照明合用一只电箱时,合用一组熔断器和开关。
18.金属配电箱和控制箱等的门不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19.行走式起重机的轨道未作电气连接,超过20m不增设一组接地装置。
20.接地装置的接地螺栓未露出地面,接地多股电线埋入地下。
21.重复接地线中间并接多根接地线或对接接地线。
22.脚手架防雷接地线接在扣件螺栓上。
23.振动设备或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点少于2处。
25.施工现场的电缆或电线架空敷设未采用瓷瓶或瓷夹板固定。
26.电箱内漏电保护器、插座、熔丝等元件失灵和损坏,而带病工作。
27.在配电箱保护零线汇流排上或接地螺栓上,一只螺栓接线超过二根以上。
28.起重机缺少行走限位、力矩限位、变幅限位,人货两用电梯缺少门限位、上限位、下限位,井架缺少上限位等。
29.木工机、砂浆机、搅拌机、卷扬机等的操纵开关采用倒顺开关。
九、安全隐患的监督与消除
由于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不及时的加以排除,就有可能引发事故,而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无论是在集中性、指令性、紧急性安全检查或是例行的、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中所发现的一切大小隐患,都必须及时地、认真地和彻底地予以消除和解决。毫无疑问,就紧迫性而言,必须把消除已发现地各种安全隐患摆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整改工作的第一位。
1、常见施工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施工安全隐患即可能引发事故的存在问题,它是由事故的起因物与不安全状态、不安全因素所构成的事故的潜伏或萌发状态。
2、常见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重大安全隐患,就是有可能引发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安全隐患,可以大体上将其归纳为表中的12大类。表中隐患的显露表现系指较为明显、易于发现或查出的隐患事项,潜伏表现是不甚明显。但也可以通过深入查找发现的隐患,二者并无严格界限。
3、认真检查和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发现隐患与整改、清除隐患是紧密相连的工作环节。发现隐患需要依靠“三查”,而消除隐患的整改工作则需要做到“四定”。
4、查找发现隐患的“三查”要求
(1)全面查:即检查的项目要齐全,要检查到各个环节和各个角落(部位)。既要检查物(在施工程项目及其所用的施工措施、机械、设备、工具和材料),也要检查到人(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既要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列的168项去检查,也要参考上面表中所列的安全隐患表现形式既事故因素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检查项目。一般来说,中型以上工程项目应检查的安全隐患只有达到300个左右,才能达到“全面查”的要求。
(2)经常查: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季、月以及新的施工阶段开始后)检查。一方面要检查先前查出的隐患的消除情况,另一方面还要查找出新的隐患,而且要反复查。
(3)深入查:不仅要把隐患找的更细、更具体,而且要将其产生的原因查清楚,特别是那些多次整改都未能根除的多发性、顽疾性隐患,以便能提出更加有效的整改措施。
(4)三查的要求,既不能降低,也不能走形式,需要实实在在地去做,虽然其工作量和难度都比较大,但只要做到以下两点,就可以把这项工作做好。
将检查项目加以划分,分别落实到各级管理部门和负责管理人员,分别制表,落实到人,并建立汇总、分析和及时反馈制度,
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形成规范化管理。
将大量地集中性检查项目化为经常性地平时检查项目,形成日常地工作程序和制度。
5、消除隐患整改工作的“四定”要求
(1)定整改负责人。即将发现地隐患项目分项确定整改工作地负责人,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人。
(2)定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和项目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和保持整改工作成果地措施。
(4)定整改验收人。需要定各级验收人,一级一级地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