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A/T229-1999《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本标准与GA/T229-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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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报警触发装置”改为“报警启动装置”,符号3.2的名称“报警装置”改为“火灾报警装置”,
符号3.3的名称“控制及辅助装置”改为“控制和指示设备”。
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根据GB15631
-2008增加了符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和“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表示火灾报警设备的基本符号、辅助符号、附加文字符号和独立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科研、教学、出版、建筑、施工等部门应用的火灾报警设备消防系统图形。
2基本原则
2.1
基本符号表示火灾报警设备的基本特征。
2.2
辅助符号表示火灾报警设备的具体特征。
2.3
独立图形符号表示特定火灾报警设备,由基本符号与辅助符号或基本符号与附加文字符号相结
合派生而得。
2.4
使用本标准中规定的图形符号绘制消防系统图时,应注意:
a)符号的大小可以与本标准中的图形符号相同,也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b)按图面布置的需要,允许本标准中的图形符号旋转90o或180o绘制,但不得将其中的附加文字符号倒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