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律师。
被告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被告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陕西省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律师。
第三人罗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现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列当事人“工商管理行政受理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板电器)的诉讼代理人郭晖,被告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咸阳市场局)副局长贾某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被告咸阳市场局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彬州市场局)的诉讼代理人高某、窦某某以及第三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板电器不服彬州市场局回复内容,向咸阳市场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21日,咸阳市场局作出(咸)市监复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下称咸阳市场局复议决定):1.维持彬州市场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侵权注册商标的回复》;2.驳回老板电器的复议请求。
本院将起诉状副本分别依法发送被告咸阳市场局、彬州市场局后,被告咸阳市场局、彬州市场局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基础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提出了答辩状。
咸阳市场局答辩称:1、咸阳市场局在受理老板电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10月16日组织了听证,并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具有合法性。首先,根据老板电器提供的证据以及彬州市场局的现场调查情况来看,罗某并不存在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老板电器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内容,其在营业招牌中使用“罗老板电器”也没有与老板电器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并且罗某在其营业招牌前冠以其姓“罗”更加进一步将其与老板电器进行区分;其次,罗某使用的营业形象与老板电器提供的其统一设计使用的企业形象并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无法证明罗某存在擅自使用老板电器装潢的行为。此外,老板电器也认可罗某在2018年7月23日拆除原招牌的事实。最后,罗某在字号名称中冠以其姓“罗”以及地域限制“彬州市城西”,足以与老板电器产生区分。对于老板电器投诉的“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罗某目前没有实际使用,不存在混淆进行竞争的行为。老板属于行业统称,显著性较低,不宜过度进行保护。
彬州市场局答辩称:1、彬州市场局对老板电器的投诉事宜依法享有是否立案的决定权,彬州市场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只能表明老板电器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2、根据2018年9月5日彬州市场局现场核查的情况,罗某使用的“罗老板厨房电器”门头与老板电器此前许可罗某使用的营业门头完全不相同。3、罗某目前使用的店面室外与2018年7月23日之前店面不存在相似或者混淆。4、老板电器如果认为罗某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人罗某陈述称:老板电器与其没有建立过合同关系,并且老板电器在全国各地的装修都不同,没有统一风格,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咸阳市场局围绕“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提交的主要证据是:
1.2019年10月21日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2.2019年7月17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3.2019年7月25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2019年7月26日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2019年9月20日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6.2019年9月20日延期审理通知书;
7.2019年10月11日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8.2019年10月11日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被告咸阳市场局围绕“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提交的主要证据是:
3.彬州市场局向咸阳市场局递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4.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5.老板电器对彬州市场局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6.老板电器行政复议听证陈述意见;
7.老板电器提交的证明罗某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
8.罗某提交的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
9.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被告彬州市场局围绕“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提交的主要证据是:
1.老板电器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彬州市场局2019年5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照片一张;
3.罗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老板电器提交的2018年7月23日罗某营业门店内外照片7张;
5.老板电器提交的罗某营业门店,以及老板电器长武县特约经销商门店、老板电器西安市鄠邑区特约经销商门店、老板电器乾县特约经销商门店照片四张;
6.《彬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彬州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通知》。
被告彬州市场局提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老板电器对于咸阳市场局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认为与本案争议事项具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主要理由是:罗某虽然可以将“罗老板”作为字号使用,但与“厨房电器”字样放在一起使用,同时衬托有与老板电器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相近似的装饰风格,加之罗某做过多年的老板电器特约经销商,已经有了特定的消费群体,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产生了明显的混淆效果。
对于彬州市场局提交的证据,老板电器认为彬州市场局没有提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全部证据,这一点从咸阳市场局提交的证据当中可以反映出来。老板电器认为,其在向彬州市场局提出投诉时曾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诉书(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案卷卷一第23页);
2.商标注册证(见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卷)
2-1.商标注册证(第19607561号);
2-2.商标注册证(第11791963号);
2-3.商标注册证(第6039882)。
3.老板电器整体营业形象图(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卷卷二第111至190页);
4.老板电器与罗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订立的经销合同书(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卷卷二第191至274页);
5.罗某与老板电器其他特约经销商所使用的整体营业形象比对照片(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卷卷一第28至31页,卷二第275至299页)
5-1.彬州市老板电器特约经销商所使用的整体营业形象照片;
5-2.鄠邑区老板电器特约经销商所使用的整体营业形象照片;
5-3.乾县老板电器特约经销商所使用的整体营业形象照片;
5-4.长武县老板电器特约经销商所使用的整体营业形象照片;
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卷卷二第300至301页):
6-1.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2.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对于彬州市场局提交的其他证据,老板电器的主要质证意见是:
1.2019年5月9日《现场笔录》
2.停放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车辆的照片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与本案争议事项具有关联性,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这张照片恰恰证明了罗某所使用的营业场所的招牌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等与老板电器的整体营业形象极为近似,不仔细辨别无法作出区分。
3.2018年7月23日全面拆除工作照8张
第一,该组照片彬州市场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没有提交,本次提交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故对该组照片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第二,该组照片所反映的门店是罗某原门店的照片,与罗某正在使用的门店不是同一门店,并非本次投诉的对象。
4.罗某营业执照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与本案争议事项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恰恰证明了罗某所使用的字号与老板电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5.2019年5月29日《不予立案审批表》(见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卷卷一第62页,彬州市场局未提交)
真实性认可,与本案争议事项具有关联性,但是对于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是:第一,由于彬州市场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查,在此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根据老板电器提交给彬州市场局的证据以及彬州市场局拍摄的照片,应当认为罗某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6.《彬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彬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通知》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与本案争议事项不具有关联性,理由是:老板电器向彬州市场局提出的请求是“责令罗某立即注销字号名称为‘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上述字号名称,不得使用与‘老板’相同或者近似的内容作为字号”,但是彬州市场局以此证据认为相应的登记职能已划转给行政审批服务局。
罗某对于咸阳市场局、彬州市场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相应的证明内容均予认可。
咸阳市场局对老板电器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无法推翻彬州市场局的现场笔录。
彬州市场局认为老板电器所提交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本案未立案,不存在立案登记。
罗某对老板电器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罗某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5张,证明老板电器其他专卖店的装修颜色各不相同。
2.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罗老板”商标合法,并未侵害老板电器商标权。
老板电器对罗某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咸阳市场局对罗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认可。
彬州市场局对罗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认可。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咸阳市场局提交的证据因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本院注意到,咸阳市场局在对证据分组作出说明时,没有把握好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给审理案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对老板电器提交的证据因与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对罗某提交的证据因与不予立案决定的合法性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咸阳市场局、彬州市场局、老板电器、罗某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老板电器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经营范围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多功能水槽、厨房用品以及其他厨房电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家电技术服务。“”“老板”为老板电器在第11类、第37类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9607561、11791963、6039882、3613847、17640642、1296853、727101、24296396。
在专卖经销期间,罗某于2014年3月10日办理了字号名称为“彬县城关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仍为彬县XX路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2018年3月27日罗某变更该专卖店的经营场所为彬州市XX城XX区XX幢XX号。2018年9月5日,罗某又变更专卖店的字号为“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XX城XX区XX幢XX号,原专卖店在此前已经拆除。9月5日当日,罗某又办理了字号为“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XX城XX区XX幢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罗某所经营的原位于彬县XX路XX段、彬州市XX城XX区XX幢XX号的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均统一由公司方装修。位于XX城XX区XX幢XX、XX号的店面实际上为一家门店,由罗某自行出资装修并使用“罗老板厨房电器”作为门头店招牌进行经营。
2019年4月29日,老板电器因认为罗某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向彬州市场局提出投诉,请求:1.责令罗某在销售厨房电器产品时立即停止在营业形象中使用“老板”“ROBAM老板”“罗老板”等与“ROBAM老板”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内容,并对罗某的该项行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责令罗某在销售厨房电器产品时立即停止使用与老板电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对罗某的该项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3.责令罗某立即注销字号名称为“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上述字号名称,不得使用与“老板”相同或者近似的内容作为字号;4.将上述行政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老板电器。
2019年6月12日,彬州市场局就老板电器上述投诉事宜作出本案所诉的《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彬州市城西罗老板厨房电器服务部侵权注册商标的回复》。老板电器不服彬州市场局的回复内容,向咸阳市场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21日,咸阳市场局作出本案所诉的(咸)市监复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老板电器不服咸阳市场局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罗某办理了“彬州市城西老板厨房电器专卖店”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履职司法审查本案,对被告咸阳市场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被告彬州市场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包括职权审查、程序审查、事实认定审查和法律适用审查。
一、关于职权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彬州市场局对于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咸阳市场局作为彬州市场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因不服彬州市场局的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具有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二、关于程序审查
(一)关于咸阳市场局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审查
本院认为,咸阳市场局在受理老板电器申请行政复议后,按照法定的程序通知彬州市场局、罗某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并通过听证的方式给予了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本院对此予以肯定。本案涉及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属于知识产权业务范畴,非同与一般的日常监管业务,其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的难度,应当属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出于审慎处理和对行政复议当事人负责的考虑,咸阳市场局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而客观上,咸阳市场局亦当庭陈述本复议决定是已经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但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节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即咸阳市场局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没有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关于彬州市场局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审查
三、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审查
本院认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亦显得纷繁复杂甚至千奇百怪,面对如此复杂的事实和法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将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法律条文往往都体现着特定的价值和政策,价值和政策在很多情况下是适用法律条文的灵魂,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过程中注意导入价值和政策,使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能深深扎根于社会,接受社会效果的检验。第二,在商标执法中,根据保护商标的区别性、防止混淆误认的立法目的,重点突出以制止混淆为指针,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遏制“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营造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第三,把握好法律的价值取向,把握好立法精神,多角度、全方位运用好法律概念,不固守已经形成的法律标准,不凝固僵化地固守法律概念的含义,不墨守成规,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和丰富法律标准与法律概念,把法律用活。
此外就强保护与弱保护而言,本院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具有了很好的发展基础与发展前景,目前正在加强品牌建设和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在国际上,正在处于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正在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在这样的国内需求和国际背景下,应当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坚决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划清市场界限,留足创立空间,营造发展环境。而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则呈扩张的趋势,主要体现为通过不断增加混淆的种类扩张商标权利,以及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商品类别予以保护等。
综上,被告彬州市场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咸阳市场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均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市监复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撤销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罗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立案决定;
三、责令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罗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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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产品可靠性报告
本期主编:李俊
《产品可靠性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中国质量报刊社主办,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我们将围绕汽车及周边产品、10类重点消费品及民生关切度高的消费品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参考,为行业扶优治劣提供有力依据。
原标题:《该案没有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秦都法院:杭州老板电器告赢市场监管局,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执法应把握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