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案例二
宁波7家校准机构伪造校准报告、未建标开展校准活动案
2022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利刃5号”燃气报警器校准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宁波某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计量校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责令改正;(二)罚没款34.2万元的行政处罚(7家企业合计罚款)。
案例三
宁波11家物流运输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6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仑区市场监管局、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和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等11家物流运输企业联合串通涨价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警告;(二)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11家物流运输企业合计罚款)。
案例四
海曙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2年6月2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公墓进穴费及未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合计罚款4.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区某村的某墓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按800元-2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进穴费。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甬价费〔2012〕102号),对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墓进穴费收取标准为500元/次,推行火化前已建遗体墓进穴费收取标准为800元/次。当事人收取的骨灰墓、遗体墓进穴费均超出了政府定价标准,共计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的进穴费金额850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对墓园进穴费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当事人超出政府定价标准收取进穴费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0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海区招宝山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宣讲销售活动,现场正播放含有“灵芝孢子油有抗肿瘤防癌、预防血栓的形成、抗衰老延年益寿、抗神经衰弱防止失眠作用、保肝解毒作用、双向调节高血压、调理糖尿病、镇咳祛痰平喘作用”等内容的视频。经查,当事人所售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为保健食品,至被查获时,已预售了99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北仑区某性保健品经营户涉嫌非法添加药品案
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30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张某娟、彭某玲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8月下旬,根据举报线索,北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依法对5家性保健品店进行突击检查,扣押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批次性保健食品,并送至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该所陆续出具27批次性保健食品的检验报告(尚还有1批次性保健食品的检验结果未出),其中,张某娟、彭某玲经营的16批次性保健食品均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七
宁波市鄞州东郊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8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多功能熏蒸仪、蕲艾制品的产品性质和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用横幅、KT板宣传艾灸的养生功效、艾灸后常见反应等内容,用电子屏播放宣传视频和PPT文件欺骗、误导消费者。宣传内容中涉及蕲艾制品药用功效和PPT中18个病例中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1年9月3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8月1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摸排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慈溪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大量外包装未标中文产品信息的进口酒类,共计664箱,上述库存的酒品货值金额超过36万元。当事人累计销售该类红酒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进口酒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十三)项之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
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13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7.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收到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FR-35GW/BC01+3,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不合格。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FR-35GW/BC01+3的分体挂壁式空调器共204套,成本价750元/套,共计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53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