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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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英文名称CHINA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ASSOCIATION,简称CHEAA)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一)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七)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二)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十三)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团体英文名称:CHINA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ASSOCIATION,简称CHEA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含执行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HEAA.ORG。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有关家电产业政策及技术法规的研究,提出有利于家电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家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等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等;开展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制订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公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七)积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模式的交流与推广活动,充分发展行业专家在产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八)组织和推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九)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展览展示活动,促进贸易活动开展;开展消费指导工作,促进家电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十)组织开展家电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三)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四)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本团体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不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本团体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团体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和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不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团体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关心支持本团体发展,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

(三)各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企业负责人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0-5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含执行理事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执行理事长或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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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载]用科技打造新质生产力,2024年中国家用电器技术大会隆重召开对于在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国所作出的努力,万春晖介绍说,2023年技术大会上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了《中国家用电器行业2030年前双碳行动方案》。之后,2023年12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中文&英文版)、《家用电器产品碳足迹核算细则 电冰箱》和《家用电器产品碳足迹核算细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https://wap.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2374&do=blog&id=1463222
8.国内消费品召回新闻【安徽】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室内加热器产品 日前,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了召回计划,将自即日起,召回2022年9月30日当日生产的室内加热器(型号:NSB-100A),涉及数量为50台。https://www.recall.org.cn/dpac_samr/xfpzh/xfpgnzh/202411/t20241130_112526.html
9.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各有关组织及个人:由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制定完成《电水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请于2024年9月19日之前将《意见汇总表》反馈至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http://www.zsjdxh.org/
10.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官网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SHANGHAI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HEAPA) ,成立于1985年8月,为本市家用电器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家电协会)是上海5A级行业协https://www.shjd.org/
11.中国家用电器协会2013年10月,公司成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http://www.treyo.com.cn/index.php?m=gzjh&a=zwfb_show&id=39&pid=0
12.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名录小家电行业协会名单→买购网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为促进家电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那么中国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有哪些?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等都是我国较大的家电行业协会。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中国小家电行业协会名单,一起来看看吧。 部分家电行业协会信息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家用https://www.maigoo.com/news/699724.html
1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证书在哪里查您好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zscx)查询,可以3C证书查询、3C工厂信息查询、CE产品认证证书查询,也可以对一些体系、服务认证证书查询。 国家职业资格证全国联网查询”,其网址为:http://zscx.osta.org.cn/。登录该网站,输入证书https://wen.baidu.com/question/464485345792804565.html
14.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协会成立于1989年https://www.163.com/dy/media/T1530149727362.html
15.聚苯硫醚PPS高性能材料概览与应用领域一些家用电子部件需要耐高温、耐化学腐蚀,同时具备高机械强度和电绝缘性以及低吸湿性。例如,端子连接器、定子和转子、水泵壳体、叶轮等部件。PPS聚苯硫醚就能满足这些要求,下图是以聚苯硫醚为原料制备的家用电器。 图7 PPS/碳复合材料的家用电器(Xiamen LFT-G?) https://www.ccia.xin/zhuantibaogao/2220.html
16.中国家电协会到访越南三花,三花家用出海成功获赞誉6月1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徐东生率领代表团一行,专程赴越南三花公司进行了一场意义深远的友好访问。越南三花对此次访问高度重视,公司副总经理陈笑明、总经理助理张立平以及综合管理部部长俞伯阳等领导出席并作了热情的接待。 此次访问旨在深化中越两国在家电产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关https://bao.hvacr.cn/202406_2108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