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滴滴”、“饿了么”等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推广,越来越多人加入“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的行列,那么在这种新型的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和平台的关系该如何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保障?
互联网平台用工,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供需资源,企业或个人用户将业务需求放置网约平台,服务人员通过平台查看需求并自主与企业或个人用户联系并自主决定提供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通常情况下,这种用工模式并不会导致服务提供者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当前各互联网平台为了规避风险,基本上都会从以下要点考虑:
1、平台是信息发布平台还是服务提供者;
2、平台的商业模式是收取信息提供费还是收取服务费的一部分;
3、平台对劳动者是否有规范性的指示;
4、劳动者的报酬是平台提供还是客户提供;
5、劳动工具是平台提供、客户提供还是劳动者自行准备。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分析网络平台所提供的仅是连接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具体信息,还是作为服务提供方进行业务指派。也即网络平台的仅是中介服务者,还是劳动服务者本身。
若仅是提供服务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确认其中介的法律地位。另外根据“劳动的从属性”原则来看,即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属于其本人,还是属于网络平台。劳动者无需听从网络平台的工作指令、自备劳动资料、以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网络平台仅从中提取服务费用的,应当确认劳动者对其自身劳动享有自由支配,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也即不存在劳动从属性。
最后,由于互联网用工平台属于新事物,目前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因此仍需要重视劳动者与网络平台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及内容,尊重劳动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回归劳动目的的初衷,允许其与网络平台之间建立非劳动合同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认可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且李健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其中约定李健(甲方)委托家电卫士公司(乙方)提供家电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信息,居间成功后甲方同意向乙方计付居间费用。虽李健主张该合同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倒签的,但未就该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条款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各方面情况,李健所从事的工作非家电卫士公司经营范围,其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并非家电卫士公司提供的工具,亦无需接受家电卫士公司的考勤或其他制度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性;虽家电卫士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健支付报酬,但该报酬系根据李健的接单数量、维修成功率等进行核算,李健每月并无固定工资。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对于李健要求确认与家电卫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应视为本所或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