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二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受贿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山东*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高*、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5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利用担任山东*筹建处主任、党支部书记、监狱长、党委书记,邹城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鲁*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山东*理局里能分局局长,山东里*司党委书记、总裁等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安排工作等方面为李*甲、马*、李*乙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2875万元,欧元3.2万元,美元0.1万元。
二、贪污罪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曹*在担任山东*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持里能集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曲阜*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常*共同侵吞里能集团账外资金100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曹*一人犯数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受贿事实,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正*司的财物;济*水集团出台奖励办法在先,曹*知悉在后,正*司向曹*之姐曹*兑付奖励款并非根据曹*的授意;济*水集团出台奖励办法系企业行使法人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且不属法律禁止之列,适用范围亦不限于正*司的职工,并非针对曹*而设,曹*领取奖励款取之有据,以曹*收受奖励款认定曹*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3.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且悔罪真诚,积极退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岩土*台分公司承揽里彦电厂、舜泰园小区、凯赛电厂、曲阜圣城热电、嘉祥电厂的勘察、桩基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李*甲给予的现金2万元、价值8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要求李*甲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14.0154万元购买特定关系人张*甲房屋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96.015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曹*为李*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李*甲(时任山东岩土工*司**事处负责人)证言证实,2001年至2005年期间,在曹*的关照帮助下,山东岩土*台分公司承揽了里*团里*电厂二期的桩基工程、舜泰园小区的勘察工程及小高层住宅的桩基工程、凯赛电厂的桩基工程和部分勘察工程、曲*热电厂的勘察及桩基工程、嘉*厂两个冷水塔的桩基工程,并顺利结算了工程款。除了里*电厂二期和嘉*厂的桩基工程,都没经过招投标,经招标的工程,公司能中标,曹*的意见起关键作用。
(2)证人吴某甲(时任山*一公司副总工程师)证言证实,山*一公司是里*电厂的总承包商,在里*电厂二期桩基工程分包上,曹*打了招呼,要求多考虑山东岩*台分公司,后该公司中标。
(3)证人李*(时任舜泰*建处主任)证言证实,2002年2月份,应曹*要求舜泰园小区的桩基工程交由李*在公司承揽。
(4)证人吴某乙(时任**筹建处副主任)证言证实,2002年5月份,应曹*要求,凯赛电厂的桩基工程交由李*甲的公司承揽,该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合同都是按照曹*安排签订的。
(5)证人刘*甲(时任曲阜*筹建处副主任)证言证实,2003年11月,应曹*要求,圣城热电新厂址的地质水文勘察、物探工程和电厂2*220MW机组的桩基工程交由李*甲的公司承揽,该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曹*跟其打招呼后,按照曹*安排签订了合同。
(6)证人刘*乙(时任曲阜*筹建处主任)证言证实,2004年5月,应曹*要求,圣城热电的化学桩基等工程交由李*甲的公司承揽。该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曹*跟其打招呼后就签订了合同。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会签单、工程款记账、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山东岩土*台分公司承揽里能集团所属企业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认定曹*收受李*甲96.0154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甲证言证实,为表示感谢,并与曹*搞好关系,2005年春节前,他送给曹*2万元现金。2005年7、8月份,他以48万元的价格在烟台碧海云天为曹*购买了一套房子,后又花14万元进行了装修。2006年4月,曹*要求他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位于新世纪花园的房子,该价格比市场价高十几万元。2014年3月,曹*说在烟台的房子不要了,让他把购买张*的新世纪花园的房子送给他。到了10月份,他让苗*甲将新世纪花园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子的钥匙等交给了曹*。
(2)证人张*甲证言证实,从2003年起,她与曹*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2006年4月,她通过曹*联系将新世纪花园的房子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甲,该房产当时市场价不到50万元。2007年7月,曹*告诉她,李*甲在烟台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他和曹*还在该房住过一晚。
(3)证人杨*(张*甲母亲)证言证实,她没有在济宁新世纪花园购买过房产,女儿张*甲有没有用其身份证购买过房子其不知情。
(4)证人李*丁证言证实,其曾听闻曹*与张*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后来他们的关系基本是公开的。
(5)证人程*甲(时任山东永*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公司开发的济宁新世纪花园130㎡的户型价格为四十余万元一套。
(7)山东*证中心鉴定意见、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台账等书证证实,济宁新世纪花园12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产在2006年4月的市场价格为45.9846万元。
(8)证人苗*甲(李*甲同事)证言证实,2005年,李*甲曾告诉她在烟台开发区给曹*买过一套房子。2014年春天,她与李*甲一起去找曹*,曹*提出要李*甲济宁新世纪花园的房子,李*甲同意,同年10月,李*甲让她将该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子钥匙等物品交给了曹*。
(9)证人杨*(山东*工程公司员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经**介绍,他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甲新世纪花园的房子,曹*将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子钥匙等物品都给了他,并让把房款交给李*甲。他已搬到该房子居住,但还未来得及缴纳房款,曹*就案发了。
(10)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证实,2005年8月,李*甲以46.5845万元购买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房屋一套,2014年4月该房屋被出售。
(11)被告人曹*对收受李*甲现金2万元、价值8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要求李*甲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14.0154万元购买特定关系人张*甲房屋一套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山*限公司在承揽里彦电厂、曲阜圣城热电、嘉祥电厂的脱硫除尘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其子曹*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马*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1.认定曹*为山东山*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马某甲(时任山东*境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2005年,山*公司承揽了里*电厂3号机组脱硫工程。2005年至2006年,在圣*电、嘉祥电厂脱硫除尘工程招标前,为承揽到工程,他多次找到曹*提出想要承揽工程,让其给予关照。2005年6月份,曹*让其参加了里能集团的党委扩大会议,并推荐公司的半干法脱硫技术,在曹*的支持下确定将来曲阜电厂和嘉祥电厂使用其公司的技术,后公司中标,顺利承揽到上述两个工程。
(2)证人张*乙(里*电厂职工)证言证实,2005年,里*电厂3#机组脱硫改造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曹*直接安排马某甲的山*公司承揽施工。
(3)证人王*甲(时任里*团副总裁)证言证实,2005年6月份,里*团研究曲*热电和嘉祥电厂脱硫技术问题,曹*召集他和负责脱硫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开会,会上曹*建议使用山*公司的半干法脱硫技术,他表示同意。之后,曹*为此又组织召开了一次党委扩大会,曹*让马*也列席了党委扩大会,会上,马*推介了其公司的半干法,曹*明确表示马*公司的技术成本低,效果好,建议使用。嘉祥电厂、圣城热电脱硫工程虽然进行了招投标,但招标前,曹*已经确定了使用马*山*公司的脱硫除尘技术,相当于把两个工程交由马*的公司承揽。
(4)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工作呈报、合同审批单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山东山*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所属企业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被告人曹*对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山*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所属企业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马*甲所送人民币共计235万元的证据
(1)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为了在竞标时得到曹*的关照及感谢曹*在工程发包、施工和付款过程中给予的帮助,2005年5、6月份,他送给曹*2万元;2005年11月左右,他借曹*到北京做心脏搭桥手术的机会送给曹*3万元;2005年下半年,他送给曹*6万元;2006年,曹*的儿子曹*在北京买房,他为其支付房款210万元,曹*写了两张借条,但这笔钱不是借给曹*的,就是送给曹*买房子的。曹*出事后,曹*要求他如果办案人员问起210万元的事情,就说这笔钱已经分两次还了,但实际曹*根本没有还钱;2006年底,他送给曹*6万元;2007年端午节前后,他送给曹*5万元;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他每次送给曹*1万元,共计3万元。送给曹*的钱都是从山大*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出的,账外资金主要是通过山*公司钢材供应商吴*虚开发票套取的钢材款。
(2)证人曹*(曹*之子)证言证实,2006年5月底,他在北京买房时,父亲曹*安排他联系马*甲,马*甲给其210万元,他购买了2套房。为避免以后有麻烦,他给马*甲写了借条,但他知道马*甲公司在里能集团有脱硫工程,需要父亲的关照,马*甲是趁机给父亲送钱。他将两套房出售后将其中的200万元作为投资款与朋友在黑龙江绥化做房地产项目。
(3)证人张*(曹*秘书)证言证实,2006年底,曹*在北京给他6万元现金,让他去新疆买玉石。当时曹*说钱是马*甲给的。
(4)证人吴某丙(济南*易公司经理)、陈*(山大*公司采购员)证言证实,马*甲通过吴*公司虚开钢材款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5)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等书证证实,马*甲于2006年6月13日向曹*汇款190万元、8月12日汇款20万,共计210万元。
(6)记账凭证、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实,2006年6月15日、23日,曹*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西里5号院购买两套房子,房款共计208.6164万元,后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将该两套房子出售。
(7)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借条,借条系从曹*处扣押,经查,借据上所载明曹*借马*甲200万元的内容不属实,系曹*为掩盖曹*收受贿赂出具。
(9)被告人曹*对收受马*甲235万元贿赂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限公司向里彦电厂销售燃煤机设备、承揽曲阜圣城热电厂的脱硫除尘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其子曹乙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乙给予的欧元3.2万元、人民币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6.4864万元。
1.认定曹*为上海*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李*乙(上海*投资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2002年8月,在曹*的支持和帮助下,里能集团下属的里*电厂购买了其公司1000多万元的设备;2005年,承揽了圣城热电2号机组的脱硫项目。嘉祥电厂脱硫、除尘项目招标前,其多次向曹*提出让其帮忙,曹*答应帮忙,但公司未中标。
(2)证人何*甲(时任里*发电厂二期续建筹建处副总工程师)证言证实,2002年,经曹*决定,里*电厂购买了李*乙上海*备公司的燃煤机组设备。虽进行了招投标,但招标前,曹*已决定使用中*司的设备,评标前,时某甲将该决定告知了评标人员,让评标时按照曹*的意思办。
(3)证人时某甲(时任里*电厂副厂长、筹建处副主任)证言证实,2002年,按照曹*的决定,里*电厂二期续建工程购买了上海*公司代理的燃煤机组设备。招投标仅是形式,曹*在评标前要求评标组对上海*公司有所倾斜,评标组按照曹*的要求给上海中芬评了高分,后上海中芬中标。
(4)证人棣*甲(时任里能集团物资分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02年8月份,李*乙的上海*公司向里能集团里彦电厂销售设备有没有经过招投标,其不清楚,但未经过里能集团物资分公司招投*集团所属电厂都是法人单位,可以自主采购、自行组织招投标。
(5)证人常某(时任曲阜*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6年期间,曹*要求从山大*公司中标的圣城热电一期工程2220MW脱硫工程中把2号机组脱硫工程拿出给李*乙上海*公司,为从形式上合法,按照曹*的安排圣城热电又组织了一次招投标,实际只是履行一个程序。
(6)证人王*乙(时任曲阜*限公司运行副总工程师)证言证实,曹*决定让李*乙的上海中*限公司负责圣城热电2号机组脱硫工程的建设,为了形式上合法,还组织了一次招投标,但只是履行了程序。
(7)买卖合同、合同会签单、付款凭证、技术评标报告、工作呈报、评估意见、投标文件、2#脱硫岛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书证证实,上海中*限公司向里彦电厂销售设备、承揽曲阜圣城热电工程的情况。经查,购买设备的合同会签单上有曹*的签字。
(8)被告人曹*对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上海中*限公司向里彦电厂销售设备、承揽曲阜圣城热电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李*乙3.2万欧元、50万元人民币的证据
(1)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为了承揽里*团的工程和销售设备,2002年,他与曹*等人去欧洲考察烟气脱硫工程期间送给曹*2000欧元。同年,曹*安排其带着*政部驻山*派办和省物价局的领导到欧洲考察,他托曹*给曹*3万欧元。2005年春节前,曹*说办学校欠了不少工程款,让其给50万元,此前,曹*让其多关照曹*。他将50万元转给了曹*提供的济宁巨*有限公司的账户,后曹*把发票汇给他,他用该发票在公司平了账。之后,他将给曹*50万元一事告诉了曹*。2010年底,山东省检察院找其调查曹*的经济问题,害怕事情暴露,就想将50万元要回。从2011年开始,他就让曹*还钱,但曹*一直不理会。2013年10月,他派公司副总陈某甲去催款,曹*才将该款退还。
(2)证人曹*(曹*儿子)证言证实,2002年,李*乙给其3万欧元让转交给父亲曹*,后他告诉了父亲;2005年,他向李*乙要50万元用于所办私立学校的建设,并找任某甲从济宁*制造公司开了几张发票给了李*乙,后李*乙通过任某甲转给他50万元,他将李*乙给其50万元一事告诉了父亲。2011年,李*乙跟他说检察院工作人员找其调查曹*的经济问题,怕出事要求把50万元退还,他告诉了曹*,曹*让凑钱退给李*乙,但其一直拖着,没有给李*乙。2013年,李*乙公司一个陈姓副总到他办公室催要,后他将50万元退给了李*乙。
(3)证人任某甲(济宁*制造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05年2月,曹*通过其公司账户走账,公司接收了李*乙转入的50万元,后他转给了曹*,并按曹*要求开具了6张增值税发票。
(4)证人陈*(上海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10月,李*乙称曹*从公司拿走50万元,检察院已开始调查,并安排他将50万元从曹*处要回,钱打到了李*乙提供的账户。
(5)证人许*甲(上海中*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实,通过查看该公司明细分类账及凭证,2005年2月5日,公司预付给济宁巨*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巨能钢结构公司先后给其公司出具6张合计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该50万元已平账。
(6)证人刘*甲(时任山东*理局里能分局财务处长)证言证实,2002年10月,曹*安排其陪着*政部驻济办和省物价局的领导到欧洲旅游,旅游费用如何解决的不清楚。
(7)银行明细、银行凭证、增值税发票及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2005年2月,上*公司转给济宁*制造公司50万元,后任某甲取款50万元交给曹*。2013年11月21日,曹*转给李*乙50万元。
(8)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2年,曹*在海南省澄迈县购买盈*业公司开发的鲁能海蓝福源东三区一期7号楼1单元4层5A02号房产一套,花费57.1115万元。
(9)机票、车票等书证证实,2002年,曹*等人出国的费用由上海中*限公司承担。
(1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实,曹*收受贿赂时3.2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6.4864万元。
(11)调查笔录证实,2010年10月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因曹*经济问题向李*乙进行过调查。
(12)被告人曹*对收受李*乙3.2万欧元、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2001年至2004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济宁正*限公司承揽里彦电厂北亢水源地给水工程、王*水源地给水工程、曲阜圣城热电给水工程、嘉祥新佻河电厂给水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从而帮助其姐曹某甲获取正*司给予的奖励款,共计人民币86.916555万元。
1.认定曹*为济宁正*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曹*(曹*姐姐)证言证实,2000年9月,她从济*集团退休,被返聘后总经理房*甲安排其到正*司工作。被返聘后她主要负责帮着协调正*司和里*团的关系,帮着承揽到里*团的工程。集团公司的人都知道她和曹*的关系,乔*甲去里*团联系工程时曾让其带着找过几次曹*,去协调预付款、施工中协调关系也都带上她,为拨款一事她曾找过张*和常*。她被返聘到正*司期间,在里**公司二期续建厂外补水工程招投标前,她曾带着乔*甲找过曹*;在嘉祥新挑河电厂给水工程和曲阜*厂厂外供水工程招投标前,她参与了洽谈,通过曹*帮忙,正*司承揽了上述工程。
(3)证人乔*甲(时任济宁正*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曹*的弟弟曹*是里能集团总裁,里能集团有很多工程,为了能让曹*通过曹*给公司承揽更多工程,供*总公司于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对承接外协工程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为公司联系外协工程,并已承接到工程者,按工程结算纯利润的10%奖给联系者;对提供有效工程信息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提供提成奖励。曹*通过曹*的关系帮正通公司承揽了里*电厂二期厂外供水工程和二期续建厂外补水工程、嘉祥新佻河电厂供水工程和曲*热电厂的厂外供水工程,按照奖励办法全部给予了曹*奖励。在承揽里*电厂二期续建供水工程过程中,曹*曾带他找过曹*,他向曹*提出希望承揽工程,曹*将承揽到工程公司按工程利润的10%给她提成一事告知了曹*,曹*表示同意,让他跟里能集团当时负责工程的工作人员联系,并且承诺只要工程干得好,里能集团的工程以后都会交给他们干。
(5)证人张*(时任**新佻河电厂筹建处总经济师)证言证实,2004年,里能集团建设嘉*新佻河电厂给水工程,招投标前,曹*向他和王*甲提出将该工程交给正*司承揽。
(6)证人王*甲(时任里*团副总裁)证言证实,2004年,嘉祥电厂供水工程招投标前,曹*把他、张*、常*叫到一起,要求把嘉祥电厂、曲阜电厂的供水工程交给正*司干。曹*的姐姐曹某甲原来是供水集团的职工,后曹某甲也积极参与到与正*司关于这两个工程的谈判中。
(7)证人常某(时任曲*厂筹建处总经济师)证言证实,2004年,曹*提出把嘉*新佻河电厂和曲*厂的给水工程全部交给正*司建设,并安排他和王*、张*、曹*一起找正*司乔*洽谈,后正*司顺利中标。
(8)证人房某甲(时任济宁*总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大约1999年,通过曹*找曹*帮忙,供水集团承揽了里*电厂二期供水工程。此时曹*处于退休阶段,为了通过曹*找曹*承揽更多工程,就没有让曹*退休,由正通给排水公司返聘。为了调动曹*的积极性,2001年3、4月份,公司出台了能帮公司承揽到工程人员进行提成奖励的暂行办法,虽然暂行办法表面上是针对所有人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曹*。因为暂行办法并不是仅针对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当时曹*已经退休,但该办法把曹*也纳入了范围,事实上这种奖励就是按照利润提成。其在任时,只有曹*因承揽工程得到了奖励。公司能承揽到里*团的工程,是由于曹*和曹*的特殊关系。
(9)供水工程合同、付款凭证、中标通知书、审计报告、合同会签单等书证证实,济宁正通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所属企业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10)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济宁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所属企业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获取奖励款86.916555万元的证据
(1)证人曹*甲证言证实,正通公司按照供水集团总公司出台“为公司承揽到工程项目的,公司从毛利润中拿出10%奖励给承揽到工程的个人”分别给其支付了奖励提成。2003年,她从奖励中拿出1万元给了钱某甲。
(2)证人赵*(时任济宁正*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实,曹*退休被返聘后帮正*司承揽了不少工程,公司给曹*支付了奖励。通过查看财务账目,就嘉祥电厂供水工程和曲阜电厂的供水工程一共支付给曹*108万元的外协工程奖,税后金额是87.716555万元。
(3)证人乔*甲证言证实,公司按奖励办法给曹*支付了奖励款,除曹*外,只是个别人给公司提供过信息,奖励了二三千元。
(4)证人张*(时任济宁正*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其接替乔*甲任正*司总经理后,曹*曾到公司要过没支付完的奖励款。
(5)营业执照证实,济宁正*限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
(6)会议材料及《关于对承接外协工程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等书证证实,2001年4月18日,济宁*总公司对为公司联系外协工程,并已承接到工程的人员按工程结算纯利润的10%给予奖励,对提供有效信息工程的,按工程总造价的3%进行奖励。
(7)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济宁正*限公司支付曹*外协奖励的情况。
(8)个人履历表证实,曹某甲系济宁*总公司的职工,2000年12月退休。
(9)被告人曹*对其姐曹某甲因承揽到工程收到奖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并提出“济*集团的奖励办法现仍实施;对承揽到工程、争取到项目的人员进行奖励是通行做法,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的辩护意见。
1.《济宁市任城区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证实,任城区招商引资给予奖励的条件等情况。
2.证人伊*(济宁*工会副主席)证言证实,济*集团2001年4月18日出台的《关于对承接外协工程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没有修改,也未废止。
3.证人王*(济*集团党委书记)证言证实,《关于对承接外协工程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是否仍在适用其不清楚,也未见过废止文件。
(五)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水*限公司在承揽里彦电厂主机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谢*甲给予的现金6万元、价值5.4万元的手表两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1.4万元。
1.认定曹*为中国水*限公司在承揽里彦电厂主机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谢*甲(时任中国水*限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证言证实,1996年至2007年,通过曹*帮助,中国水*限公司综合业务处、物*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司及北京*技公司分别以中国水*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揽了里*电厂机组设备成套业务、里*电厂二期机组部分辅机成套业务、里*电厂二期续建工程机组三大主机、里*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机组咨询服务、曲阜圣城热电一期工程机组设备成套及现场服务、曲阜圣城热电一期工程机组主辅机监造、曲阜圣城热电一期工程机组进口四大管道供货等业务,并向华能嘉祥电厂供应了IP转换器。2005年,曹*联系其称国外有个项目,有3台80万千万的机组闲置,欲通过公司做代理商进行采购,但该业务未做成。
(2)证人王*甲(时任里*团副总裁)证言证实,经曹*介绍,1995年底或1996年初,谢*甲所在中国水*限公司承揽了里*电厂2台5万千瓦机组设备成套合同。1998年至2004年,在曹*的安排下,中国水*限公司又签订了里*电厂二期机组部分辅机成套设备承包及设备成套服务、里*电厂二期续建工程2140MW机组三大主机设备、三期扩建工程2300MW机组服务协议等业务。这四个业务都经过招投标程序,第一个业务是曹*介绍谢*甲负责设备招标成套的事情后开展招标工作,后三个业务都是曹*安排谢*甲负责的,鲁*狱和里*团的一切事情都由曹*说了算。
(4)合同、财务开支审批单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中国*资公司与里能集团所属企业业务往来及款项支付情况。
2.认定曹*收受谢*甲现金6万元、手表两块的证据
(1)证人谢*甲证言证实,为承揽到业务和表示感谢,1999年初,她送给曹*现金3万元;2001年上半年,她送给曹*现金2万元;2003年,她安排谢*乙送给曹*两块手表,价值共5万多元;2005年底,她送给曹*现金1万元。
(2)证人谢*乙(时任中国*公司综合业务处副处长)证言证实,2003年,谢*甲安排其购买了两块“欧米茄”手表送给了曹*,每块手表2.7万元。其对检察机关扣押的两块手表进行了辨认,系其送给曹*的。
(3)物证手表两块、欧米茄手表价格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证实,两块欧米茄手表均已扣押在案,每块价值人民币2.7万元。
(4)被告人曹*对收受现金6万元、价值5.4万元手表两块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天*公司在承揽山*集团三期工程招待所实木门、窗套安装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接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戊为其住房进行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556万元。
1.认定曹*为天*公司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李*戊(天*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里*团有门窗安装工程时,他都事先跟曹*打招呼,在曹*的帮助下,2004年至2007年,天*公司承揽了新*矿院内综合办公楼、里*团三期工程招待所及生产办公楼、嘉祥电厂留勤楼、曲阜电厂宿舍楼及办公楼、任*狱、里*办公室、鲁*办公楼、鲁*监狱办公楼木门、窗制作安装等工程,并及时结算了工程款。
(3)合同会签单、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济宁*有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下属企业木门等工程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4)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济宁*有限公司承揽里能集团下属企业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接受李*戊为其房屋装修的证据
(1)证人李*戊(天*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为表示感谢及承揽到更多工程,2003年9月,他为曹*在舜泰园小区9号楼901的房子安装了木门、门套、窗套、踢脚线等,价值1.5万余元;2006年9月,他为曹*在嘉祥县梁宝寺镇曹南村的房子制作并安装了木门、木窗,铺了复合地板,一共花了7.5万余元。
(2)装修房屋的门窗的照片证实,李*戊为曹*在其嘉祥老家制作安装的木门、窗及木地板的情况。
(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房屋装修费分别为1.4176万元、7.238万元。
(4)被告人曹*对其接受李*戊为其房屋装修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七)2000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王*丙儿媳安排工作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崔*、王*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认定曹*为王*丙儿媳安排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陈*乙(时任里*电厂副厂长)证言证实,2000年,曹*给其打招呼,并安排王*的儿媳到里*电厂三产企业鲁*公司上班。
(2)证人王*(王*之子)的证言证实,2000年,父亲王*通过曹*将其前妻吴某丁安排到了鲁*公司。
(3)证人吴某丁(王*丙儿媳)的证言证实,大约2000年初,王*丙通过曹*将其安排到鲁*总公司电缆分公司工作。
(4)职工履历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介绍信等书证证实,2000年2月,吴*调入济宁*总公司工作。
(5)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王*丙儿媳安排工作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王*、崔*2万元的证据
(1)证人崔*(济宁*施工队经理)证言证实,2000年,他和王*因王*儿媳到里能集团工作一事送给曹*2万元。
(2)被告人曹*对收受崔*、王*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八)2006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崔*为其在里*团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崔*给予的现金5000元,接受崔*支付建设住房人工费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5万元。
1.认定曹*承诺为崔*承揽里能集团工程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崔*(济宁*施工队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7、8月,其为曹*翻盖了老家住房,曹*答应以后安排他承揽里能集团的工程。
(2)被告人曹*对其向崔*甲承诺帮助其承揽里能集团土建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崔*给予的现金5000元,接受崔*支付建设住房人工费5万元的证据
(1)证人崔*甲证言证实,2006年7、8月,其为曹*翻盖老家住房,并支付了5万余元劳务费;2006年10月,为搞好与曹*的关系,承揽到里*团的工程,他趁曹*母亲百岁生日之机送给曹*5000元礼金。
(2)证人艾*甲(施工人员)证言证实,2006年7月,崔*甲安排他对曹*的旧房子进行翻修,后崔*甲给了5万多元的人工费。
(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涉案房屋翻建工程的人工费为5.616万元。
(4)被告人曹*对收受崔某甲5.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九)2002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承揽里彦电厂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工程师吴*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认定曹*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承揽里彦电厂工程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吴某甲(时任山*一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实,1998年底,其所在山*一公司承揽了里*电厂二期发电机组的厂内建筑安装工程,在建设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曹*给了大力支持与关照。
(2)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1998年11月,山*一公司承揽了里*电厂二期2130MW燃煤发电机组厂内建筑及安装工程。
(3)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承揽里彦电厂工程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吴*甲现金2万元的证据
(1)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为表示感谢,2001年,他送给曹*2万元。
(2)被告人曹*对收受吴*甲现金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2001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齐鲁*限公司下属山东*公司向山*电厂销售汽轮发电机设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给予的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6.5元。
1.认定曹*为山东*公司向山*电厂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张*(时任齐鲁*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1998年,齐鲁*限公司下属山东**设备厂承揽了里*电厂二期2台发电机建设。因里*电厂二期机组安装等配套工程总承包给了山东*总公司,在与曹*谈好后,其公司与山东*总公司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扣工程款,后通过曹*协调,没有扣款,全部进行了结算。
(2)经济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记账凭证及进账单等书证证实,1998年8月,山东*设备厂向山东*总公司出售了两套汽轮发电机,该设备用于山*电厂二期工程2135MW项目。
(3)新河煤炭地下气化发电示范工程机组发电机买卖合同、变更函等书证证实,2003年11月,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向里能集团出售了两台套设备。
(4)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山东*公司向山*电厂销售汽轮发电机设备等方面提供帮助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张*戊美元1000元的证据
(1)证人张*戊证言证实,为全部结算工程款及争取嘉祥电厂业务,2001年,在瑞士考察期间,他送给曹*1000美元。
(2)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证实,曹*收受贿赂时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76.5元。
(3)被告人曹*对收受张*戊美元10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1995年至2005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鲁西监狱陈*乙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乙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十二)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鲁西监狱张*己在工作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受张*己给予的购物卡、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4.3万元。
(十三)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鲁西监狱刘*甲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承揽车间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刘*甲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十四)2005年秋,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鲁西监狱孔*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孔*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十五)1999年至2005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鲁西监狱庞*甲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庞*甲给予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6万元。
(十六)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里能监狱分局张*丙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张*丙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十七)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任城监狱在建设和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朱*、庞*、徐*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十八)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任城监狱朱*甲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朱*甲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
(十九)2004年,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戊在工作调整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戊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1.认定曹*为单位干警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陈*、王*、张*、刘*甲、孔*、庞*、张*、朱*、王*等人(均系曹*单位干警)证言证实,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承揽工程等方面,其各自得到了曹*的关照和帮助。
(2)证人闫*甲(时任山东省*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证言证实,里能分局成立前,曹*兼任鲁*狱、鲁*监狱、邹*狱的党委书记、监狱长时,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命都由曹*决定。里能分局成立后,曹*作为里能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意见非常关键。陈*、王*、张*、朱*、孔*、庞*、张*、刘*甲等人的提拔或岗位调整均离不开曹*的关照,都是曹*决定的。
(4)合同会签单、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经查,会签单上有曹*签字。证实2003年1月1日,山东*限公司电力修造分公司承揽了山东里*限公司碎煤机室及输煤系统改造工程。
(6)关于山东*理局设立省监狱管理局里能分局及所辖监狱的批复证实,2003年8月,山东*理局里能分局设立,里能分局与鲁西、邹城、鲁宁、任城四所监狱是上下级隶属关系。
(7)被告人曹*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陈*、张*、刘*甲、孔*、庞*、张*、朱*、王*等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认定曹*收受单位干警贿赂的证据
(1)证人陈*、张*、刘*甲、孔*、庞*、张*、朱*、王*等人的证言证实,为谋取关照和表示感谢,多次送给曹*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其中,1995年至2005年,陈*先后2次送给曹*现金共计3万元;2001年至2007年,张*先后14次送给曹*购物卡、现金,共计4.3万元;2002年至2007年,刘*甲先后6次送给曹*现金共计7万元;2005年秋,孔*送给曹*现金2万元;1999年至2005年,庞*先后13次送给曹*购物卡共计2.6万元;2004年至2006年,张*先后2次送给曹*现金共计2万元;2003年至2007年,朱*、庞*、徐*等人先后2次送给曹*现金共计3万元;2003年至2007年,朱*先后9次送给曹*现金共计1.4万元;2004年,王*送给曹*现金5000元。
(2)被告人曹*对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证实,他没有给李*、马*、李*、吴*、张*、孔*、张*、朱*甲任何财物,与这些人员之间不存在人情往来。
2004年,被告人曹*担任山东*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期间,山东*限公司收到安徽阜*程公司支付的利润回报1400万元,并存入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账户,至2006年9月,余额为1186.37727万元。曹*安排人员将上述款项转入以安徽阜阳市颖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安排曲阜*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常*保管,后款项在曹*安排下部分用于支付鲁西大厦装修费,部分转入里能*程公司。2006年12月,中国*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出资组建华能山*限公司,双方出资比例各为50%,常*的工作关系从曲阜*公司转入华能山*限公司。2007年6月,被告人曹*被免去山东*限公司总裁职务后,并未安排常*将保管的剩余款项上交里能集团。其后,常*就如何处置该款项向曹*请示,曹*让常*继续保管。2007年10月,根据曹*安排,常*将100万元借给凯**限公司,2008年6月,凯**限公司归还。因安徽阜阳市颖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已注销,经曹*同意,常*将该100万元转入任某甲的济宁*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2月,按照曹*的安排,常*让任某甲将30万元转入曹*实际控制的英大新能源公司。
(一)证人证言
3.证人葛*(时任中*公司会计)证言证实,2006年9月,杨*安排他保管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的一个账户,他从刘*丙处接管了320余万元的单据和一个内有1100多万元的账户。不久,曹*安排他将保管的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的账目和资金交给了常*保管,并让其以安徽阜阳市颖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开了银行账户,将筹建处账户内的资金转到了颍*司账户。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建行账户里的钱是里能集团的公款。
4.证人陈*、冯*、庞*、闫*甲(时任里*党委委员)、王*己(时任里*团副总裁兼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主任)证言证实,2004年7、8月份,曹*在里*党委会上提出,将李*丙阜阳颍东安装建筑公司给予里*团的1400万元利润回报用于富丽华大厦的装修,王*己、吕*、王*戊负责装修的工作。不久,里*团成立了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具体组织实施富丽华大厦的装修。里能国际大厦筹建处是里*团为装修里能国际大厦而设立的一个临时性机构,筹建处人员是里*团任命的,装修资金也是里*团的资金。李*丙给里*团1400万元返利款属于里*团的公款。里*党委成员对装修里能国际大厦一共花了多少钱,1400万元是否还有剩余的情况不知情。
5.证人党某甲(时任里能*公司装饰部经理)证言证实,在曹*的安排下,他从常某处领取了510余万元用于支付鲁西大厦装修款。
7.证人杨*(时任华能*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证言证实,里能集团的里能电力工程公司主要承揽嘉祥电厂的一些工程,里能电力工程公司转包给李*的安徽阜*装工程公司,同时收取李*的管理费。
8.证人吴*(英*源公司财务主管)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份,曹*安排他从常*处支取100万元借给凯**限公司使用,转账支票是安徽阜*程公司开出,2008年6月份,凯**限公司把100万元转账支票给了他,他给了常*。凯**限公司给了3万元利息,他给曹*1万元,自己留了2万元。2013年春节前,英*源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曹*筹钱,后从任*的银行账户上转到英*源公司账户30万元。青海*公司是曲阜圣城热电项目的总承包商,青*电将其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了中能电*司,中能电*司后将大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李*的安徽阜*装工程公司,工程总量接近2亿元。
9.证人任某甲(济宁*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08年6月份,常*将济宁*公司一张100万元的支票转账背书到了济宁*有限公司,并让他写了借条。2013年2月份,常*让他从100万元中拿出30万元打到了山东英*有限公司,他安排弟弟任**转账。剩余的70万元仍在其公司。
10.证人闫某乙(时任英*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时任英*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曹*(时任英*源公司工程师)证言证实,曹*持有英*源公司64%的股份,是英*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股份由曹*代持。2013年2月份,英大公司资金比较紧张,曹*从外面弄了30万元,用于给员工发工资了,具体钱怎么来的不清楚。
11.证人李*己(时任里能分局局长、里能*公司总裁)证言证实,2006年1月,其接任曹*担任里能分局局长,2007年6月,其接任曹*担任里能集团总裁,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曹*只担任里能集团所属企业董事,但没有退休,2008年5月份,省监狱管理局下文免去曹*所有的职务。鲁西大厦的装修是曹*在职时负责的,具体过程他不清楚,对常*保管的里能集团的账外资金的事情,曹*和常*都没有向他汇报过。
(二)书证
3.借条、银行进账单等书证证实,2008年6月30日,济***限公司向济宁*有限公司打款100万元。
4.汇兑来账凭证、记账凭证及收据等书证证实,2013年2月1日,任德清农行账户转给英*源公司中行账户30万元,记入英*源公司其他应付款账目。
5.施工合同、结算报告、施工措施签证单等书证证实,李*的安徽省*工程公司在里能集团承揽工程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曹*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0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并提出“常*自山东*限公司离职后,没有主动向单位上交保管的账外资金,也未向曹*汇报请示,曹*对此担责有失公允”的辩护意见。
2.人员移交花名册证实,2006年12月21日,曲*热电的在职职工移交给华能山*限公司的名单,其中包括常*。
经庭审举证质证,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予以采信。但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山东*限公司与中*集团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人员变化等情况,并不能证实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实,山东*理局里能分局负责鲁西监狱、邹*狱、鲁*监狱、任城监狱的管理工作。里能分局和里能集团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里能集团管理里*电厂、里*煤矿、新*矿、嘉*厂、鲁*矿等企业。
2.工商登记资料、山*贸委鲁经贸企字(2001)268号文件等书证证实,山东*限公司于2001年设立,系国有独资公司,山东里*限公司、曲阜*限公司、华能*限公司系其子公司。集团公司对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具有经营权,对子公司和参股成员按其投入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和重组的权利。
3.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干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书证证实,1995年至2003年,曹*先后担任鲁*筹建处主任、党支部书记,鲁*狱、邹*狱、鲁*监狱监狱长及党委书记、山东里*司党委书记。2003年12月任山东里*司党委书记、总裁(法人代表),负责和主持山*集团的全面工作。2004年1月任山东*理局里能分局局长,2004年7月任里*党委书记;2005年3月任山东*理局党委委员,2006年2月免去山东*理局里能分局局长职务、党委书记职务;2007年6月免去山*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
4.户籍证明证实,曹*个人基本情况。
5.侦破案件说明及山*纪委关于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曹*在省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坦白交代了已掌握的其收受李*甲房产一套、通过其子曹*收受李*乙50万元贿赂和涉嫌贪污100万元公款的事实,曹*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6.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款项共计人民币830万元及“欧米茄”手表两块(价值人民币5.4万元),查封济宁新世纪花园12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
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2.关于辩护人所提“认定曹*构成贪污罪尚存诸多疑点”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曹*安排常*保管安徽*筑公司给付里能集团的资金,除曹*和常*外,里能集团其他人员对该笔资金的剩余情况均不知情;曹*在里能*公司总裁一职上卸任时未安排常*将该款上交里能集团,其后在常*请示如何处置该款时,亦未安排常*上交,而是安排常*继续保管,其控制支配该笔资金;在凯**限公司将100万元归还后,经其同意,又安排常*将100万元转入任某甲公司账户,对此除曹*与常*,里能集团其他人均不知情,将100万元予以隐匿,致使100万元脱离里能集团控制,并将其中3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曹*自在职至卸任后对常*保管的账外资金始终具有控制支配权,其职务行为具有延续性,仍对该款负有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至2033年2月26日止。)
二、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百六十五万二千零一十六元零角五分、欧米茄手表两块及济宁新世纪花园12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屋一套,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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