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商联规[2024]4号2024-9-21
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要求,更好实施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1日
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黑龙江省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标注,挂绿色车牌)。
第四条个人消费者置换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8万元;置换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3万元。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置换更新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各地政府消费券购车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需在细则印发之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应在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二)申请人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
(四)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不予认定);
(六)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不予认定);
(七)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第五章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以2023年各市(地)机动车保有量作为测算因素,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确保汽车置换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各市(地)应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商务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政策执行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地)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地);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总资金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改委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将资金缴回省级财政。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