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2)社保信息查询等业务需要用户实名等级为中、高级实名用户,请按浙江政务服务网要求进行实名认证。金华市本级暂未开通办事大厅现场认证服务;

二、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

答:(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携以下资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①一照一码、五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

②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③非一照一码、非五证合一、非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个体工商户单位参保登记:

①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②非一照一码、非五证合一、非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登记:

①一照一码的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②非一照一码的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社团单位参保登记:

①一照一码的社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②非一照一码的社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携地税部门已审核的《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或《社保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办理表》;办社会保险中断终止所需的相应资料办理。

(三)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1.一照一码、五证合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三证合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地税变更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非一照一码、非五证合一、非三证合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地税变更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一照一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地税变更表》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非一照一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地税变更表》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6.一照一码的社团:《地税变更表》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7.非一照一码的社团:《地税变更表》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三、单位如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

四、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断?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社团、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中断: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答:

温馨提示:

◎灵活就业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后到社保大厅地税窗口领取《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再到银行网点签定扣款协议,每月月底前在协议书指定的缴费账户中存入足够支付本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款项,由地税部门按规定扣缴。缴费工资基数本人要求作变动时,请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到市社保局重新核定,逾期不申报的,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统一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次月生效,欠费3个月自动中断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动中断。

◎医疗保险中断人员,请及时续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否则将影响您的医疗待遇享受。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中断?

答:灵活就业人员需暂停缴费时,在缴清欠费后于当月25日前(遇节假日适当提前)携本人身份证、个人中断缴费申请或在异地参保的社保机构证明办理。

七、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户口簿原件(办理转入手续时提供);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办理转入手续时提供);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户口簿原件(办理转入手续时提供);3.《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办理转入手续时提供);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户籍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初中和小学的非市区户籍学生;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市区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1.市区居民(金华市区户籍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残联办理参保登记。

2.在校学生: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学校负责参保学生登记信息录入工作,部(省)属学校和市属学校,向市社保局申报参保,其它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

3.外来人员:参保范围内的非市区户籍外来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证、参保人员配偶或父母在金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的证明,到居住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1.市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每人每年缴纳500元(财政补助1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二每人每年缴纳300元(财政补助700元);未成年人按缴费标准二每人每年缴纳300元(财政补助700元)。

2.在校学生:在校学生按缴费标准二每人每年缴纳200元(财政补助460元);

3.外来人员:非市区户籍人员(除在校学生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700元。

十一、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答:1.市区居民、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与银行签订基本医疗代扣协议的,请在每年6月底前在相应扣款账号中存足应缴的医保费(为便于银行扣缴,请在6月27日前存足应缴费用)。未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到关联银行各网点签订代扣协议,并及时存足应缴的医保费。签订基本医疗代扣协议确有困难的,可在缴费期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成泰银行的各网点和金华银行的部分网点现金缴费。城乡居民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统一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费。

2.在校学生:学校负责本校学生(除困难家庭学生外)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的收缴工作(收缴时向学生提供票据)。每年9月30日前,将个人缴费资金缴入指定的账户。困难家庭学生,学校应单独造册,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于9月2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其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资金,由主管政府财政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划拨到指定的账户。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何时缴费?缴费后何时可享受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的,设立等待期,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新生儿如何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何种待遇?

答:(一)新生儿参保流程:

1.户籍新生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府、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开具参保登记单。非本市户籍新生儿凭户口薄、居住证、参保人员父母在金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的证明,到居住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凭所开具的参保登记单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成泰银行的各网点和金华银行的部分网点现金缴费。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统一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费。

3.缴费后再提供参保人一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和户口本复印件到金华银行任一网点申请社会保障卡。新生儿出生30天内有住院需报销的可带以上资料及住院证明(诊治证明)到市社保局一楼金华银行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当天即可领卡。

(二)新生儿待遇享受:

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参保并缴纳当年居民医保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新生儿2016年7月1日出生,2016年7月1日至7月30日之间参保并缴费的,2016年度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新生儿2017年6月30日出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参保,待遇如果想从2017年6月30日开始享受,那就得缴纳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两个年度的医保费用,待遇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出生后30天以上、180天以内办理参保并缴费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新生儿2016年7月1日出生,2016年8月1日参保缴费的,2016年度待遇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十四、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十五、目前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

十六、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单位盖章),有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还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有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还须提供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

十七、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有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还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有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还须提供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

十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可以提前五年退休,其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年限为8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年限为9年以上,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年限为10年以上。

十九、病退、退职的人员办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为因病退休;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为因病退职。

二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新人”、“中人”怎么理解?

二十一、职工符合养老退休条件,医疗待遇如何选择?

答: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年递增8%确定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继续按月缴纳,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也可中断职工医保,转缴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二、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可否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

答:根据浙人社发〔2013〕24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十三、企业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费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二十四、如何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申领人与去世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申领人与去世人的身份证、去世人的银行账户(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账户并加盖公章)。属于在职死亡类型人员的,还需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含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二十五、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本人不愿续交、也不愿意转保,并提出退保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时需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地银行卡或存折)、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含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异地有缴费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异地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答:金华市区在校学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参保对象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十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可享受医保待遇?

答:由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例如单位为张某3月10日办理参保手续,4月起开始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5月1日起张某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设立等待期,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例如王某3月10日办理参保手续,4月起开始连续缴费至9月,10月1日起王某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二十八、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职工参保缴费满6个月的人员,中断参保后,在一年内再次参保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经批准,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九、到医院看病如何报销?

答:正常享受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

在市区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职工、市本级大学及高中学生(含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学生)和开发区城乡居民到市社保局报销,其他区的城乡居民到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正常工作日均受理报销业务,因年度结账,参保人员(除在校学生)一个医保年度内所有发票在6月20日前报销,6月20日~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于下一医保年度7月份报销。

三十、社会保障卡制卡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三十一、药店买药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在金华市区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时,慢性病种参保人员和有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参保职工可以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药店刷卡结算。

三十二、在金华市区外哪些医疗机构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

三十三、医疗费用报销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一)报销票据资料(所有报销资料需提供原件并加盖医院章):

1.普通门诊报销(异地限个人账户):发票原件、病历、处方、费用清单;

2.慢性病种、特殊病种报销:发票原件、特殊(慢性)病种专用病历本、处方、费用清单;

3.住院报销:发票原件、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转院治疗的提供《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病人转院核准表》,未经转院的需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及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外出就医情况说明表》;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外派异地工作的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须提供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生育女职工报销另需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卡及小孩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宫外孕报销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外伤病人另需提供首诊门(急)诊病历,经手术治疗的,需提供手术记录。

4.企业退休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两年一次体检待遇报销:体检发票原件。

(二)报销身份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参保人本人办理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2.由他人代办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3.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办理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及其银行账户。非监护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三十四、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学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门诊医疗费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凭病历本、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向承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报销。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其住院医疗费用,按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三十五、哪些情况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

答:1.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三十六、转院手续如何办理?

答:因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杭州、上海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的,应当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就诊医院(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广福医院、第二医院(限精神病)、文荣医院(限肾移植及移植前检查),第五医院(限皮肤病))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病人转院核准表》,科主任签署意见,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职工、市本级大学及高中学生(含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学生)和开发区城乡居民到市社保局核准,其他区的城乡居民到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转院核准需在入院前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十七、办理转院和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什么区别?

答:参保人员经核准转院后,发生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未办理转院核准手续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先自付10%,浙江省内、上海市个人先自付20%,浙江省外(除上海市)个人先自付30%后,再按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三十八、异地安置手续如何办理?

答:职工退休人员长期在异地居住,户口已转回居住地或在异地本人或配偶有房产,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登记表》一式两份,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带齐异地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有房产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

三十九、异地居住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长期在异地居住且户口未转至异地的人员,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登记表》一式两份,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开发区城乡居民到市社保局办理,其他城乡居民到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十、特殊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该病种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矮小症(该病种限未成年人)、难治性肺结核、渐冻症、戈谢病、苯丙酮尿症。

四十一、慢性病种有哪些?

答: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伴有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率失常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四十二、特殊(慢性)病种如何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职工、市本级大学及高中学生(含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学生)和开发区城乡居民到市社保局申请,其他区的城乡居民到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四十三、渐冻症、戈谢病、苯丙酮尿症如何申请?

答:参加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参加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浙江省户籍患者,须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属于保障范围病种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患者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罕见病患者每年须在12月31日前复检一次,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浙江省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一份留存。

四十四、儿童两病如何申请?待遇如何?

答:凡0-14岁患有试点疾病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市区参保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开发区城乡居民到市社保局申请,其他区的城乡居民到所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市社保局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出具审批意见,定向提交至定点医院(现阶段确定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等2家医院为儿童白血病的市级救治定点医院,确定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文荣医院等3家医院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市级救治定点医院),由医院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安排患儿入院治疗。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封顶线为16万元/年。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补偿比例应达到实际发生费用的70%;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限价的,对总额限价内的费用补偿比例应达到70%。参保儿童在非两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儿童两病的有关费用补偿待遇,享受普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十五、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对象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数额(即起付标准),市中心医院1000元;市中医医院、人民医院、第二医院、广福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减半执行。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为18万,居民为15万。职工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2.5%、95%。居民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按标准一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0)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0)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四十六、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未建个人账户的,在金华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50%,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职工为2000元,居民为1500元。在市区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异地安置和按规定办理转院的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十七、参保人员慢性病种门诊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职工为3000元,城乡居民为2000元。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报销,城乡居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报销。

四十八、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

四十九、如何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答: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可以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二次补助待遇及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有关待遇。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现每份保费100元,保额10万元,份数不限,多份保额累加计算。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中断后再次购买的,购买年限从再次购买之年重新计算。

五十、购买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1.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大额补充保险待遇与连续购买年限相挂钩,第一年购买的在大额医疗保险额度内报销60%,连续购买二年的报销75%,连续购买三年的报销90%,连续购买十年及以上的报销95%。只要有一份是连续购买的,其余多买的享受同样的报销比例。大额补充保险中断后再次购买的,购买年限从再次购买之年起重新计算。

2.二次补助待遇:参保人员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满3年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3000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在额度内予以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补助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补助50%。

五十一、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结算方式?

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仍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十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二次补助待遇什么时候可以结算?

答:终止人员(含死亡、调离金华等)在办理终止手续后直接结算。其他参保对象(除在校学生)于8月底前完成结算,在校学生于9月底前完成结算。

五十三、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在医保年度内,参加金华市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范围。

五十四、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

答:未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或者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足三年的,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含特殊、慢性病种,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起付线费用(第一年度起付线为1万元,之后年度按金华市区上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均次费用确定,以千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下同),由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一定比例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55%,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

连续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三年(含当年)及以上的,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超起付线费用,由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一定比例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其中,每年购买2份及以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5%,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五十五、不属于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有哪些

答:1.“国药准字”、“国药进字”以外的药品费用;

2.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检查、化验费用;

3.未经省、市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卫生部门备案的医用材料费用;

4.特需服务项目费用;

5.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6.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

7.特殊及慢性病种门诊中不符合该病种范围的治疗费用和中药饮片超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8.其他过度医疗消费的费用等。

五十六、外配药申请和购买流程是怎么样的?

五十七、参保人员在市区外发生的外配药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市区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外配药费用,就医结束后凭就医医院外配药处方、购药发票到承担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公司(市区目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核并按政策报销。

五十八、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哪些医疗费用?

答: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记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当年记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历年结余账户除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外,还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以及普通门诊统筹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如普通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等;

3.职工及其近亲属或配偶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如狂犬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及流感疫苗等;

4.家庭共济。

五十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以继承吗?

答: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离市区的,个人医疗账户按实际缴费月数结算后的余额转入接收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死亡的,个人医疗账户按实际缴费月数结算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六十、申请过慢性病种的医保账户年度结转时有何规定?

答:年终个人账户结转时(每年6月底),当年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从当年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已报销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六十一、金华医保个人帐户给家人共济是怎么回事?

六十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家庭共济怎么操作?

六十三、金华市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及医保待遇是怎么样的?

答:金华市区目前已形成了“一主两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即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和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为补充。具体详见下表:

六十四、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如何规定?

答:金华市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区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六十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计算工伤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标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六十六、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治疗非工伤部位的诊疗及药品费用。

六十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六十八、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十九、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十、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十一、发生工伤事故伤得较轻,费用不高,怎么申报?

七十二、怎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答:(一)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医疗费用总额大于1500元):

申报条件: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已在金华市区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且用人单位无欠费,已认定为工伤。

申报资料:

1.填报《金华市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工伤职工或亲属意见”栏由工伤职工签字,工伤职工死亡或无民事能力的由亲属签字。

2.携带资料:

(1)申请人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首次申报提交原件、旧伤复发申报时提交复印件);

①报销医疗费用,另需提供:门诊报销:发票原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药品和诊疗项目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单;住院报销:住院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经手术治疗的)。

④遭遇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人事故伤害的情形,除提供双方赔偿明细有效资料外,按不同的处理途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报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司法部门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逃逸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并提供当前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尚未追查到的证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并另行填报《金华市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申报表(第三人)》。

⑤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申请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报销,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⑦工伤职工申请旧伤复发费用报销,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二)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

申报条件: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在金华市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且用人单位无欠费;职工受伤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受伤部位为眼睛的按正常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1.《金华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名确认;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4.发票原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药品和诊疗项目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单;

5.非当日就诊的,提供旁证材料及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的,提供用工单位的事故证明。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算:

申报条件: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无欠费;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关系。

1.《金华市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名确认;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本人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申请打入用人单位帐户的,提供用人单位已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协议及支付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出院记录与身份证上的名字须相符,如不一致的请到就诊医疗机构更正,加盖医疗机构医保办或业务科室章;如已使用医保统筹基金,至医疗机构退费重新结算。

2.用人单位申请的款项打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业务支付账号(单位基本户),申报前请自行核对。如未登记或与实际不符的,企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子户或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及分户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至参保登记岗位变更。

3.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自助打印结算表。用人单位通过“金华市社会保险自助经办服务系统”自助打印;个人通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助打印。

七十三、工伤保险待遇哪些有单位负担?哪些由社保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答: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

(一)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年递减20%,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金华市长山路181号)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七十四、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如何规定?

答: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七十五、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十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十七、生育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因生(流、引)产发生的医疗补贴;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金华市区基本保险实施办法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十八、女职工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1.计划内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以增加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生育津贴。

2.计划内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计划内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七十九、生育医疗补贴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育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包括:剖宫产1800元,助产分娩12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8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八十、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什么资料?

答:1.平产、难产、剖宫产的:

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生育登记服务卡(计划内生育证明)(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3)住院发票(4)出院小结(5)本人身份证。

2.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

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生育登记服务卡(计划内生育证明)(2)结婚证(3)门诊病历或住院小结、住院清单(4)门诊或住院发票(5)本人身份证。

3.计划外妊娠后流产、引产和做计划生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单位填报《金华市区职工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支付申领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结婚证(2)门诊病历或住院小结(3)医疗费发票、门诊处方或住院清单(4)本人身份证。

八十一、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分娩。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

八十二、在异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八十三、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如何结算?

答: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再按规定与市社保局结算。

八十四、哪些情形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下列情形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八十五、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市区按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进入社区登记后,也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十六、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何部门负责?

答: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社区、自管组织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社区和有关企业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进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企业退休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给予帮困慰问,开展组织活动等各项工作;自管小组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自助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与企业退休人员和乡镇(街道)、社区联系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八十七、市区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如何进社区登记?

答:新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办理手续后次月起应及时到本人居住地乡镇、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

八十八、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后享受哪些服务和标准?

答:1.住院慰问。对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及其他重特大疾病住院人员按每年一次、每次不高于500元的标准进行实物慰问。

2.死亡人员家庭慰问。由社区对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家庭进行标准为每人次1000元慰问金及花圈的慰问。

3.日常帮困。由社区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日常帮困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

4.春节特困慰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春节特困慰问走访;

5.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定期开展面向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教育、疾病防控、文体健身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等,每季不少于1次。

6.各级退管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查询,开展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等。

八十九、目前市区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有何规定?

九十、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建立的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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