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高度重视电信诈骗防范工作;

2、积极向客户讲解防范电信诈骗的要点;

3、积极参与防诈骗技能的培训;

4、加大营业区自助服务区的巡视力度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且翻新速度快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职业化水平较高

(三)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四)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二)及时做好现场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诈骗团伙一般均集中办公,没有相对独立诈骗场所,就是聚集在一大间隔成的数个工作区域内实施诈骗行为,相互之间对对方行为均知晓,没有隐私和秘密,对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诈骗故意具有较强证明力。扣押的作案电脑、诈骗剧本、低价劣质保健品等物证,通过后续侦查提取诈骗记录,鉴定产品是否假冒、低价劣质等,以印证整个犯罪团伙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

(三)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记、银行卡、物流、产品等证据

为逃避打击,犯罪团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公司实际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不一致;使用购买的套卡收款,并及时转移资金;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件人;产品几乎全部系假冒低价劣质产品。

(四)注重言词证据和诈骗记录细节审查

通过固定上述证据,以证实诈骗团伙主体的身份,在诈骗团伙中作用地位(主犯、从犯)、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一)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而电信诈骗属于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的财产犯罪,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害人被骗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一个地区的被害人可能仅有一名或几名,且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本地公安机关受理诈骗团伙案件几乎为零,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打击涉及全国范围电信诈骗犯罪。本人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效率,应坚持主要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补充。

(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区别问题

电信诈骗案件也有产品,表象上也有交易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质的区别,如何甄别两者区别,揭开诈骗的丑恶面纱非常重要。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意图通过被害人履行获取被害人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义务,或者仅是象征性履行义务,交付部分低价劣质产品仅是用来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通过民事履约行为实现的,只不过这种履约行为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总体上,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的。

具体到个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行为人假冒的身份、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低价劣质产品、资金流向等诸多方面来认定。

(三)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问题

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犯罪,电信诈骗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价劣质产品的销售,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原因及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问题

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诈骗团伙公司规模巨大、管理规范,自己仅是普通员工,并有底薪,认为诈骗行为系公司实施,和自己无关。本人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在正常经营业务外存在犯罪行为,而非以为实施犯罪或主要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具体在诈骗团伙成立的公司,往往一开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为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以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公司仅是诈骗团伙华丽的伪装。故认定是否系单位犯罪,应从诈骗团伙公司成立目的、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分析。

(五)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其中以犯罪团伙作案为主,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应对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是电信诈骗案件中具体诈骗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最常见的两种行为模式是平行式和渐进式,[2]渐进式与平行式区别在于平行式多个行为人针对的是不同的诈骗对象,而渐进式一般是多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诈骗对象。

1、平行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2、渐进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六)帮助取款行为人行为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中,对于帮助犯证据审查与实行犯不同,其审查证据重点在于主观方面,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审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重点审查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1)通过帮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共谋或者在实行犯共谋时帮助犯是否在场;(2)是否曾参与过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3)办理银行账户(是否套卡、银行卡数量等)、汇取钱款(是否在凌晨、有无伪装等)的具体情况;(4)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单纯的雇佣等等。通过基础事实,特别是细节方面的审查来推定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共犯。如果确实无法证实有共同故意的,但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可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七)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问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J].人民法院报,2016-10-8.

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键词:刑事和解;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首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我国27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其中,自1997年至2010年,14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63320人,超过上述总数的70%。从每年的统计数据来看,1997年至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0年则以每年同比下降约12%的幅度逐年递减。但是,总体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网络犯罪比例明显上升

根据2010年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从有关方面的统计和抽样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抢劫、、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50%左右。

另外,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不断增加。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受访的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而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到92%。在犯罪类型上,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也不断增加。

(三)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以盗窃、抢夺等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从具体罪名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罪名。各省的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日趋增多,多种类型犯罪混合交织在同一罪犯身上。如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

(四)经矫治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较低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激情犯罪。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模糊,出现无因犯罪现象。许多犯罪是临时起意,动机不明,盲目为之。另外,大多数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与不正常的社会群体交往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被告人,各级法院实行了各种特殊的审判方式。自1984年创设少年审判机构开始,截至2011年我国共设立了2200多个少年法庭,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27年来,人民法院形成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表明,经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后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据统计,2002年至2010年间,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

二、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做法是国外刑事司法的成功经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较强。如果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使其真诚悔过,将有助于其重返社会;反之,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如果将其关押在监狱中,则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但难以实现预防与矫治的目的,反而可能给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一方面,在处罚的方式上要更加强调社会改造,注重教育和引导,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让其能更健康地成长;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要避免传统审判方式的弊端,注重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使未成年犯罪人体会到自己给别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真诚悔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和解协议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有利于其顺利重返社会。

(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根据传统的刑事审判方式,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但其并不享有独立的控诉资格。被害人的意愿得不到完全的尊重,有时甚至会被遗忘。要想加害人赔偿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民事赔偿的情况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刑罚考量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再加上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的损失很难获得赔偿。如果单纯地对罪犯进行惩罚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补偿,非但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双方的冲突,难以缓和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促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积极进行赔偿,能够有效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由于其意愿能得到尊重,在协商过程中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心理上也易于得到安慰。

(三)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重”指对特定的严重犯罪和犯罪人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

“轻轻”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刑事和解正是对“轻轻”政策的具体落实。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它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显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落实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根据前文的数据可知,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0余万人。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将遭受各方面的压力,难以再融入正常的社会关系当中。即使其主观上想重新做人,但由于有犯罪前科,客观上也会到处受歧视,从而会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报复心理,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未成年人都是有害无益的。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的满意度较高,既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状

(一)新刑事诉讼法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进行区分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之外,还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7条至第279条)。但是其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可以说,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规定是依附于普通刑事和解的。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定相应的规则。

(二)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规定较为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很多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问题,例如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十意见》,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根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未成人犯罪应当考虑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在判决时从宽处罚,检察院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的决定。对于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但这些规定仍然显得比较宽泛,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际效果和预期目标存在一定偏差

2003年以后,一些地方例如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省市的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工作。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其诸多的不足之处也导致实际运行的效果和预期目标存在某些偏差。例如,基于双方的博弈心理,被害人可能会对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苛刻的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属也可能会因急于达成协议而被迫接受:由于缺乏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导致同案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大差异,等等。另外,根据学者的调查,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对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提出了挑战。以检察院为例,刑事和解的确减少了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从整个司法程序上看司法成本有所降低,但从检察机关投入的工作量来看,办案成本反而是增加了。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在西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适用条件

办案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事实清楚。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不应为减少案件积压数量而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除此之外。还应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教育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所处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认罪悔过。加害人真诚认罪悔过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只有在此基础上。被害人才有可能愿意与之和解;另一方面,加害人真诚承认自己的罪行也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

第三,自愿和解。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决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任何一方都不应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其进行和解。

(二)案件范围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在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另外,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的是所有刑事和解的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刑事和解程序本身的要求,可以考虑放宽适用范围,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限定在存在直接的自然人被害人的案件。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侵犯社会公众或国家利益的犯罪,不宜适用刑事和解。根据未成人的特点和我国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不论是初犯还是累犯,只要其在犯罪后能够真诚认罪悔过,努力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愿意和解的,都应当给予其刑事和解的机会。

(三)主持者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的主持者可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程序单独作出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规定。200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一般由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主持,尤其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多由少年法庭或专门法官主持。

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在确立司法人员主导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吸收未成年人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参与主持。因为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一般具有良好的倾听技巧,再加上他们更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让他们参与主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能够起到更好的心理恢复效果。

(四)适用阶段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可以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进行。

在侦查阶段,对于达成和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在立案后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在审查阶段,由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被害人经过理性思考后同意和解,能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以及积极赔偿从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慰藉和补偿;加害人也极力促进和解,以使自己能免于刑事追诉。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审判阶段。双方如果在合议之前达成和解协议,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审查同意后向法院提出要求撤诉,法院审查后如未发现不当,应当允许撤诉;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法院应当审查协议的内容,在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对于这一特殊主体的处罚应当尽量采取非刑罚方式。

在现今的法治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要求国家、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公民认真审视这类风险。在法律风险领域,刑事风险是一种最为严重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这都是刑法在现代社会重点保护的社会利益,一旦侵犯必然招到严厉的刑法制裁,刑法制裁又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财帛动人心,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后更是为金融类犯罪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触犯刑法的风险随之激增。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界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的线上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资金供需信息交换快捷,便于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实现资金融通。二是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模式:一是P2P平台: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二是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全新概念。

(二)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界定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经营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指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或者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果: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法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经营者面临的刑法制裁:人身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二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经营信誉、经营财产损失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经营困难增加破产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涉嫌罪名及刑事制裁分析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涉及罪名是研究互联网形式法律法风险的典型基础,即是从已有的刑法规范分析可能面临的典型罪名,阐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集资诈骗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这两类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易触犯的,是重要的形式法律风险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重点防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点防控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刑事案件受害者损失分析

四、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平台经营、谨守本心、恪守法律。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刑法规定太多的剥夺,却是幸福最后的保卫。互联网刑事法律风险的是互联金融平台不可承受之重,应当理性谨慎对待,作好相应的防范,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发展。

荣市派出所现有警力40人,辖区常住人口3.7万,面积2.9平方公里,有秋林、远大、国贸、红博、金街、人和等12个地上地下大型商城、商业街,从业商户10余万户,流动人口日均60万左右,属于哈尔滨市的商业中心,治安形势非常复杂。近三年来,我们在打击、防范、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派出所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3年我所获得黑龙江省公安厅评选的首届全省“十佳派出所”荣誉称号,2014年获得全省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一、立足辖区实际,严打各类犯罪。一是便衣巡控打击现行犯罪。我们成立便衣巡控队伍,每日在辖区繁华地段以及地下商业街等案件高发区域便衣巡控,严打拎包扒窃犯罪活动。三年来,拎包扒窃案件同比下降67%。二是视频监控抓获老贼惯窃。我们对每一起拎包扒窃报案,每一起手机丢失的案件,都及时调取视频监控图像,固定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图像比对,认定了经常出没我所辖区的60多个老贼惯窃。一旦发现这些人员出现在我所辖区,立即抓捕。目前,已经抓获老贼惯窃17名,有力地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三是信息研判破获刑事案件。我们将信息研判作为攻克各类案件的法宝,每天都有专人对刑事报案进行线索梳理,确定侦破方向。三年来,我所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1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79人,抓获网上逃犯257人,这些成果大部分都是通过信息研判取得的。特别是,2013年12月,我所通过信息研判,抓获了疯狂作案、蒙面持刀单身女性的犯罪嫌疑人段人杰,破获系列抢劫、案件近百起。

四、加强规范建设,激发队伍活力。一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2012年以来,我所规范了派出所外观形象、民警办公环境、民警生活环境、接待服务环境以及社区警务室服务环境,使派出所整齐、划一、规范、有序,让民警在所内办公生活感觉温暖、舒适,也给辖区群众提供了一个宽敞明亮的办事环境。二是强化警务实战化建设。我们特别注重民警体能训练,经常组织接处警、矛盾纠纷现场化解、处置突发事件等演练,不断提高民警的警务技能和处警能力。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把执法场所建设、案件评判、监督回访作为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强化。特别是组织民警对办结的案卷进行评议,极大地提升了全所民警的办案质量。四是加大对民警的人文关怀。所领导班子从食宿问题入手,解决了民警因为出警吃不上饭的问题。民警家里有事,无论是老人生病、子女升学,所领导都要上门慰问。特别是民警因工作受伤时,所领导会积极为民警维权。这些都让民警深受感动,自觉地增强了对派出所的归属感,真正把派出所当成了自己的家,工作起来,干劲倍增。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危机;类型

近些年来,我国高校大学生安全危机事件频发,不仅给学生、家庭和学校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也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据报道,近年我国大学生年意外死亡人数超过3000人,受伤致残学生数量更多[1]。如2009年仅上海高校就发生了52起安全危机事故,导致24名大学生死亡[2];2012年9~10月份,宁波市15所高校发生盗窃、诈骗、行凶等案件95起[3]。触目惊心的大学生安全危机给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因此,正确探究和阐明大学生安全危机类型,有助于高效管理者对症下药,事先做好危机防范工作,从而有效减少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危机类型

1.自杀伤亡事故。自杀伤亡事故是高校学生安全危机最主要的类型之一,每年在各地常有发生,在非正常死亡大学生中占较高比例,近年数量上还有上升的趋势。自杀造成的后果惨痛,不良影响波及面较大。自杀事故起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学生情感、学业、性格、就业等方面出现的危机有关,自杀对象中不仅有大学生,而且还涵盖硕士生和博士生。这些学生心理脆弱,在遭遇挫折后,为了逃避危机,轻率地选择了自绝的道路。据媒体披露,仅2015年1~7月,就有来自华南师范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安徽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武汉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10余名大学生或研究生发生自杀伤亡事故。

2.校园交通安全事故。随着高校学生人数和校园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校园道路治安状况恶化,导致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数量急剧增长,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巨大伤害。如2010年10月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区内交通事故造成大学生一死一伤;2012年7月,鲁东大学校园内一名大学生被撞身亡;2013年10月该校园内出租车与小轿车相撞后,又将三名女学生撞飞,造成严重伤残。

3.运动伤害事故。体育锻炼是大学生必须的运动。然而,在学生运动过程中(尤其是长跑、篮球、足球、田径和体操等),也时常伴随发生学生猝死、骨折、挫伤、扭伤等伤害[4]。2004年,我国至少有4名高校大学生上体育课时猝死;仅2012年11月,我国广州、上海和湖北就发生了3例大学生运动猝死事件。此外,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大学生校外活动也成为其安全危机的新隐患。如2012年12月,来自上海的10名大学生被困黄山;2015年5月吉林建筑大学两名大学生探险巴丹吉林沙漠,造成一人遇难;2015年7月,三名大学生假期结伴到密云水库边游玩,其中一名男生在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

4.消防火灾事故。高校火灾事故每年发生频率较高,给学生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和损失。如2008年11月上海商学院宿舍失火,造成4名学生高楼坠亡;2005年11月;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楼爆炸起火,造成两名研究生丧生。火灾事故起因很多,学校房屋及电器设施老化、实验室管理不善均会引发火灾,但更多的火灾事故则是由于学生违规使用电器造成的。如2003年2月武汉大学男生宿舍火灾、2003年12月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宿舍火灾、2014年9月贵州黔南师院学生宿舍火灾都是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所致。

5.食物中毒事故。食物是大学生日常离不开的生活必需品。然而,目前校内和周边食物供应渠道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食品供应点良莠不齐,经营及卫生条件差异很大,使学生食品安全隐患重重。如2003年5月西安科技大学167名大学生食物中毒;同年9月郑州市中山大学1720名学生及员工食物中毒;2014年11月河北省会石家庄24名高校学生通过网上订餐,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2015年3月,福州36名大学生在校外餐馆就餐后腹痛腹泻,恶心呕吐,3人病情严重,送医时已出现早期休克现象。

6.突发疾病事故。由于个别学生自身体素质存在先天性缺陷,有时在过分紧张的学习和运动中突发疾病,导致学生受到伤害[5]。据上海市统计,2009年高校学生安全事故死亡的24人中,因突发疾病猝死的大学生比例占7人。再如2014年4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一名大学生打羽毛球后感觉不适导致猝死;2014年6月,湖南商学院一名大学生登山时突发疾病意外死亡;2015年5月,四川南充一名大学生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7.意外事故。主要是指由于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房屋、设备等)陈旧、老化、产品质量不达标、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学生自律不够或对学生管理不严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2009年,上海高校2名学生饮酒过量造成猝死,1名学生实习期间废气中毒受伤,1名学生不慎从阳台坠楼受伤[6]。再如2013年3月,柳州某高校的一宿舍天花板石灰层掉落,导致一名男生受伤;2015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名大学生死亡、3人轻伤。

9.诈骗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多诈骗犯罪突破了时空限制,已经在校园、校园周边及远离学校的地方发生,广泛波及到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如“求助式”诈骗、“病危”诈骗、推销诈骗、传销诈骗、网络诈骗、手机诈骗、兼职求职诈骗等,使得部分大学生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如某高校一学生从网站上订购10台“名牌”手机,被骗现金9万余元。此外,非法传销已经成为大学生安全危机的重灾区。仅2014年8~9月,警方就成功地从广东、河北霸州和河南商丘解救了被骗入传销窝点的来自山东、湖北、安徽、湖南、陕西等地的大学生10余名。

二、不同类型发生率分析

大学生安全危机主要指大学生学业期间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受伤、人身及财产侵害,甚至死亡等突发事件[7]。根据我国高校学生面临的安全危机现状分析,除了不可抗力引起的伤害外(如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大学生常见的安全危机中,非正常死亡发生率较高的类型是自杀和突发疾病猝死,自杀多与学生的心理疾病有关,而突发性猝死多与其自身先天器质性疾病有关。学生受到身体伤害较多的类型是运动伤害。消防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较为普遍,对于学生生命和财产影响较大。此外,校园交通伤害、校内外刑事案件、诈骗案件造成大学生伤害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发生的偶然性也较大。总之,对于学生安全危机的防范,不仅应该抓好重点类型,而且还要兼顾一般类型,根据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特点,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措施,全力保护大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高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大洋,卢秋婷.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预防[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2,29(1):114-116.

[2]何伟全,桂皎,段万春.高校学生意外伤亡的十年观察[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5(4):117-124.

[3]朱兴华.论大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养[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1(1):118-121.

[4]朱文玉,李仿.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及预防管理对策[J].成人教育,2014,(11):64-67.

[5]王沛陈少平.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9):83-84,96.

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已经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黑客卖掉了高考信息

杜天禹离开学校后,先到某电脑学校培训了一年,但因为他感觉到电脑学校教的都是很基础的东西,他早已掌握,于是又到成都一家培训机构培训了几个月。17岁时,杜天禹通过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技术考试,前往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工作,月薪超过5000元。一直以来,杜天禹对黑客技术产生了兴趣,并开始尝试使用黑客技术在网上获取他人的数据信息,在网上非法出售。

此时的徐玉玉还在备战高考,她爱好文学,在书架上,放着她喜欢的《围城》、《巴黎圣母院》、《傲慢与偏见》……

之前的诈骗大都失败了

从杜天禹处购买山东考生信息的客户正是徐玉玉案的主犯陈文辉。

直到公安部通缉令之后,陈文辉的父母才知道儿子在外面从事的工作。在此之前,22岁的陈文辉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在家,其后一直在外打工。据了解,虽然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但还是经济拮据,偶尔还会向父母要钱。

刚开始的时候,陈文辉还是对杜天禹提供的考生信息真假有所怀疑,所以第一批试探性地以五毛钱一条的价格购买了800条考生信息,验证信息无误后,随后又多次向杜天禹购买山东考生信息,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个人信息。作案前期,他还特意对地方助学政策进行了了解,获知当地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而选择以学生为目标,则是因为学生的信息最便宜,成本最低。

同时,诈骗团伙还有固定的利益分成。如陈文辉雇佣了老乡郑贤聪当自己的一线,约定每诈骗成功一笔,郑贤聪将会获得20%的提成。他让郑金峰提供十余张银行卡号供他使用,到时候由郑金峰负责为他提现,将抽成后的诈骗款转存到自己掌握的银行卡中。

被骗前申请了教育局的助学金

9月底,记者来到山东临沂。穿过一座约五米高的牌坊,走进徐玉玉家所在的临沂市罗庄区中坦村。在这个有四五百户的村庄里,几乎家家都盖起了二层小楼,富裕的家庭门口还停放着小轿车。徐玉玉家在村后靠中间的位置,也是一栋二层小楼。

这些天,徐玉玉家原本喜庆的红色大门时常紧闭。附近的徐姓本家邻居告诉《方圆》记者,徐玉玉母亲腿患残疾,现在更是常常把自己关在家里,很少与村子里的人接触。与之相比,一个月前的8月18日,徐玉玉家格外地热闹。

去年夏天,刚刚去海外务工姐姐徐琳回家探亲,徐玉玉在姐姐的行李箱里翻出了一个充电宝,看了又看,舍不得放下,最后试探着问:“姐姐,这个充电宝能送我吗?”她说给MP3充电,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学习英语了。当徐琳答应送给她的时候,徐玉玉高兴了半天,一直夸姐姐真好。

等不到的虚假助学金

此时的李自云开始准备晚饭了,几分钟之后,听得女儿跟她说,“妈,我得上银行一趟”,母亲问上银行干嘛?徐玉玉回答,“我弄了2600块钱的助学金,来自教育局的”。

然而,这个让徐玉玉欣喜不已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来电却是从江西九江的一间出租屋里的郑贤聪拨打的。

郑贤聪在这个骗局中的角色是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我就跟她说,你有一笔2680元的学生助学金,如果要领取的话,今天是最后一天了,你要跟某某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然后她就叫我把号码给她了。”

此时,陈文辉想到另外一个办法,他让徐玉玉找另外一家可以存取现金的自动柜员机把这些现金取出来,然后存入他指定的助学金账户进行激活。同样是出于完全的信任,当天17点30分左右,徐玉玉取出了9900元学费,随后全部存入了骗子发来的银行账户。

别让徐玉玉案悲剧重演

回想起当天,徐连彬仍然处于自责中,“如果我不带女儿去报警,就让她哭一晚上,也许女儿就不会有事。”事发当晚,徐玉玉回到家中,一直没有吃饭,坐在院子里哭的徐玉玉恳求父亲带她去报警,她将最后的一丝希望寄托于公安部门。徐连彬劝徐玉玉就此作罢,“我们都没有责备她,家里再凑凑还是可以给他提供学费的。”然而徐玉玉还是执意要去,徐连彬只好顺应她,骑着三轮车带女儿去了派出所。

其实,早在今年7月20召开的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进会上,公安部表示,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报案后,一律都立为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求采集各类信息。

根据徐玉玉被骗金额的案值,罗庄区的公安部门也以刑事案件立案。徐玉玉在派出所办完立案程序,已经是当晚9点。

徐玉玉坐在三轮车上,父亲说,“咱们回家吧”。徐玉玉应声“嗯”。这是父女之间此生最后一次对话。两分钟后,徐连彬再叫她的时候却没有了回应,回头发现女儿已经歪倒在车上。当时的徐连彬说自己慌乱得都站不住了,甚至急出了眼泪,然后拨打了120。

十几分钟,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始为徐玉玉做心肺复苏。但此后徐玉玉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且心脏在一直处于慢慢衰竭的状态,两天后彻底停止了心跳。几天后,公安机关相继抓获该案的全部犯罪嫌疑人。

农历中秋节前,徐连彬从罗庄区公安分局的民警手中接过追缴回来的9900元现金。“钱回来了,玉玉却永远回不来了。”徐连彬说,之前公安机关也告知他诈骗徐玉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陆续归案了,将来肯定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不过他希望这些人得到严惩。“如果这些人可以判决死刑的话,我宁愿一分钱都不要。”

“违法成本低成为了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的一个法律难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指出,电信诈骗实施地点分散,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易,如果案犯在境外犯罪,还涉及管辖问题,更难侦破。此外,取证也是一大难题,如果不能证明案犯诈骗了较大数额,那案犯的刑罚就较轻,不能达到有效震慑和遏制效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牢抓住“平安龙江”创建这个平台。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打击犯罪这个主业抓创建。重点要打击黑恶、命案、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侵财犯罪,拐卖儿童妇女、“黄、赌、毒”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和涉众型经济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通过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我省刑事犯罪高发、多发势头。要紧紧围绕预防为主这个方针抓创建。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强化治安隐患源头治理,强化治安乱点早期整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紧紧围绕公共安全这个责任抓创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依靠安委会、交委会、消委会,大力推进优良交通秩序创建活动和道路畅通工程,大力打造“消防铁军”、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整治,继续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把责任真正落实到社会单位、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法人,坚决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紧紧围绕网络管控这个难点抓创建。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把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动态管理机制、网上网下综合打防机制,着力提高网上发现、控制、打击、处置能力,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互联网综合管理格局。

大数据防骗为百姓挽回20亿元

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反电信诈骗中心

骗子正行骗

拦截止付被骗款

只用几秒钟

只要说这5句话

肯定是骗子

这五个“肯定”是:

3、提出“我们这个是专案,保密性非常强,绝对不能跟任何人提到,家里人也不行,别的警察也不行”的;

THE END
1.电器诈骗判刑怎么判的电器诈骗判刑怎么判的2024-12-02 14:18 刑事辩护 法律解答 投诉通道 电器欺诈通常是指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广告、低质伪劣产品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诱使他们购买电器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欺诈案件依据涉案金额之多寡和情节之轻重,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依法予以审判定罪量刑。若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https://www.66law.cn/case/28480992.aspx
2.#警方揭露假冒开关插座推销套路#今年4来自齐齐哈尔网警这些假冒墙壁开关从外观和包装上看,与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没有明显差别。最终,警方以向门店推销假冒开关的男子刘某为突破口,锁定了以聂某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目前,6人因涉嫌销售、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央视网) L齐齐哈尔网警的微博视频 https://weibo.com/5657421525/P3gvovGD1
3.[今日环球]广东警方破获非法制售假手机案[今日环球]欧洲舆论呼吁尽早协商解决中欧电动汽车反补贴案 [今日环球]极端天气殃及加拿大水力发电 [今日环球]七国集团外长会闭幕 民众抗议纵容冲突 [今日环球]俄乌冲突升级 美俄博弈将引发新一轮地缘动荡 [今日环球]美参议员:美国在俄乌冲突中拱火是“为了钱” 精彩http://m.app.cctv.com/vsetv/detail/VSET100439687580/aa001ae2e26c45a5a256a4fc390d2579/index.shtml
4.可怕:社科院假朱民欺诈股民,带股民进入St这类假冒的诈骗平台通用套路就是一旦有投资受害者被骗在网上曝光之后,诈骗团伙会立马P一张聊天图,里面会有假的P的曝光人员跟诈骗团伙人道歉聊天对话,诈骗团伙老师还会说警方已经锁定曝光人信息之类的话,但其实这类诈骗平台最容易鉴别就是你问他要电话沟通诈骗团伙肯定是各种理由不会给,然后老师立马让你操作亏完然后老https://www.jianshu.com/p/f964faed2aac
5.平安建设应知应会(5)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千万不能用水或泡沫灭火剂扑救电器火灾,否则,扑救人员随时都有触电的危险。 3、公共场所如何防火? (1)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使用明火; (2)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进入公共场所一定要观察疏散标志和通道。 http://ylbzj.puyang.gov.cn/gzdt/2051.html
6.心理学在生活中的应用第三计 九假一真 “九假一真”就算有九成是假话,只要用一成的真话来掩护,人们也容易认为全部是真话。 例:销售员对顾客说:“我们的电器是贵点,但一分钱一分货,而且耐用、节能、环保,便宜的产品两三年就坏,我们的产品用上七八年没问题”。其实“价格贵”是真的,而且已经证实。“耐用、节能、环保”都是假话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018/00/9771186_4178166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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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北公安系统2010年度经侦十大精品案件揭晓2010年5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武亲自指挥,省厅经侦总队和相关部门联合作战,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积极参与,一举捣毁这一印制假发票窝点,打掉一印制假发票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缴获印刷设备12台,缴获假发票209万余份,分属海南、山西、河北、广西、湖北等地。https://www.cnhubei.com/news/gdxw/201103/t16267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