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拥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城乡高龄老人
补贴内容及标准: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补助,其中,凤台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
补贴方式:打卡发放
材料清单及格式
材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本
3、淮南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子女、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淮南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同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二)审核和录入
(三)审批
县(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的本县(区)发放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电子版)。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核定备案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各县(区)上报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定备案,建立全市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区)老龄办。
(五)公示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在名单审核后汇总上报前,需分别将审核名单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对名单有疑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
收费标准依据:无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8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二、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淮南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淮南市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实行)》(淮民〔2016〕127号)
补贴对象:具有淮南市户籍城市的70周岁以上城市低保老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人。
补贴内容及标准:重度失能老人按每人每月160元,其他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各县按照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方式:以居家养老服务券或打卡的方式发放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
(二)审核审批
社区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其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社区上报至乡镇(街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提供服务
被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自收到《淮南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一周内,在服务对象所在社区监督下由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内容,明确服务地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四)结算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季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区级。
(五)其他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可以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冲抵机构养老服务费用,并由其入住的养老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但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必须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办理时限:5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员会,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7〕71号)、《关于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淮民〔2017〕200号)
补贴对象: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依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补贴内容及标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8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6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1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00元。
寿县、凤台县自行制定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1有效身份证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九、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时限:20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