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澳青年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一)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身份证(正反面);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清晰扫描上传业务申报系统;

3.劳动合同(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5.《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证明》(以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提供街道、社区岗位的部门填写);

应核验信息:1.单位登记注册信息;

2.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毕业证书等情况);

3.社保缴费记录;

4.抽验补贴对象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属于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情形。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申请链接: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2.本人在校学籍证明;

3.本人银行卡。

2.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身份证(正反面,首次申请时提供);

3.拟申领补贴月份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如:临时雇佣协议、加工订单、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截图及实施服务时的工作场景相片等,每期申请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毕业证书等情况);

2.社保缴费记录;

3.《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00元,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1.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所需材料。

(1)见习人员《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须清晰扫描上传业务申报系统;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首次申请时提供);

(3)《青年见习补贴申请和审批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单位盖章,一式一份,每期申请时提供);

(4)《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单位盖章,一式一份,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每期申请时提供);

(5)《见习人员考勤表》(见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一式一份,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分期申请补贴的提供近期3个月考勤表,一次性申请补贴的提供见习期内全部考勤表);

(6)《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或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复印件,一式一份,每期申请时提供)。

2.剩余期限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无须提供材料。

2.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毕业证书等情况);

3.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1.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用人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

4.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补贴对象可在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见习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岗位实地核查工作机制,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岗位核查工作。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7.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五)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1.首次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

(2)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3)《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领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4)《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用人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材料3、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再次提交材料2、3、4。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计划实施期间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每3个月申请一次,也可于结束后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六)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1.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2.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应提交材料: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2.《港澳台青年实习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实习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3.《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单位承诺书》(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企业填写并盖单后上传业务申报系统)。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全市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表见附件。

二、自主创业人员补贴类项目

自主创业人员: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一)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二)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4.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2.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4.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1)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2)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非重点扶持对象)。

(2)借款人需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3)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免于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贷款(以下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

2.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扶持对象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非重点扶持对象可享受1次贴息。

3.贷款利率和贴息

利率水平不超过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BP(1BP=0.01%)。其中,个人承担LPR-150BP,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三)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申请

(2)完成注册后,申请人可到就近的经办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深圳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系统填报自动生成);

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贷款尽职调查报告(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尽职调查后出具);

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重点扶持对象可不提供);

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需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贷款公示和发放

经办银行应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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