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应取得的电价财政补贴迟迟未到账,是不是不需要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
1、你的理解是不符合税务规定的,一般来讲,光伏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是约定在完成发电的次月进行资金结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然发电业务已完成,货物已发出,不管是否收到款项或者电价补贴,都应该计算增值税。
2、再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由于电价补贴属于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即便是今年没有收到补贴款,也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参考
参考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