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下同)在浦东新区购买新车,可申请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名额共计30000个,申请时系统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顺序编号,30000号用完后即止。
申请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车补贴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必须在补贴申请人本人名下;
2、所购新车须为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
3、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间,购买日期以浦东新区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域须为浦东新区)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购买车辆应当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5、车辆注册使用性质须为非营运。
2024年10月15日10点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补贴申请渠道
补贴申请主要采用线上申请的方式,须由车辆产权人发起。线上通道:
补贴申请材料
1、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指定“银联”标识的银行借记卡卡号(银行卡发卡行需属于申报系统适用的范围);
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2、车辆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浦东新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
新车《机动车行驶证》;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若有信息比对有异等特殊情况的,提交申请时还需准备包括但不限于新车购买合同在内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请保持提交的手机号码畅通,保证及时收到审核的短信结果通知;
2、在申请补贴资金到账期间,确保在收到补贴资金前借记卡及对应银行账户始终有效,可正常接收资金。
原文:
推荐服务
后台对话框回复【汽车以旧换新】
获取补贴申请入口、申请流程等
《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
近期发布啦
来了解细则
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补贴。已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补贴,无需重复申请。
补贴对象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补贴申请的主体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车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应介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实施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二)审核
市商务委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涉及本市的旧车回收和注销、新车购买和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滑动查看详情
温馨提示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沪商市场〔2024〕15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个人消费者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2万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本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补贴政策。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须符合国六b的排放标准,购买日期应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已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本实施细则标准予以补贴,无需重复申请。
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旧车转让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报废车辆未完成报废注销手续的;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不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旧换新购买燃油车和纯电新能源车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等;
4.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或新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的;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在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车辆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6.申请人符合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条件,按照《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沪商规〔2024〕13号),已申领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沪商市场〔202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