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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怎样处罚
,受某县财政局委托,被告人苗某经营的“苗某五金经销总汇”成为某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至,苗某从高振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1张,利用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补贴后由财政支付的政策,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帖资金人民币33730元。案发后,某辉退出了全部赃款。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是国有财产,被告人苗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便利骗取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代办申领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务行为,其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从上述二级法院审理的结果看,定性是有分歧意见的。笔者认为该案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持第一种意见的人,未能把定性的理由充分阐述出来。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补贴资金申领兑付的流程。
一、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背景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兑付流程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我国为了拉动内需,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惠农强农的一项重要举措。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在如何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问题上,有个调整变化的过程,先主要是乡镇财税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的方式。后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采取了由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的方式兑付,让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直接享受价格优惠,再由网点去财政部门申领补贴款。大致的流程如下:
二、被告人苗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且利用了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无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还是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这些中央财政或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出现了全新的情况,这与传统的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完全不同。过去一般由一个单位进行管理,并且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完全不同,是一条线管理而不是一个单位,往往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参与管理的新模式。在管理过程中,既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由于前述国家新的惠农政策涉及的面广量多,不可能和过去一样,每项事务都交由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处理。各销售网点都是个体私营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手远远不够,无法做到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到场审核同意。只好采取让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经销商参与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中来,是实事求是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