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厂房
—人员可通过生产与包装区域的门直达室外。
—地漏敞口/无存水弯。
—液体和气体的出口处无标志。
—不与暴露产品直接相邻或不直接位于暴露产品上方的表面有损坏。
—生产区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休息、更衣、洗手和盥洗设施设置不当。
设备
—设备与墙面的间距太小而无法清洁。
—固定设备的基座连接处未完全密封。
—使用临时性的方法和装置进行维修。
—有缺陷或不用的设备未移出或未贴上适当的标识。
清洁
—书面清洁规程内容不完整,但厂区处于可接受的清洁状态。
—清洁或健康卫生规程未有效实施。
生产管理
—原辅料与产品处理的SOP内容不完整。
—对接收物料的检查不完全。
质量管理
—召回规程内容不完整。
原辅料检验
—用于符合性检验的原辅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检验方法的验证内容不完整。
包装材料检验
—运输和储藏规程内容不当。
—过期/报废包装材料的处理不当。
—检验项目不全。
—质量标准不全。
—一次接收的物料由多个批次构成,未考虑分开取样、检验与批准放行。
成品检验
—物理指标的检验项目不全。
文件记录
—产品的记录/文件内容不完整。
—生产用建筑的平面图和标准不完整。
—无组织机构图。
—清洁记录内容不完整。
样品
—无原辅料样品。
—成品或原料药样品数量不足。
—贮存条件不正确。
稳定性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批次不足。
—样品数量不足以完成检验。
无菌产品
—未监测灭菌用蒸气,以确保达到适当的质量要求且无添加的成分。
—进入洁净区和无菌工艺生产区的最多人数控制不当。
根据**局《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方案》整体安排,为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对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让群众知晓、请群众参与、听群众意见、受群众监督、使群众受益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持征求意见与**研究相结合,深入基层问症、深入企业听音,多方听取意见,全面查找领导班子及成员、党员干部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和组织实施
(一)书面征求意见。局教育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县(区)**局、局机关全体干部、省局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发放**问卷,书面征求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建议,并汇总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1、深入基层座谈。主要由班子成员带队,分赴两县六区**局开展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2、深入企业座谈。主要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带队,选择重点“一套表”企业开展征求意见的座谈会。
在召开座谈会的同时发放**问卷及班子和班子成员评议表,征求意见建议。
(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由局分管领导与各科室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主要征求对局班子和本人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意见建议。
(四)利用调研征求意见。结合调研工作,全局4个调研组通过召开基层**服务人员、基层企业报表人员、发放**问卷、个别谈话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
(五)网页专栏征求意见。在局网站开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栏中设立征求意见箱,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几点说明
1、意见的汇总:书面征求意见由局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分别由带队领导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进行汇总,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分别由主管领导在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利用调研征求意见由调研组负责人进行汇总,网页专栏意见由局教育活动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本刊记者尚海龙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比,虽然该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整体框架方面并未做出调整,依然分为总则、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五大部分,但具体条款方面有所删增和调整。该修订征求意见稿从原来的二十七条增加到二十九条。虽然删除个别不再适用的条款,但此次修订主要是在原版基础上进行增加和完善。
目前,网购市场可谓“大红大紫”,并呈现持续快速增长之势。因此,修订版本特意在总则章节增加对网购产品的要求。修订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在监督管理部分,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一起向社会公告结果。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销售者提出新的要求。
财政部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准则修订4方面主要内容和12个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统一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并借鉴国际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实时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14年至今,财政部就出台的一系列准则,修订或新增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等,了《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7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两项准则解释。《征求意见稿》则是这次大规模准则修订的延续。
另外,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现行的收入准则很难与以上国际准则相趋同。
收入准则的发展历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微观聚焦,也是企业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在国际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选择,也是是我们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整体需要。
确保新准则切实可行
以上四个问题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准则进行了规定,将2项准则统一标准,既符合中国特色,又吸取国际准则的意见,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实务操作不再模棱两可或者无据可查,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指导会计实践不言而喻。
准则持续完善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于近日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31日征求意见结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同时为了确保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稳定,规定国家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反之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关键词】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比较;完善建议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发展沿革与我国修订准则的背景
在国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伊始考虑制定的第一个会计准则就与财务报表列报有关。IASC于1975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会计政策的披露”,后于1976年和1979年分别了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和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1997年,IASC对上述3项准则作出全面修订,了IAS1“财务报表列报”并取代了原先3项准则。
《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一是《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相比有哪些改善?二是《征求意见稿》与IAS1的最新修订版仍存在哪些差异?三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方面存在可完善之处?本文设想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对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原第30号准则的比较
三、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AS1最新修订版的比较
IAS1最新的完整修订版是2007年版,之后修补了“可沽售工具”和“其他综合收益分类”等内容,但基本结构未作大的变动。2007年版IAS1的内容主要由引言、准则正文、附录、表决情况、结论基础、不同意见说明和实施指南等组成。以下通过表2将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与IAS1准则正文部分作出比较并分析相应差异。
四、完善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到,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总体要求方面已经与IAS1十分接近,尤其是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给出了正式定义,并参照IASB在2011年6月对IAS1的修订及时对其他综合收益作出两类划分,甚至还举例说明了“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几种情形。这表明我国正在切实贯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
在财务状况列报方面,虽然我国没有采用IAS1中“财务状况表”的名称而仍然沿用“资产负债表”,但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通行会计惯例是一致的,并且按照流动性标准将资产和负债项目按顺序列示,既不破坏会计方程式的平衡关系,又能很方便地计算出企业流动性、偿债能力和资本结构等方面的指标。虽然IASB对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的改革曾经提出大胆设想,在2008年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反对,该项目已被无限期押后,再加上IASB与FASB联合概念框架关于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还未形成终稿,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对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要求还是恰当的。
在财务业绩列报方面,IASB吸收了美国FASB编制“综合收益表”的做法,要求主体采用“一表法”编制“综合收益表”或采用“两表法”编制单独的“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在编制一表式的“综合收益表”时,该表的上方需要编制传统的“收益表”(incomestatement)或“损益表”(statementofprofitorloss)部分,接下去再补充编制“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因此该表又可以称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statementofprofitorlossandothercomprehensiveincome)。IASB在IAS1的结论基础中指出,“综合收益表”包含了比以前“收益表”更多的内容,它既包含了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也包含了不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编制“综合收益表”体现了与美国FASB第130号准则的趋同。虽然IASB的概念框架(IASBFrame-
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显然IAS1比我国征求意见稿要详尽得多,并且在不同的小标题下作了分类披露要求。尤其是,目前的IAS1修订版还增加了2005年修订的关于“资本披露”和2008年修订的关于“可沽售工具”的披露内容。我国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体现这两方面的内容。考虑到金融危机后各国增加了企业资本管理的要求,建议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也加入“资本披露”方面的内容。至于“可沽售金融工具”目前在我国的实践还不普遍,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可以先不作这方面的披露要求,但对于其他的各类金融工具或衍生工具(包括可转换证券)的强化披露,仍然是势在必行。
此外,对于一些关键名词,一是要精心翻译;二是要统一称谓。尤其要防止在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的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名称。例如,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中,是使用“以后会计期间计入损益的项目”还是“以后会计期间进损益的项目”,“计入”和“进”的用法可以推敲,但应尽可能避免口语化。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对“exitvalue”是译成“脱手价值”还是“退出价值”,对“fairvaluehierarchy”是译成“公允价值层次”还是“公允价值级次”等,都需要斟酌后统一用法。
【参考文献】
[1]IAS1“PresentationofFinancialSt-atements”,revisedin2011.
[2]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S].
[3]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