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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liuhao@gzcc.gov.cn)、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9350)等形式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30日
附件
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租赁住房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五、整栋、整层或单个建筑物内合计出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六、时租房、日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租赁住房自来水、燃气、电路、电器设备安装和使用安全要求(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