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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湖南
部门
生态环境部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拟定国家生态环境政策、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以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政策的具体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委
商务部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标准和发展规划以及主管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信部
负责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目前,我国固废处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自律组织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宗旨为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其职责主要包括:代表再生资源行业权益,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起草行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发布国
内外行业信息,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调研等活动。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
业有关方面资料。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宗旨为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其职责主要包括:为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推广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开展项目论证、对接和投融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信息咨询
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依规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业刊物和资料,向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014年5月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为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2020年4月修订)
1、作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为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3、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4、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5、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9月
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018年10月修订)
1、本法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3、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4、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019年3月修订)
国务院
规定国家对电子废物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对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国家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基金,用于电子废物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
明确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19年4月修订)
2019年6月1日前:
1、规范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管理;
2、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3、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条件,实行先证后照的制度;
4、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5、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2019年6月1日后:
2、完善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先照后证的制度;
3、允许将“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进行再制造;
4、废除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价格计价的规定,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
明确各类注册机动车在达到规定行驶里程或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形下应当强制报废。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5月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发布(2016年2月)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驻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行业政策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
2010年9月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
国家将“四机一脑”列入处理目录并规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拆解企业在完成对“四机一脑”的拆解后,按电子废物类别和审核完成数量申请定额基金补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
2010年11月
指导和规范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报送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2012年8月
国税总局
明确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规定国内电器电子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基金。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2013年12月
财政部
严格控制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优化处理企业结构。除将已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外,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环保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不再增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版)》
2015年2月
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2015年5月(2019年6
月修订)
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年11月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2016年12月
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度,率先在北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7年7月
1、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2、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加快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到2020年,将国内固体废物回收量由2015年的2.46亿吨提高到3.5亿吨;
3、规范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发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清洁化发展;
4、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水平。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2020年5月
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提升计划》
2020年7月
提升区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转型升级,到2022年,区域年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82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1.5亿吨,产业总产值突破9000亿元,形成30个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建设50个产业创新中心,培育100家创新型骨干企业。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1年3月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自2021年4月1日起,降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2021年7月
国家发改委
部署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
发改委、科技部、环保部
首次要求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系,从而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从传统的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领域延伸到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领域,鼓励汽车行业高效利用材料、降低能耗、消除废弃物的危害性,限制使用重金属。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
要求强化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进一步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程。
探索铅酸蓄电池生产商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支持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推动实行统一的编码规范,制定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
2017年9月(2018年11月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2019年12月
市场监管总局、国
家标准委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
2020年3月
北京市政府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或转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Ⅲ排放标准汽油载客汽车和汽油载货汽车车主可享受政府补助。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
总局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从资质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
对小客车数量进行调控,并规定指标得条件
北京市小客车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
对小客车申请条件做出更细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5月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要任务为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信息系统、培育龙头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9年11月
法规及政策名称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2003年11月
发改委、环保部、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
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接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04年1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年2月
环保部、卫生部
2、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2009年12月发布(2016年10月修订)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16年6月(2021年11月修订)
环保部、
发改委、公安部
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67种小类别,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1、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2、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普查,2020年底前,力争基本摸清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明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量刑的具体标准。其中包括“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2018年5月
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
2019年9月
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2021年5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
就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