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的要求
1.乙方同意从甲方购买双良溴化锂制冷机,甲方同意出售双良溴化锂制冷机组二台。
2.产地:江阴设备型号:SXZ6-698DH2M2
(1)按洽谈标准,即以本合同书为准。
4.技术标准:蒸汽耗量;7618KG/H制冷量;6980KW
甲方提供双良溴化锂制冷机设备2台,符合双良制冷有限公司的技术标准。
5.其他要求:以现场设备实样,经双方协商价格条款为标准
第二条关于购买双良溴化锂制冷机设备2台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后达成的一致价格为每台机组:951800元人民币二台总价款为人民币:¥19036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现金支付、支票支付二种方式支付:
②: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全部。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90____日内。
(2)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
(3)其他方式:经双方洽商有乙方负责完成拆卸工作以及在拆卸工作安全责任,(甲方在与乙方交易需签订安全协议书)详情见附件安全协议书>
2.交货地点: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城,服装区B栋C栋楼顶空调设备房,并派员监管、配合、提供拆卸设备过程使用的电源,由乙方自行负责拆卸溴化锂设备和恢复在拆卸过程中损坏或移动的设备。
⑴甲方指定地点: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服装BC栋楼顶空调设备房)
⑴不能影响无锡新世界国际商城正常经营,应及时将拆卸下来的溴化锂机组设备运离经营范围地点。
⑵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货物锈损或丢失,乙方应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设备的运输费、包装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设备的拆卸完成后应恢复及移动的设备并经甲方验收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90个工作日内必需完成拆卸拆卸溴化锂设备的恢复工作。乙方如有异议,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解决处理。
2.甲乙双方在完成拆卸溴化锂设备的恢复工作过程中。在双方有关人员监督下对设备进行验收。如果完成拆卸溴化锂设备的恢复工作5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没有验收,则视为卸拆设备恢复工作验收合格。
第五条,卸拆溴化锂设备恢复善后工作
1.乙方保证甲方的空调系统设备、无损坏的设备,在拆卸溴化锂机组时应确保水管、蒸汽管道、电气管道的封堵捡漏和断电拆除等工作。符合本合同宗旨、要求在不影响的设备正常运行。
2甲方销售给乙方的溴化锂制冷机组设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拆卸工作,甲.方不负责溴化锂制冷机组的一切拆卸安装等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拆卸、恢复期满后,如逾期未能完成应按双方协议第六条规定第1款执行。
2.乙方在拆卸溴化锂机组过程中损坏其它的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原样修复;如果甲方不能使用的应按质论价赔偿,甲乙双方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更换的,否则按不能逾期恢复处理。
3.乙方因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维修,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给甲方造成货物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应当负责。
4.如因乙方安装不善或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要求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6.按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七条不可抗力
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在十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交或传达另一方审阅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