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5月生,汉族,霍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怀成,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上广电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宝文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合肥上广电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上广电)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怀成、被告合肥上广电委托代理人曹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10月15日我和戚明辉、王某全一同到被告处洽谈销售彩电一事,被告经理徐雷接待并安排六安区域经理吕中云与我们商谈,达成口头协议,次日吕中云到我处签订合同,并提供了银行帐号,我于同年10月17日按吕中云的要求,将x元货款汇入吕中云提供的账号,但彩电始终未能收到。我与被告联系,被告却称未收到货款,不能发货,经交涉未果,特起诉要求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和展台押金x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合肥上广电辩称,我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所称合同并没有我公司公章,且合同是吕中云带去的,为何签有徐雷的名字,同时如按合同办原告也应将货款汇入我公司的账号,而不是吕中云个人账号,原告未尽注意义务,致使货款被骗,其损失自负,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查明,吕中云于2004年9月23日被合肥上广电从合肥市人才市场招聘,职务为区域主管,试用期为1个月,合肥市人才市场交流意向表和上广电合肥金星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上显示吕中云的“云”为“雲”,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未贴相片,也没有合肥市人才市场意见和公章。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徐雷签名的合肥上广电格式经销合同、吕中云名片、存款单、霍邱县公安局调查王某全、戚明辉的询问笔录、合肥市新站公安分局案卷材料、彩电价格表、证人戚明辉出庭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合肥上广电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合肥上广电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货款和展台押金x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0元,其他诉讼费74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