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因此,你公司“反向开票”中与该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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