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27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庆等9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一案。该案是今年龙胜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粟长赋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赖银平、审判员李红兴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唐松、检察员韦晴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强迫交易罪
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方晓、金庆生、王庆、李庆峰、陈克勇、邹小平、郭志等人经营的“龙胜捷龙废旧回收站”垄断了龙胜县城的废纸收购业务。经鉴定,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21日,“龙胜捷龙废旧回收站”的交易额为967412元,获利721842元。
二、非法拘禁罪
因被告人苏方晓与被害人柯某某有30万元的债务纠纷。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苏方晓在龙胜县瓢里镇与乐江镇的分岔路口将柯某某驾驶的汽车拦停,以让柯某某还钱为由,将其带至苏方晓位于龙胜县龙脊国际大酒店楼下的办公室,要求柯某某归还借款后才能离开。期间,柯某某一直被苏方晓安排的人员看管,不能自由出入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柯某某的朋友将30万元现金还给苏方晓后,才得以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
自2017年1月起至2019年4月,被告人苏方晓、金庆生、李庆峰、梁明爽、陈克勇、邹小平、郭志、周本新违背他人意志及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自愿公平原则,结伙多次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多人进行废纸交易,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垄断市场,严重侵犯公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方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方晓、王庆、金庆生、李庆峰、梁明爽、陈克勇、邹小平、郭志、周本新伙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垄断废纸废旧收购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苏方晓、王庆、金庆生、李庆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明爽、邹小平、郭志、陈克勇、周本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方晓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面细致审阅了该案所涉及的卷宗,形成阅卷笔录,制定了开庭预案,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本案因涉案人数众多,案件疑难、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50多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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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罪不仅侵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